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XJSX202302001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YXJSX202302001
标段编号:
招标人:无锡安胜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3 月 9 日
目录
投标人须知 34
2.招标文件 35
3.投标文件 36
4.投标 38
5.开标 39
1.评审标准 46
2.评标程序 46
3.定标方式 5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三)专用合同条件 61
第五章报价清单 156
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1575
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6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63
封面(商务标) 164
一、投标函 166
二、投标函附录 1675
三、联合体协议书 1708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719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720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731
七、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74
八、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175
九、工程业绩资料 175
十、财务状况 175
十一、其他资料 176
十二、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承诺表 1775
封面(经济标) 1647
一、工程总承包费用汇总表 1668
封面(技术标) 1642
一、设计文件 167
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704
三、评标表格格式 1715
( 公共资源交易7.0 系统)项目编号:YXJSX202302001
x招标项目宜兴艺术家街区东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已由宜兴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以宜行审投备(2023)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安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项目总用地面积64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6448.28平方米,其中总 计容建筑面积7746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7194.42平方米,建筑密度27.92%,容积率 1.20,绿地率30.25%,总户数446户,机动停车数量943个,非机动停车数量795个。
2.1.1建设地点: 宜兴市梅林艺术家街区东侧;
2.1.2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36448.28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9600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926日历天,其中:设计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4月
20日,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2025 年10月31日;
设计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初步设计(含 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应满足发包人争 创无锡市优质结构的目标。
设备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其他:/;
2.5主要材料设备参照(或相当于)品牌: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注:除以上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产品参加,但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A和B同时满足):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甲级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之一)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
3.2.4 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
3.2.5 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设计项目除外),或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不得为退休续聘的人员,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
(3)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V7.0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委认定。
(B)设计业绩要求:设计负责人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V7.0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其有效性由评委认定。
(C)施工业绩要求:施工项目经理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80000m2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
。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前述材料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V7.0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
;其有效性由评委认定。
3.4自2023 年 1 月 10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人工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
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5.2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5.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5.5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5.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5.7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8 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详见xxx办[2018]23号 )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
不得超过2家,具体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3.1,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分工,注明联合牵头人及成员。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在职在册人员。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 3 月 9 日至2023年 4 月 9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7.0系统;
4.3平台及工具软件使用费120元,售后不退。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 4 月 10 日 8 时 40 分。
5.2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x次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8.1本公告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 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间 的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作为在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8.2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
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8.3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 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8.4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的《“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并准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不见面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不见面开标会的,责任自负。
9.1本次招标公告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3年 3 月 9 日至2023年 3 月 14 日,本公告为第 2 次发布。
招标人:无锡安胜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
联系人:章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0xxxxxxXxX000x
xx:000000
联系人:x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15961579372
注: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区“7.0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宜兴市公共资源
交易7.0系统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投标人)、 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屏”等内容。
2023 年3 月9 日
x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定性评审,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等。评委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 7 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 7 名则全部入围)。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
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单位中确定 1-3 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如认为定标候选人设计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可以否决所有定标候选人,并不确定中标人。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技术标评审采用暗标形式。暗标要求:文件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其他不作限定。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要求:方案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其他不作限定。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先评技术标,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经济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一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
1 | 总体概述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 措施、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 |
2 | 设计管理方案 | 对设计执行计划、设计组织实施方案、设计控制措施、设计 收尾等内容进行评审。 |
3 | 施工管理方案 | 对施工执行计划、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质量 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变更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审。 |
4 | 采购管理方案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 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审。 |
二 | 设计文件 | |
1 | 设计说明书 | 1、设计说明能较全面深入地对各专业、各系统设计特点和 内容进行表述,内容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 |
2、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能满足招标人需求。 | ||
2 | 总平面设计 | 1、总平面设计构思及指导思想匹配和深化方案。 |
2、总平面设计结合自然环境和地域文脉,综合考虑地形、 日照、交通、景观、海绵系统、配套服务系统等要求进行总体布局,使其满足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要求。 | ||
3 | 各专业设计 | 1、各专业设计内容完整合理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 |
2、各专业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 | ||
3、各专业设计的经济技术指标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各专 项分类清晰。 | ||
4 | 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和新结构应用 |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 |
5 |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设计 |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措施,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
2、工程采用装配式设计技术。 | ||
6 | 设计深度 | 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
三 | 项目配备人员 | 配备以下组员: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至少1人 、结构工程专业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1人、电气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至少1人、给 |
排水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至少1人,暖通 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至少1人。 |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概算与设计方案的匹配性,设计技术与实际需求的可行性,设计概算组成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设计费用报价是否合理等。
注:经济标评审采用合格制。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 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三、定标候选人确定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推荐7名定标
候选人(若少于7名则全部入围)。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7家时,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再递补。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推荐定标 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三家不影响后续定标。当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定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作出重新招标的决定。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分别进行投票,每个定标因素第一名得 N 分(N为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第二名得 N-1分,以此类推。最终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定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5个定标因素,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比较:
1、“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失信行为记录情况。
2、设计方案完整、合理、全面,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的优于方案不完整、不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的。
3、施工管理方案合理、全面,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优于不全面、不满足的。
5、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人员进行横向比较,项目机构成员专业配置齐全的优于不齐全的;项目机构成员配置合理的优于不合理的。
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入围单位中确定1-3 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当所有的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照(或相当于)品牌(型号) | 投标人承诺品牌 (型号) | 备注 |
一 | 土建材料 | |||
1 | 钢筋 | 沙钢、马钢、宝钢、鞍钢、西城、中 天 | ||
2 | 钢材 | 新兴铸管、萍钢、江苏雨花、西城、马长江、敬业、xxxx、江苏扬钢 、连云港兴鑫、xxxx、xx、x x | ||
3 | 商品砼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4 | 预拌砂浆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5 | PC预制构件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6 | 内墙涂料(含防霉涂料) | 立邦、德普威、亚士 | ||
7 | 外墙涂料材料 | 铃鹿、富思特、三银、沪宝 | ||
8 | 外墙一体板材料 | 亚士、固克、立邦、久诺 | ||
9 | 外墙保温 | 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大厂产品 | ||
10 | 防水材料 | xx、卓宝、东方雨虹 | ||
11 | 屋面、地面XPS板 | 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大厂产品 | ||
12 | 地下室侧墙XPS板 | 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大厂产品 | ||
13 | 屋面瓦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14 | 门窗玻璃(原厂原片) | 北玻、南玻、耀皮、信义、旗滨 | ||
