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通用合同条件. 1.6.1 整体修改为: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的,请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提供,工期不予顺延。
通用合同条件. 1.9 整体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工期及费用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用合同条件. 4.2 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发包人认 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一直有效,如履约保函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承包人应当开具新的保函,新保函的生效日期不得晚于原保函失效日期,保函开具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合同条件. 4.5.2 中“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不适用,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前,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 7.3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但工期不予顺延。
通用合同条件. 8.4.1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 程师批准后实施。工程师延误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不应视为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已得到批准。 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通用合同条件. 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专班印发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就建筑师负责制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13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建筑师、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师负责制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筑师负责制服务的基础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