15 | 塑钢型材 | 迪美斯、维卡、皇家 | ||
16 | 门窗xx | xxxx、x托、x玛、德国格屋、 | ||
17 | 防火门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二 | 安装给排水工程 | |||
1 | 冷水管与配套管件 | PPR管:联塑、中财、伟星、公元; 钢衬塑管:xxxx、天津友发、金洲 |
2 | 热水管与配套管件 | 联塑、中财、伟星、公元 | ||
3 | 不锈钢热水管 | 江苏道成、南京创通、无锡众扬、浙 江福兰特、广州美亚 | ||
5 | 排水塑料管 | 联塑、中财、伟星、公元、 | ||
6 | 铸铁管及配件 | 河北新兴、xxx华、山西玄氏 | ||
7 | 热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及 配件 | 天津利达、天津友发、河北xx、河 北正大、浙江金洲 | ||
8 | 无缝钢管及配件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9 | 潜污泵 | 上海凯泉、上海连成、上海东方、南 方泵业、广州白云 | ||
10 | DN50(含)以下的黄铜球阀、黄铜闸门、黄铜Y型过滤器、黄铜止回阀、黄铜截止阀等xxx阀门及 配件 | 埃维柯、上海企盛、东雅圣阀门、上海冠龙 | ||
11 | DN50以上的铸钢闸阀、铸钢消音止回阀、铸钢涡轮蜗杆硬密封蝶阀、铸钢Y型过滤器、铸钢自动补水 阀等铸钢阀门及配件 | 埃维柯、上海企盛、东雅圣阀门、上海冠龙 | ||
12 | DN50以上的不锈钢闸阀、不锈钢消音止回阀、不锈钢涡轮蜗杆硬密封蝶阀、不锈钢Y型过滤器等不锈钢阀门及配件(配套不锈 钢管) | xxx、上海企盛、东雅圣阀门、上海冠龙 | ||
13 | 冷水表(非自来水公司计 量)、热水表 | xxx、上海企盛、东雅圣阀门、上 海冠龙 | ||
14 | 防爆波阀(防护阀) | 人防认可产品,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 发包人确定 | ||
15 | 防爆地漏 | 人防认可产品 | ||
16 | 其他给排水安装主材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三 | 安装电气工程 | |||
1 | 电线、电缆 | 远东、远大、上上、江南、宝胜、亨 通 | ||
2 | 母线槽、桥架 | 上海振大、扬中新天正、上海申捷、 坚朗、江苏华峰、镇江腾达电器 | ||
3 | 抗震支架 | 上海旭砚、无锡科隆 | ||
4 | 开关、插座、面板(毛坯 ) | 上海龙胜“龙胜E38系列”、杭州鸿雁 “鸿雁A系列”、奇胜低端系列 | ||
5 | 普通灯具 | 佛山照明、飞雕、TCL、嘉美 | ||
6 | 元器件 | 良信、常熟、上海人民 | ||
7 | 金属电线管 | 天津利达、友发、xx | ||
8 | 电气PVC管 | 金牛、中财、伟星、亿通、联塑 |
9 | 可视对讲 | 立林、xxx、朗绿 | ||
10 | 电梯 | 奥的斯中国、通力、上海三菱 | ||
11 | 其他电气安装主材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12 | 弱电信息箱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四 | 安装暖通工程 | |||
1 | 地源热泵机组 | xx门特、xx、特灵 | ||
2 | 空调循环泵 | 荏原、xx富、赛莱默、德国威乐 | ||
3 | 板式换热器 | 阿法拉伐、丹佛斯、舒瑞普、巨元、 | ||
4 | 冷却塔 | 良机、金日、新菱 | ||
5 | 定压补水 | xx、时代源泉、瑞福莱、欧埃泰科 | ||
6 | 真空脱气机 | xx、时代源泉、瑞福莱、欧埃泰科 | ||
7 | 地源HDPE管 | 金牛、菲时特、伟星 | ||
8 | 户式单冷源新风机组 | 格力、开利、xx门特、美暖 | ||
9 | 双冷源新风机机组 | 源知、朗绿、美暖 | ||
10 | 户式排风机 | 百朗、松下、博乐、xx | ||
11 | 水力模块 | 美暖、先路、思科、xxx | ||
12 | 主控柜 | xx尔、xx、朗绿 | ||
13 | 户式电极加湿器 | 多乐信、邦纳、思探得、嘉乐斯乐 | ||
14 | 温控器(含探头) | 海林、xx尔、亿林 | ||
15 | 朗诗屏 | x绿、(立林、xxx) | ||
16 | 多参数传感器 | 四方光电、原点生活、xx尔 | ||
17 | 自动排气阀、减压阀 | 意大利卡莱菲、xx托普、xx特 | ||
18 | 电动二通阀 | xxxx、博力谋、西门子、xxx 普 | ||
19 | 静态xx阀、电动调节阀 、压差旁通阀 | TA、xx托普、丹弗斯、阀罗坎 | ||
20 | 管道水处理 | 洗霸、亿利达、欧埃泰科、苏州建源 | ||
21 | PPRx | xx、金牛、中财、公元 | ||
22 | 分集水器 | 上海美暖、先路、xx尔、奥韵 | ||
23 | 毛细管网 | xx同创、大晏节能、贝卡 | ||
24 | 无缝钢管及配件 | 首钢、宝钢、攀钢、武钢、鞍钢 | ||
25 | 温度表、压力表 | 上海仪表厂、天津仪表厂、宁波仪表 厂、上海仪川 | ||
26 | DN50(含)以下的黄铜球阀、黄铜闸门、黄铜Y型过滤器、黄铜止回阀、黄铜截止阀等xxx阀门及 配件 | xx龙、埃美柯、上海企盛、上海冠龙 |
27 | DN50以上的铸钢闸阀、铸钢消音止回阀、铸钢三偏心涡轮蜗杆硬密封法兰式蝶阀、铸钢Y型过滤器、铸钢自动补水阀等铸钢阀 门及配件 | 埃维柯、上海企盛、东雅圣阀门、上海冠龙 | ||
28 | 阻抗式消声器类部件、消声静压箱、室内新风分配器(立式或水平式)、地 面送风静压箱、通风槽 | 江苏知民、靖江天和、上海森德、北京科利拿 | ||
29 | PVC风管(扁形)、补(排)风口 | 1、PVC管(厨房补风): 华亚、联塑、伟星、公元 2、PVC风管(扁形):中财、北京科 利拿、朗通 | ||
30 | 不锈钢风口盖板 | 上海森德、江苏知民、靖江天和 | ||
31 | 镀锌钢板 | 首钢、宝钢、攀钢、武钢、鞍钢 | ||
32 | 热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及 配件 | 天津利达、天津友发、河北xx、河 北正大、浙江金洲 | ||
33 | 橡塑保温棉 | 杜肯福耐斯、凯门富乐斯、xx斯、 赢胜 | ||
34 | 减震降噪 | 世纪静研、上海世静、无锡华创 | ||
35 | 设备减震器 | 盐城美环、世纪静研、上海环星 | ||
36 | 热表 | xx利达、xxx、亿林、xx | ||
37 | 电缆、电线 | 远东、远大、上上、江南、宝胜、亨 通 | ||
38 | 交换机、光收发器 | 杭州赛康、赛科姆、东土 | ||
39 | 电伴x | xx(美国)、赛蒙(美国)、xx (英国) | ||
40 | 变频器 | xxx、ABB、西门子 | ||
41 | 风机盘管 | 美的、格力、天加 | ||
42 | 电热锅炉 | 镇江威索、扬州斯大、浙江特富 | ||
43 | 膨胀水箱 | 上海中泉、上海成丰、上海通华 | ||
44 | 厚壁不锈钢管及配件 | 广州美亚、江苏彰源、江苏武进、南 京道成、张家港攀峰 | ||
45 | 薄壁不锈钢管及配件 | 广州美亚、无锡金羊、南京道成、江 苏彰源 | ||
46 | 冷水表(非自来水公司计 量)、热水表 | xxx、埃美柯、宁波水表 | ||
47 | 石膏砂浆、界面剂(可调 整至装修界面) | 可耐福MP75、圣戈班、拉法基 | ||
48 | 不锈钢波纹补偿器、软接 | 由承包人上报三家供发包人确定 | ||
49 | 立式不锈钢热水罐 | 无锡汇丰,南京禹日鸿,浙江xx | ||
50 | 计费系统 | x绿、xx尔、泷得 | ||
51 | 机房群控系统 | x绿、xx尔、泷得 |
52 | 室内控制系统 | x绿、xx尔、泷得 | ||
53 | 整体系统调试和运维 | x绿、xx尔、泷得 | ||
54 | 朗诗科技系统技术服务 | x绿、xx尔、泷得 | ||
55 | 前期服务、暖通监控、系 统调试 | x绿、xx尔、泷得 | ||
56 | 朗绿设计咨询、设备供货 | x绿、xx尔、泷得 | ||
五 | 消防工程 | |||
1 | 卡箍、沟槽配件 | 山东和特、威逊、瑞孚 | ||
2 | 元器件 | 良信、德力西、正泰 | ||
3 | 风机、风阀、消声器、消声静压箱、消声弯头、风 口、帆布软接 | 江苏xx、吉泰、xxx | ||
4 | 镀锌钢管 | 国强、天津友发、劳动 | ||
5 | 阀门 | 合肥xx龙、上海良工、上海沪工 | ||
6 | 消火栓(含水枪、水带、 接口) | 美消、国泰、双龙、广威、高邮、泛 海三江、北大青鸟、赋安 | ||
7 | 消火栓泵 | 凯泉、熊猫、美消、国泰、双龙 | ||
8 | 水泵(喷淋泵、消火栓泵 、稳压泵等) | 凯泉、熊猫、连成、东方 | ||
9 | 湿式报警阀 | 河浖、闽太、博鑫、天广 | ||
10 | 水流指示器 | 能恩、闽太、河浖 | ||
11 | 喷头 | 能恩、闽太、河浖、美消、双龙、川 安 | ||
12 | 消防联动报警设备 | 松江、海湾、西门子、泛海三江、北 大青鸟、赋安 | ||
13 | 防火门控制主机 | 松江、海湾、西门子、泛海三江、北 大青鸟、赋安 | ||
14 | 电源监控主机 | 松江、海湾、西门子、泛海三江、北 大青鸟、赋安 | ||
15 | 电线、电缆 | 远东、远大、上上、江南、宝胜、亨 通 | ||
16 | 灭火器及灭火器箱 | 淮海、国泰、洪湖 | ||
五 | 智能化工程 | |||
1 | 电子围栏 | 缘锦、精华隆、炎荣、优周、广拓 | ||
2 | 红外对射 | 博世、辐吉斯、xxx、优周、豪恩 、广拓 | ||
3 | 报警主机 | 博世、辐吉斯、xxx、优周、豪恩 、广拓、精华隆 | ||
4 | 摄像机、NVR 硬盘录像机 、解码器等主设备 | 大华、宇视、海康威视 | ||
5 | 矩阵 | 大华、宇视、海康威视 | ||
6 | 摄像机镜头 | 大华、宇视、海康威视 |
7 | 液晶监视器 | 大华、宇视、海康威视 | ||
8 | 硬盘 | 日立、西部数据、希捷 | ||
9 | 家居报警探测器 | 优周、广拓、豪恩 | ||
10 | 交换机 | TPLINK、华为、H3C、万网博通、锐捷 | ||
11 | 对讲主设备 | 立林、狄耐克、大华、冠林、海康威 视 | ||
12 | 门禁读卡设备 | 狄耐克、大华、冠林、海康威视 | ||
13 | 停车场管理系统 | 狄耐克、大华、冠林、海康威视、捷 顺、富士、蓝卡 | ||
14 | 电子巡查系统主要设备 | 兰德华、中控、威泰、蓝卡、金万码 | ||
15 | 背景音乐及应急广播系统 主要设备 | 先科、菱声、金正、ITC、迪士普、 BGM | ||
16 | 管理计算机 | 联想、DELL 、惠普 | ||
17 | UPS | 山特、APC、科士达 | ||
18 | 线缆 | 耐克森、xx驰、TCL、爱谱华顿 、 帝一、天诚、通德 | ||
19 | 转闸、摆闸 | 捷顺、富士、大华、海康威视 | ||
20 | 机房 | APC、科华、台达 |
注:投标人应在以上参照品牌产品中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并在以上承诺表中予以承诺。参照品牌列明型号系列的,承诺时也必须明确到型号系列。除以上明确的品牌外,欢迎 其他在品牌知名度、信誉度、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产品参加,但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投标 人必须按上述要求在以上承诺表中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无锡安胜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联系人:章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15961579372 电子邮箱:/传真:/ |
1.1.4 | 项目名称 | 宜兴艺术家街区东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宜兴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10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 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1 | 招标范围 | x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 ① 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建筑、结构、人防及人防标识、水、暖、电、消防、智能化、幕墙及钢结构、地源测试井及热物性试验、建筑节能及二星绿建标识(含土壤氡,电磁辐射)、BIM、基坑围护、室外配套(道路、东侧桥梁、停车位、雨污水、路灯、综合管网总体协调、标识标牌等)、雨水回收设计、围墙、景观园建及绿化、导视标识(含垃圾桶等)、海绵城市、泛光照明、全过程优化设计、精装修(户内批量精装修、公共区域精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各专业设计,以及各类二次专业深化设计(装配式预制深化设计、门窗 、耐火窗、外墙一体板、栏杆、单元门、遮阳卷帘、配电箱、百叶 、雨棚等部品部件深化设计、外立面深化设计、雨水回收深化设计 、保温深化设计、太阳能深化设计、信报箱深化设计、地库分色与划线设计、同层排水深化设计、入户门深化设计、防火门深化设计 、抗震支架深化设计、电梯深化设计、消防工程等),且含不利因素编制、车位销售附图、户型合同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包括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设计 ,中标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协助报批报审工作,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 ② 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图纸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建筑结构工程(包括建筑、结构、装配式、土方、桩基、围护、降水、水电安装、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人防、电梯、门窗、外墙一体板、栏杆、钢结构、变电所土建等),所有装饰工程(公区及户内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含临时样板房)精装修(包含软装)、外立面幕墙、保温涂料线条、石材、铝板、外墙砖、雨棚、泛光照明等),室外市政、道路、海绵城市、景观绿化、雨水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场、停车场、围墙、水池、配电间、喷泉、路灯、雨水回收等)。 供电、供气、供水、污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 |
的检测监测类(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沉降观测、人防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空气检测)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 房。 ③ 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 ,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 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926日历天,其中:设计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4月20日,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工程竣工日期: 2025 年10月31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施工里程碑节点要求: ①开工时间:2023年04月20日; ②桩基围护完成时间:2023年04月20日; ③土方工程完成时间:2023年06月10日; ④楼栋±0完成时间:2023年07月20日; ⑤达到预售条件时间:2023年09月15日; ⑥地块竣工验收时间:2025年10月31日; ⑦地块交付时间:2025年11月30日; ⑧展示区完成时间:2023年08月30日。 误期违约金: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约定总价的0.5‰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失(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发包人向物业买受人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 x及其他损失),其他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
1.3.3 | 质量要求 |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应满足发包人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的目标。以上涉及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内。如未达成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目标,将对该部分措施费进行核减并追加10万元/项违约处罚。 3、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 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近年财务状况要求:良好。提供近3年(指2019年至 2021年)财务状况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上述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如联合体投标的,财务状况要求及招标公告3.3-3.4条联合体成员 均应满足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详见招标公告。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 计成果补偿标准 | 本项目对设计成果等不进行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1、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2、在工程结算时,投标人不得以现场环境复杂或未踏勘现场等要求增加费用, 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4、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10 | 分包 | 允许分包。 (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2)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3)分包内容及分包人均须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4)分包金额要求:非主体结构类别允许分包,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5)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承包资质。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地块条件、方案文本、工程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材料品牌承诺表、投标诚信承诺书、投标人联系方式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 年3 月14 日23 时59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 3 年3 月16 日23 时59 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 价) | 金额:95685.15万元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5685.15万元;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2120.43万元; (2) 工程费用( 含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最高投标报价为: 91159.17万元;暂列金额2405.55 万元,暂列金额报价时不得更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一、商务标: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8、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9、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0、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11、工程业绩资料 (如有) 12、财务状况 13、材料品牌承诺表(如有) 14、其他资料 二、经济标: 1、工程总承包报价汇总表; 2、投标报价明细表;三、技术标: 1、扩初设计文件;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总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报价应含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电汇等方式或②电子保函(保险)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方式: 1、采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本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中。 账户名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或“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即为该标段保证金账号 注 : (1)“网上交易系统”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2)保证金子账号查询方式:投标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模块“业务查询”的“保证金缴纳查询”中查看该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 (3)每个标段会生成两个保证金子账号,分别对应为江苏银行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投标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银行及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5)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6)若因系统问题,开标时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子账号)为准。 (7)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 (8)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行号:313302392011;江苏宜兴农商行南郊 支行行号:3143023006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 00000000。 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电子保函,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文 件上传至“电子保函”模块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 (1)电子保函申请账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电子保函申请,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电子保函,以个人、企业的办 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办理的电子保函无效。 (3)采用投标保函(保险)形式的,保函(保险)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至 招标人、采购人等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止)。 (4)投标人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在线(或线下)申请保函(保险)的,办理成功后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险)文件下载后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每个标段的保函(保险)具有唯一性,即一标段一保函(保险)。 (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 规定办理完成保函(保险)。联合体投标的,其保函(保险)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办理。 |
(6)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导致电子投标保函(保险)生效 、到达滞后风险,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做好保函 (保险)的办理,确保保函(保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生效、到达, 否则造成无效投标的责任自负。 (7)如果投标人对保函(保险)有疑义,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交书面申请核实投标保函(保险)办理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有效。 (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9)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 议后退还。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口允许☑不允许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 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叁年,指2019年4 月10日起至2022年4 月10日止。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不采用☑采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 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要双方盖章,其他地方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即可; (2)对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处应按要求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三份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招管办各一份存档,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5)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 | 投标文件的份数、密封 | 中标单位中标后需向招标人提供5份全套纸质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4月10日08时40分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 系统和递交地点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人代表 |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1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 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 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 ,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相关 信息(如有); (9)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 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告。注 : 1、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 30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 调整开、评标时间。 2、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随意更换。 在废标、澄清、提疑(提异)、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 ,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120号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0人,经济专家2人。技术专家7人 。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 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按照评标办法要求。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的担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的业绩材料、相关人员证件资料需录入企业诚信库,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中获取相关信息。 2、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附件中的各种标准若相关部门有新标准发 布,以最新标准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考虑此风险,在结算时不因标准改变而增加造价。 |
10.2 | 采 用“ 评 定 分 离” 法 的 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分别进行投票,每个定标因素第一名得 N 分(N为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第二名得 N-1分,以此类推。最终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 标委员会对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3 | 1、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 ,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2、知识产权 所有投标人投标的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 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投标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3、解释权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 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3)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4、新增《投标人联系方式》和《投标诚信承诺书》表式见附件,请投标人填写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5、开标一览表里的报价请投标单位按照建安工程费、工程设计费的合计填写,但仅 作为开标现场显示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最终报价以投标函里的报价为准。 6、异议与投诉 ①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②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①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7、投标标文件软件固定格式的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等和招标文件其他材料里上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联合 体协议书"等格式均认可。 |
投标人须知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5.2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
3.6.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
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6.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如有),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6.1项至第3.6.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 “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但不得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因“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可以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
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6.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10.2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
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8.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 有)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不采用 | ||
联合体投标人(如 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价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 .4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的要求。 | ||
2.3详细评审: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评定标细则” |
1.1初步评审标准
1.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详细评审标准
1.2.1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技术标主要由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1评标准备(清标)
2.1.1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
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评标委员会由本地和异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
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2.4款的规定进行。
2.2.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
款结处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2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6)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3详细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 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1款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1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5.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排名(规定单票最多排名数量N,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按名次得分(第一名得N分,第二名得N-1分,以此类推),按照累计得分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不得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定标。定标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因招标人人数难以满足定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或专业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外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从与其有利益关系的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及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具体定标规则详见《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苏建招办(2017)3号)。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宜兴艺术家街区东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
《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 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无锡安胜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宜兴艺术家街区东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宜兴艺术家街区东侧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2. 工程地点: 宜兴市艺术家街区东侧。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宜行审投备(2023)5 号文。
4. 资金来源: 自筹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 645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36448.28 平方米,其 中总计容建筑面积 7746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57194.42 平方米,建筑密度 27.92%,容积率 1.20,绿地率 30.25%,总户数 446 户,机动停车数量 943 个,非机动停车数量 795 个。
6.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包括本工程设计、 采购、工程施工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本项目设计范围包括:
(1)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 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建筑、结构、人防及人防标识、水、暖、电、消防、智能化、幕墙及钢结构、地源测试井及热物性试验 、建筑节能及二星绿建标识(含土壤氡,电磁辐射)、BIM、基坑围护、室外配套(道路、停车位、雨污水、路灯、综合管网总体协调、标识标牌等)、雨水回收设计、围墙、景观园建及绿化、导视标识(含垃圾桶等)、海绵城市、泛光照明、全过程优化设计、精装修(户内批量精装修、公共区域精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精装修)各专业设计、软装设计及软装,以及各类二次专业深化设计(装配式预制深化设计、门窗、耐火窗、外墙一体板、栏杆、单元门、遮阳卷帘、配电箱、百叶、雨棚等部品部件深化设计、外立面深化设计、雨水回收深化设计、保温深化设计、太阳能深化设计、信报箱深化设计、地库分色与划线设计、同层排水深化设计、入户门深化设计、防火门深化设计、抗震支架深化设计、电梯深化设计、消防工程等),且含不利因素编制、车位销售附图、户型合同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设计,承包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协助报批报审工作,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
本项目施工范围包括:
(1)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图纸范围内涉及到的
所有建筑结构工程(包括建筑、结构、装配式、土方、桩基、围护、降水、水电安装、暖通、 消防、弱电智能化、人防、电梯、门窗、外墙一体板、栏杆、钢结构、变电所土建等),所有 装饰工程(公区及户内装修、售楼处及样板房(含临时样板房)精装修(包含软装)、外立面 幕墙、保温涂料线条、石材、铝板、外墙砖、雨棚、泛光照明等),室外市政、道路、海绵城市、景观绿化、雨污水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场、停车场、围墙、水池、配电间、喷泉、路灯、雨水回收等)。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类(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沉降观测、人防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空气检测)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2)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4)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 。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 926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上述工期已综合考虑冬雨季施工(非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设计里程碑节点要求: 设计图纸节点需满足各期工程中的单体进度
需求,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承包人无条件执行。 2、施工里程碑节点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 甲方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
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达到国家 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应满足发包人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的目标。
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等级标准(设施维护和植物 养护)》标准一级。【养护期为 2 年】
本项目设计及施工应满足甲方创建(□合格;☑无锡市优质结构;□省优(扬子杯);□国 优;□鲁班奖)的目标。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 无法判定“较严格者”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技术要求。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 适用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人民币(大写 / ) (¥ / 元);适用税率:13%,税金为人民币
(大写 / )(¥ / 元);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具体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第 14 条约定为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x协议合同文件中,凡涉及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情形和约定,均不适用。九、订立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十、订立地点
x合同在无锡市订立。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
—2020—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书(如有);(2)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发包人回 复异议资料(投标答疑)(如有);(3)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4)图纸答疑及图纸交底资料;(5)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 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含扩初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无。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无锡市及宜兴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与 要求及现行国家、地方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施工前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 适用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若发包人招标时列明的技术要求没有成文规 范、标准规定的,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增的相关技术要求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且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第十三条变更与调整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相应变更申请材料的,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具体以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为准,签 订本合同视为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2)本合同 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4)中标通知书、(5)通用合同条件、(6)投标 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凡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承包人已响应并同意履行投标文件要求)、(7)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发包人回复异议资料(投标答疑)(如有)、(8)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图纸、(10)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11)图纸、图纸答疑及图纸交底资料;(12)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 地质条件等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
通用合同条件 1.6.1 整体修改为: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的,请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提供,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规划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术 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按合同要求提交相应的 AutoCAD2004 版本以下、
Office2003 版本以下电子文件,另附包含 pdf、word、cad 等可编辑格式的光盘两份。施工组织 设计及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竣工资料等文件,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前述文件承包人应另外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3】份,并加盖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应在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 7 天向工程师提供文件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有 逾期,按 1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本合同其他条款对逾期提交文件的违约责任另有具体约定的,以更严格为准。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的,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日内对文件进行补正。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合同台账:包括承包人同发包人合同、承 包人内部联合体协议、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材料采购合同及承包人负责相关委托合同等同承包人相关的合同,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②资金台账:对应合同的收付款情况,明确各合同收付款金额及时间。③前期手续台账:承包人应对由承包人负责的前期手续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前期手续制作前期手续台账,包含目录、扫描件及原件。④质量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验收记录、材料相关(进场验收、选样、品牌)等相关资料台账。⑤安全台账:按国家规定、工程师及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台账。⑥成本台账:包含变更签证相关的材料图纸、项目成本控制等。⑦组织管理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等。
⑧进度管理:项目总体进度计划、项目月度进度计划及必要时的周进度计划、日进度计划。⑨ 资料管理:包含图纸、会议纪要、技术资料等。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台 账管理工作检查并有权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约定整改时间,整改时间届满后经复查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计收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联系电话:。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联系电话:。
双方特别确认,上述所列送达地址作为争议解决机关在处理双方纠纷过程中(包括但不限
于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各阶段)送达双方法律文书的地址。
通用合同条件中,凡涉及发包人、工程师未作明确表示即产生默示同意、认可效果的事项, 均不适用,该类事项均需发包人、工程师明确书面表示同意、认可后方产生效力。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工期及费用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 于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 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在 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如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无上限 。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招标文件 有要求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如:BIM)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开发及交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2)发包人增加相关需求的,双方协商。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点,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 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自己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点接至施工现场各用水点的的管路采购、管路安装及布置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给水压力需总承包方自行测试,如压力不足,应考虑加压和增加储水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水泵抽水台班费及水费(含损耗)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无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列,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各专业承包人(如有)可以在其所接分支上装表计量,所产生的水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 承担,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无挂表条件的,由用水使用单位同承包人自行协商,发包人负责协调。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规范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施 工生产用水的总量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
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无锡市及宜兴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 规定,承包人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自进场之日(办理书面交接)起,需派专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包含 场地内及围墙以外的变压器、电缆、水管、水表等)进行看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维修及重新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排水接点:临时施工排水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现场 排水至排水接点管沟由承包人负责,并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之中。
3、临时用电: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施工场地,并全面负责 临时用电的管理。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自己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场地,并自行设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均由承包人支付,无论承包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同时发包人不考虑施工中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额外补偿。所产生的电费用(含损耗)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 包人应保证临时箱变的完好并从临时箱变内提供给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生活用电,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各专业承包人可以在其二级配电箱上接线并装表计量,所产生的电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由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在分包协议
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承包人采购、敷设、安装、使用的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均须符合中国无锡市及宜兴市关 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如承包人不规范操作或者使用不规范设备,导致发包人提供的供电设施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 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并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施工用电的供应,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 理单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现场勘察时已充分考虑到周围的建筑物及高压线条件等对施工的影响及涉及到须 增加投入的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结算时不得调整。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
6、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确认,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 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8、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第一时间完成施工用水表、电表相关的转表工作和手续,因未 及时转表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后,项目移交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水电表转至发包人名下。
9、临时网络通信。承包人按智慧工地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备,按照相关计价规定执 行计取,满足智慧工地的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如上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资料一份, 具体由发包人决定。如发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资料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2 通用合同条第 2.4.2 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工期不予顺延。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需要向承包人提供资金 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 人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督促指导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现场监督管理,以发包人名义办理工程变更、 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审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但上述事项的最终确认应当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4)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6)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工程:(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
准或确认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 无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工程管理专员;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发包人代表授权,开展项目的质量、安全、 xx施工、进度和协调管理等。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核定完成工作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本合同由工程师履行监理相关职责,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1)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合同管理、信息 管理及全面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方的协调。
(2)关于工程师的监理权限: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质量、进度、安全x x、信息处理,参与投资控制、付款签证等,具体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
(3)工程师对外发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批准、确认等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包括但 不限于:
①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 它指令;
②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③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④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批准或同意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确认暂估价金额;
⑤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
⑥工程进度款的批准、拨付及任何付款凭证等的签证、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⑧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⑨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4)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 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
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有效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为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索要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以便承包人清楚知晓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若因承包人未及时索要监理合同导致承包人对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存在错误理解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在施工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临近财产需立 即采取措施时,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5.1 通用合同条件 3.5.1 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发出书面确认函。
3.5.3 通用合同条件 3.5.3 整体修改为:
由于工程师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事项有不一致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通知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并组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调事宜;合同当事人双方短时间无法达成一致的且影响项目整体工期的,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实施,相关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件 13.3 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向发包人进行工期索赔。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准;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第 3.6.3 项整体修改为: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
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不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通用合同条件 3.6.4 整体修改为: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参会人员签名记录及会议纪要根据不同会议 情况,由发包人指定工程师、承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保存参会人员签名记录表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相关手续办理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交项目总控制计划(具体以发 包人提供及要求的格式为准),承包人不提供或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计收 2000 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及发包人要求设置项目总控制计划重要节点的完成时间,各节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计收 2000 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按月随完成工程量报表提交相应进度对照情况,若进度偏差超过一月的,承包人有责任提醒发包人并重新调整优化项目总控制计划,承包人不履行的发包人可按滞后时间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具体节点和要求如下:
①首稿设计图纸:按照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首稿设计图纸。首稿设计图纸须做到 设计合理。承包人应统一各专业设计的技术标准,统一出图格式、图纸规格,图纸分专业分册装订、签章。承包人应自行组织设计审查后交付发包人。设计图纸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审查确认的图纸错误按下列规定扣减费用:1)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的图纸错误(强条),按 1 个错误 10000 元人民币累计计算扣减费用;2)发包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单位工程(单体平面相同的楼栋不重复考核)专业问题数量不能多于 10 条,超过 10 条,可扣减 5 万元,超过 20 条,可扣减 10 万元,超过 30 条,可扣减 20万元。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单独或同时发生以上两条款事项,除执行上述条款外,不影响其他违约条款的同时执行。
②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负责安排专家评审会、向相关部 门递交报审稿、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获得该项目的批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③施工许可证: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包括网签合同、备案合同、 质监安监手续(如需)等。
④结构封顶:建筑类工程应设置结构封顶节点。发包人办理结构封顶仪式相关布置及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⑤竣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任的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无法按期竣工或承包人有无法按期竣工 的迹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更为详细的周计划乃至日计划。承包人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计收 5000 元/天的违约金。日计划要求明确至各部位进度及人员安排,发包人或发包人委任的工程师按日核对工程量,当日未完成的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计收 5000 元/天的违约金。
⑥单项验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单项验收工作,承包人负责人办理 各单项验收手续,并承担各单项目验收所需的各项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⑦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工作,承担备案 验收所需的各项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负责档案馆移交工作办理并承担其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⑧项目交付及项目交付资料: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将项目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将档案 馆接收资料相关证明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操作和维修手册(具体见专用合同条件 5.5.3)等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
⑨结算资料:按发包人认可的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提供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发包人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如拒不配合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违约金,如因承包人不配合决算审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需按无锡市及宜兴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以下相关手续并 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总的工程价款中):
①施工现场交通、环卫、防噪音相关手续;
②临时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排水手续以及临时设施的搭建手续;现场场地及测绘成 果移交承包人后,开工验线、基础验线、白蚁防治、墙改及散装水泥相关手续均委托承包人办理并承担其费用,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③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排污费由承包人先行缴纳,凭缴纳的发票 按实结算。
⑤上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手续中如涉及的能耗监测、数据上传、室内环境检测(建筑 工程有装修的)、档案馆资料扫描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⑥其他按相关文件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⑦若承包人拒绝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工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实际产生费用的二倍作 为违约金,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造成发包人工期拖延的还应承担工期误期违约责任。
(3)承包人负责上级领导参观、检查的现场接待工作和施工中发生的专题论证会会务组织 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支出及引起的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专项供应商及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合法工作职责, 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工作,有需要时及时无偿提供其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道路或通道。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工程师的现场施工统一监督、检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xx、环境保护、设备材料保管及操作人员有效证件等方面。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优质、快速地完成该合同工程
的施工建设,确保发包人满意。如有不服从发包人指令现象发生,发包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或退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指令不在规定时间执行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2)承包人须按照其承诺的施工计划和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日期开工。承包人必须 严格按照本合同、施工计划、审定的图纸、施工方案、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科学安排工作计划,合理组织施工。承包人应确保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其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条件与施工环境,兼顾考虑气候等外界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完善各种施工措施,确保按进度目标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及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满足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的监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工程师)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
(工程师)工地代表监督实施。承包人未按其承诺的施工计划和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的 实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或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等其他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的技术部门、管理部门,应每月到工地现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x x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发包人、工程师,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4)为加强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事故和火灾事故,并须对其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进行投保,并对其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负全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承包人不得使用社会闲、散、游及身份不明的人员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造册登记,技术及特种人员需执证上岗;若承包人未对施工现场内的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场施工,直至责令停工、解除合同。
(5)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签发处罚单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并有权直接在下一阶段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3、相关专业工程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消防设 施、外装饰及各种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现场条件允许根据发包人要求设置样板间且样板间需经各方验收合格,后续装修参照样 板间进行验收,未达到样板间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至样板间标准,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所有涉及观感质量的材料均需承包人预先提供样品,并经发包人组织各相关单位确认同 意后,方可按照提供的样品进行施工。承包人未提供样品或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④墙地面排砖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经发包人组织各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
未提供方案或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⑤吊顶内的管线xx方案、墙顶地面水电暖等所有面板点位的装饰xx布置方案(根据发 包人提供的办公家具布置方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经发包人组织各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未提供方案或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上述相关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①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免费提供各设备正常使用下的维修、保养服务,设备需要年检的, 保证通过每年的政府检测部门的年检。
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资料以保证本工程所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配件、机 电器件及其维修保养服务均可在宜兴地区迅速获得。
③承包人交付时须向发包人呈交中文的相关系统及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承包人如在本工 程完成后未能向发包人呈交上述保养手册,则本工程将不能获得发包人签发的竣工证书,并且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④发包人依照承包人提供的维修保养手册无法对本工程相关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系统保养, 并使系统正常运作,则承包人必须免费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⑤质量保修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 承包人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完成、设备正常运行日起重新计算。
⑥质量保修期内,如需要或发包人要求上门保修的,即由承包人派员到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人为造成的修理,由发包人承担零部件成本费。
⑦质量保修期内,由于设备因素造成的损坏,均由承包人免费维修、更换,由于发包人人 为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负责维修更换,收取零部件成本费用。
⑧质量保修期后的设备维护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质量保修期后设备维护费用以本 次投标承诺的报价和日后市场价格中较低价格者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之前,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应促成由承包人、发包人与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签订三方售后服务合同或由发包人与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签订双方售后服务合同(该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承包人应在与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签署的供应合同中对此事先作出安排,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结算款直至承包人促成该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特别确认,前述三方或双方售后服务合同的签订仅是出于工程维修(包括 材料、设备的售后服务)便捷之目的,并不改变承包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事宜中对发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对其所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担保责任),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提供售后服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履行该等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
⑩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主要设备的原厂授权书和原厂出具的等同质保期年限的质 保承诺函原件。
⑪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软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永久合法使用并取得相 关使用、销售等认证材料,协助配合由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设施的联动调试,配合解决由发包人自行采购的系统设备等软硬件的连接和融合;本项目所有软件向发包人自由开放,不得在软件内设置影响系统功能使用的门槛。由此条款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列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
①因发包人要求的空调管道垂直方向移动、迁改调试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增加费用。
②若项目竣工后,发包人未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需在保修期内每年 8 月、2 月各进行一次设备运行维护调试。
③承包人需提供主要设备的原厂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说明书原件(加盖原厂公章)。
④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空调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效果负责。承包人在施工 前应熟悉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参数,若设计方案影响使用效果的,应在施工前 7 个日历天内书面提出疑议,并完成优化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优化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的所有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论证费用和专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暖通工程在施工前组织专项工程专家论证会,明确质量控制点,并由承包人委托投标品 牌厂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所有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论证费用和专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暖通工程须由承包人委托投标品牌厂家进行全程监理与检测,并取得投标品牌厂家的检 测报告与验收合格报告(检测报告与验收合格报告应提供原件并加盖品牌厂商的公章,如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不予子支付相关款项)。
⑦承包人为暖通工程安装质量及使用效果的责任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①本项工程所用的铝型材、玻璃、钢材、胶、配件均按照投标文件约定品牌、型号,并在 深化图纸中体现。
②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工时,承包人施工的幕墙经发包人及工程师验收发现色差较明显, 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即未通过发包人及工程师验收的幕墙部分,此部分工程不合格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将因色差原因不合格部位的幕墙,返修至发包人及监理合同为准且工期不顺延。
①必须先将型材,五金,玻璃送样定样后,至少找出门窗表内设计单位指定一樘窗做实样 安装,经各类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批量加工生产安装。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①本合同工程实行样板带路,承包人在单项工程大面积施工以前,必须先做好样板,通知 发包人和工程师确认质量和效果后方能大面积施工。
②植物保活管护要求:承包人配备充足的养护管理人员,对苗木在保修期内进行保活管护。
③补栽补种:在对植物进行保活、养护过程中,出现植物长势不良等,在接到发包人或发 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通知 24 小时内,承包人应及时回复,并在一周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植物进行补栽补种、修枝整形或喷药杀虫等,每次完成上述工作后均要请物管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后期退质保金的依据。
④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道路并维护畅通,在施工场地内不得破坏原有市政设施,必要 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⑥承包人除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自己的成品外,应自觉爱护、保护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的 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工程,如有损坏,负责修复恢复原样并承担相应责任。
⑦承包人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绘制现场实测竣工图,特别是现场管线、道路线型、井 位等(管线、井位应标注坐标点和管底标高,管线埋深等信息),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⑧按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需进行的一切检测和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 括并不限于雨污水验收的视频检测、市政工程验收的第三方检测等。
⑨施工前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管线、道路、井位等的放线定位工作,尽量将井盖控制在绿化 带内,管线控制在绿化带、人行道内。对在沥青铺装等不利于后续维修的部位下施工的管线、井位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施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管线、井位调整的费用。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对承包人计取实际发生费用两倍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的支付中直接扣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所有损失。
⑩若铺装上有井盖的必须要用装饰井盖进行遮丑。费用承包人投标时统一考虑,不再调整。
(8)承包人应按国家、无锡市及宜兴市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 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设计资料,控制工程投资,并依法对其负责。若承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有人员变更,承包人要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质、设计执业年限)及施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资质、施工执业年限、同等工程的执业业绩)不应低于前任。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10 %的违约金,已提交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无法胜任本项目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无条件更换,且更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9)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承包人提交的 资料及文件均应经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但发包人的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
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各专项设计的协调会 及图纸会审,并根据审查及会议结论在 3 天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无条件免费调整补充,直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相关单位认可为止。
(11)承包人负责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有关专题方案咨询时作业务汇报。承包人对 原建筑方案有调整时,必须书面告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否则视为设计错误,未达到质量标准。
(12)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期间,设计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驻场解决 相关的技术问题,承包人应参加有关各项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参加必要的相关会议。
(13)设计工作中涉及有关调研和基础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设备招标中技术要求的起草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费中。
(14)承包人应负责查清设计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和可预见危险,其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 的设计费中,如因现场调查不清,致使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发生意外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视作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5)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初期明确主要经济控制指标,并在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时进行细化。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工作和多方案比选工作,尽量做到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经济合理上的技术先进。
(16)承包人遵守全国、江苏省、无锡市及宜兴市设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自行办理注 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7)开工典礼、政府相关部门(含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指导工作,承包人需按照发包 人要求布置场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18)关于合同限定材料品牌约定: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出于市场供货或客户接受度等原 因,有同档次品牌推荐的,由承包人提供品牌供货方考察方案,经承包人考核通过后下发书面确认该品牌加入品牌推荐表。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发包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品牌规格,承包人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价格确定按相关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以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 担保的方式按签约合同价的 10%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并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能提供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期间承包人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人有权
另行追偿。上述保函的有效期均至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如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定 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通用合同条件 4.2 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发包人认 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一直有效,如履约保函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承包人应当开具新的保函,新保函的生效日期不得晚于原保函失效日期,保函开具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放弃或退出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权,自行承担已经发生的、用于承 揽及实施本合同工程所有费用、利息及税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追讨;对于造成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有责任配合发包人进行清算并承担发包人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必须参加每周例会及有关专题会议。无故擅自缺席会议的,承包人需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次。
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满足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则按承包人缺勤处理,每缺 勤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若缺勤累计达 7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若不参加工地会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人/次。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 面负责并组织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 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并同时 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或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最近 3 个月社保缴费有效证明(新聘人员不得超过所有管理人员的 10%),不能提供者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
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 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同时。关键人员名单见附件 5。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按签约合同价万分 之二/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擅自更换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按签约 合同价万分之二/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
(生产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2 天(含 2 天)以上的,应报工程 师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5 天(含 5 天)以上的,应通知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工程师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 及工程师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实发包
人将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及工程师书面同意方可分 包,且承包人应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通用合同条件 4.5.2 中“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不适用,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前,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2)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
(3)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围挡、桩基、 土方、支护、保温、栏杆、门窗、幕墙、外墙涂料、泛光照明、消防、智能化(含可视对讲)、景观绿化(含儿童游乐设施、苗木采购、海绵城市)、钢结构、电梯、空调、新风、地暖、太 阳能、防火门、标识标牌、地坪及划线、雨水回收、入口服务中心木结构、泳池设备、人防门、供电配套工程、通信、同层排水、室内精装修类工程、垃圾房(含清洁屋)、信报箱及配套设 施类分包工程,以及防水、配电箱、电线电缆、人防标识及其人防设备、壁挂炉及水箱、烟道 及止回阀以及室内精装修类等的供货采购安装等),分包供应商的选取、分包价格的确定及相 关配合服务费的收取(如有)需取得发包人及监理人考察合格并书面同意,其单位资质、施工 质量、工期、设备性能参数及主要合同条件(含付款方式)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报监理人及 发包人最终书面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相关分包合同。
(4)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②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 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④所有专业分包计划须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⑤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⑥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⑦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
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在发包人按时向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承包人没有按时按合同 向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直接向相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万分之五/天)将从下一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在承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 承包人付款。
⑧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且承包人仍应对本项目整体质量负责。
⑨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当自 行妥善解决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因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产生纠纷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或对发包人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及损失的,由此造成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承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⑩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进行的拟分包专业工程,付款按照专款专用(包括预付款和进度款),每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资金使用申请表含使用计划”。如工程款使用与“资金使用申请表”的用途不符,承包人按照违约处理,违约金 10 万元/次。同时发包人可以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⑪承包人如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垃圾清理等安全xx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工作,所产生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⑫其他约定: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实施分包、或违法分包(主体工程分包的,按
4.5.1 条约定执行),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承包人存在允许他人挂靠承接本工程或转包的情况,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须按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人的各类 应付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应付款项,并处以延迟付款金额的 10%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协同发包人建立共管账户用于专项支付 EPC 总承包工程内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工程款,该账户由发包人及承包人设专人共同管理。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发包人同联合体签订合同,向 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工程款。联合体各成员内部按联合体协议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联合体各成员就本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xx施工等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人
责任和义务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因基础资料存在 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指同勘察地质报告有偏差的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需额外且合理措施才能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继续施工的,整体增加费用在合同价 5%以内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超过部分按通用合同条件履行,但工期不予顺延。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相关政府要求提供相应的图纸,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首稿设计图纸;②历次调整设计图纸(较大改动)及设计变更图纸;③报审图中心图纸;④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图纸;⑤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的图纸;⑥相关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需提供的图纸;⑦完成施工后将设计变更整合至原图的竣工图;⑧委托人用于存档备用的图纸。
以上图纸均需注明出图时间、承包人的签字及盖章,有版本调整的要有调整稿历次编号。 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其他要求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打印图纸样式;②叠图要求;③加盖审图部门合格章;④图纸数量;⑤提供电子图纸及格式。若承包人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具体时间要求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后提供,其他要求以通知为准;
2)承包人负责制作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需要的资料及相关工程指标参数、根据政府相关部门 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调整、安排专家评审会、向相关部门递交报审稿、负责获得该项目的批文(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及其他发包人提出的与本项目设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设计工作按实际项目需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费用包含在设计费内(具体以项目实 际需要为准):①扩初设计;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及批复;③施工图设计;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⑤节能评估报告编制;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调查报告编制;
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表编制;⑧绿色建筑相关专业检测(含土壤氡浓度检测、电磁辐 射测试、地质灾害评估、噪声检测等全部检测),绿建设计和标识申领;⑨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编制
4)承包人完成每阶段设计工作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明确通知承包人开展下阶段工作
后,方能进行下阶段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明确书面 指令的情况除外。
5)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在限额内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概 算、施工图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为更全面、直观的展现设计理念,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
部门有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对其设计成果进行视频动画或其它形式制作、展示,如发生此项内容, 则相关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若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补勘并满足施工要求。
7)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 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 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在限额内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分项指标(详见发包人要求),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违约,计取设计费 5%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9)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确保报批通过。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 工现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10)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如建筑单体施工图等)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 备工艺等),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中也应有对应的表达。
11)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对中标的扩初设计进行优化,承包人应对确认的扩初设计进行 概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概算总额不得高于发包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12)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分项工程进行限额设计,发包人有权对分项限额在±10%内优 化,承包人按照调整后的限额进行再次设计,且总设计限额不变,设计费不另计取。最终设计成果对应的造价文件须经发包人和相关审计部门审查及确认。
13)施工图完成,提供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修改并审图完成后,提供审图版施工图工程预 算价(包含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算量模型电子稿及工程量计算书)。
14)负责牵头开展设计工作(包括深化、调整、完善),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对在本次 招标内容中的设计进行必要的配合/整合/确认。
15)专人常驻现场,作为设计院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图纸答疑、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 提交设计变更等服务。常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设计师应不少于 2 名,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增派
相关专业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保证设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承包人在本 合同项下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6)负责向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工作,完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 的报批。
17)与相关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提供其所 需的图纸资料,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8)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申办资料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 备案,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19)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合理的其他一切事务。
20)设计图纸应得到发包人认可,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 单位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凡不采纳的应书面给出合理理由。
21)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包人应负责 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2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以满足进度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在设
计过程中,发包人及/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进度进行动态控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 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要求,及时将设计计划报给发包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接受发包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
23)设计必须采用限额设计,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及阶段设计结束时对已完成的图纸内容 进行估价并与计划投资相比较,若发现超计划投资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且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之 日起 28 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每延期 1 天(日历日),发包人每天计扣承包人本合同总设计费用 0.2%的违约金;
25)发包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员名单。经发包人要求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调换相关设计人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或予以同意后 2 日内完成人员调换和交接工作,并 保证设计工作进度及质量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2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7)承包人提交施工图时针对不在发包人推荐品牌表中应同时提供不少于 3 个主要材料的 品牌提交发包人,确认品牌后严格按施工图预算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否则发包人有
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
28)承包人需推广软文(含建筑、景观、室内),相关费用 5 万元已计入本项目合同价款 中,如未获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不支付相应费用。
29)EPC 项目设计中应明确至少一项创新课题研究,包含且不限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在项目中的应用,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不限于论文、专利、标准等形式。课题研究在项目启动阶段确定研究方向,报项目公司及控股股东审批后实施。如最终成果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课题研究,相关费用从总设计费中扣除。
30)在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室内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 设计中,应充分体现适老化,儿童友好,木结构,装配式等设计理念,分别形成各设计理念的专题报告,报告需要以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形式完成。如最终报告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各专题报告,相关费用从总设计费中扣除。
5.1.3 通用合同条件 5.1.3 整体修改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
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基准日期之后,可能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影响,发生上述情形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延长。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通用合同条件 5.2.1 中“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不适用。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①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并向发包人提 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⑤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
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所在单体的相应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承包人须根据国家规定购买工程设计责任险。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通用合同条件 5.2.3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 验收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承包人同意工程完工验 收合格后,由发包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按照发包人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组卷、扫描后,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最迟不得晚于档案专项验收前三个月)办理档案移交,一式 2 套,其中原件 2 套,该工程档案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在该工程款项合同支付 75%阶段起,发包人出具经各方签字盖章的档案移交书作为该工程款项的支付条件。若因该项目档案问题导致档案专项验收未通过,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工期延误的仍可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①指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该项目完成所有专项验收、竣 工验收、备案验收的相关手续及相应资料即完成验收(本合同内所指的完成验收按照此约定,相应资料可称为验收资料);②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将项目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将相应资料移交档案馆并将档案馆接收资料证明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即完成项目移交(本合同内所指的项目移交按照此约定,相应资料可称为项目移交资料);③按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即送审资料。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4份,该手册应足 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实现
《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应编 制计划表和审批表上报工程师、审计单位、发包人审批,获许后方可进行采购工作。承包人进场施工后 45 个日历天内完成材料及品牌报审工作,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项材料 1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该项工作为止。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的有关约定如下:
①承包人采购选用的品牌或厂家的推荐材料、设备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 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自行交付定金采购,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时选用的推荐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承包人擅自更改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价。
②承包人应对选用的推荐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的供货能力、型号参数进行核实(有问 题可在招标答疑过程中解决),确保投标时选用的推荐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的货源及供货能力。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供货能力不足、设备型号厂家不生产等情况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选用的推荐材料、设备全部或部分调整为承包人投标时未选用的其他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且单价不变;发包人书面确认使用承包人选用的设备品牌或厂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选用型号的升级版或高一档次的设备且单价不变。同时考虑部分电子类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较短,项目招标至实施完成周期较长,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有产品更新换代,且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不超出开标前 28 天的市场价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用更新换代后的产品且单价不变。
③发包人保留推荐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之间调整的权利,单价不变;因发包人调整推荐 品牌或厂家以外的材料或设备,通过商务谈判进行材差调整。
④承包人应对部分影响项目外观质感与颜色、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等方面其他有关建筑材 料与设备参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选样送样。送样材料经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工程师、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定样并封样后,承包人按照定样封样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及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及审计单位督促检查。施工结果对比送样存现明显偏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免费按送样标准整改到位。承包人拒不整改的,该项工作相关费用不得列入结算,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相应单位进行整改,按审计单位确认费用的两倍直接在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
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现场材料及设备质量管控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承包人材料进场前提供材料、设备假一赔三承诺函,不提供的发包人可拒绝材料、设备进场; 承包人应提供与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提供相关的数量、发货地;若承包
人同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需提供第三方公司同生产厂家的供货合同。若承包人无法提供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该材料或设备撤场,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损失。供货合同有更新、调整的承包人 应及时提供,未及时提供承包人自行承担其责任。
发包人有权根据供货合同邀请生产厂家参与材料或设备的现场质量验收,发函至生产厂家 确认供货合同相关细节,有必要时至生产厂家处进行调研。在此过程中检测出材料或设备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履行假一赔三承诺函,并承担更换相应材料或设备的所有费用,如因此导致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约承担误期违约责任。
⑥承包人的任何车辆上路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车辆运输、人身、财产 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旦中标不作调整。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入现场后,由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有专用承包人时)负责设备安装前的仓储保管。
⑦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 证,经现场验收后,按规定会同发包人、工程师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抽检比例再次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检测合格的该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仍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复验合格后的抽检材料,根据该材料样本对该进场后的所有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所有材料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赔偿损失。检测费除上述约定由发包人承担部分,其余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所有施工、检测设备必须按投标承诺要求配备进场,投入的重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静压桩机、三轴搅拌桩机、灌注桩机、塔吊等)必须保证出厂期不超过三年且能保证在 施工期内连续作业,如由于大型施工机械问题导致不能连续作业的,承包人无条件承担该大型机械的 3 倍进出场费及 3 倍安拆费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任何施工机械设备离场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如进场施工、检测设备低于承诺要求或施工机械设备离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均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按 5000 元/天为标准的违约金,如限期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通用合同条件 6.2.1 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
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 料设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权及监督权。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具体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有调整的以协 商结果为准。
通用合同条件 6.2.2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在项目交付(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 义务对材料和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无。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 和发包人需求确定,具体按专用合同 6.1 约定。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通用合同条件 6.4.1 整体修改为: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符合 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所有隐蔽 工程均须报工程师验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报质监站验收的,必须报质监站验收。其中试验:承包人自检 100%,其中按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到质监站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不论自检或委托检验,有关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检查,
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通用合同条件 6.4.3 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延期要求,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不应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6.5.3(3)通用合同条件 6.5.3(3)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6.6.2(1)通用合同条件 6.6.2(1)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并实行出入口人车分流设置。(3)承包人负责实施出入口人、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限制出入。(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程师关于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的各类检查,对工程师提出的不合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承包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7 天内整改到位,如有逾期,按 2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通用合同条件 7.2.1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1)承包人进场时现场已实施的临时围挡由发包 人统一按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到位,围挡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围挡移交给承包人后,围挡移交后由承包人接管,负责安全、维护、调整、保修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围挡施工费用按发包方审定费用在结算时扣除。其余为满足施工要求的地块内围挡,展示区围挡、以及分批交付所需的临时围挡等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维护、拆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临时生活区与临时生活区之内所有费用有承包人自理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提供20间办公室,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与本项目相关的水、电、燃气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承包 人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通用合同条件 7.3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但工期不予顺延。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正式开工前, 现场交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 15.2.3 中 约定。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1)确保安全xx生产无事故,确保不因安全xx生产 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与发包人的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罚;政府部门恢复评选“省级xx工地”的确保“省级xx工地”;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关于安全xx施工的法规、政策、 规章、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宜兴市建设工程xx施 工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与管理, 工程师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应满足xx价[2005]349 号文的要求,负责上述文件规定的安全保卫、xx施工、非夜间施工的照明等工作及提供相应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的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应安全使用水、电设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自开工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并完成交付(指项目整体完成并整体交付发
包人),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封闭施工作业及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各类治安 保卫工作并提供现场门卫、警卫、消防设施并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厕所。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的市政设施,直到工程完工交验通过,确保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开支、修复、赔偿等各种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履行或未按发包人管理要求履行的按 2000 元/天计收违约金,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需赔偿而承包人拒不修复或赔偿的,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损失的两倍或 10000 元中的较高值对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4)安全事故的违约责任:出现以下情况,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 失及行政处罚。如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现行政经济处罚,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以下相应违约金(如违约金有幅度范围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在幅度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①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1-3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②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4-6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2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③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7-9 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50 万元违约金;④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 50 万元违约金;
⑤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违约金 100 万元;⑥发生两次以上 “一般事故”或一次“较大事故”或一次“重大事故”或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承 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签约合同价 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撤场。
本合同所称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系指国家、地方安全相关 规范性文件界定的或主管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x x城市的要求。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垃圾堆放到规定地点,并及时外运消纳,严格做到日产日清。如违反,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夜间施工必须按照无锡市及宜兴市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应按锡建管办【2001】16 号文——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 化图集行为指南》的通知要求及《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化图集行为指南》及锡政办发 (2018)86 号文件及宜兴市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执行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文件要求。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xx城市创建相关要求,在整个施工期做好门头、出入冲洗、围墙围挡与宣传,在土方作业区域及车辆行驶线路上设置有效的除尘设施设备(水炮、水雾等设备)场地内硬化与绿化,基坑围护,脚手架与安全网等相关要求及措施。并按每次创建要求及时更新(如宣传标语、场地冲洗与遮盖、宿舍卫生等)。xx城市创建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总价以及安全xx施工费内。
(2)现场xx施工由承包人负责按要求实施,工程师监督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①加强封闭式管理:具体按照专用条款 7.1.1 和附件 8 相应条款执行;
②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③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
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置、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人行道。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 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及外运。
⑤扬尘污染防治:按照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车辆出入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废水排放管道,车辆冲洗设备必须设置在车辆必经道路上,且采用水柱喷头地喷式密 布装置,电子感应操控;施工区范围须间隔设置喷雾装置,以起到除尘效果。
⑥垃圾堆放清理:承包人负责办公区及现场主干道的日常维护、清扫;现场指定垃圾堆放地点的垃圾外运消纳。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按创建国家、省、市xx工地及环 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符合发包人现场指挥要求。
(3)承包人应根据无锡市《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 21 号相关智慧工地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宜兴市相关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发包人要求,安装 智慧工地安全管理系统及相关管理维护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及安全xx施工费内。为便于统一管理,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必须能兼容并接入“城投慧建”的智慧工地平台,该平台的使用费为 5000 元/月由承包人承担(按合同工期计算,不足一月部分按一月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的按实计算,发包人原因延期的除外。承包人在采购设备前应同发包人确认采购设备的兼容问题,因承包人未确认导致未能兼容“城投慧建”智慧工地平台则视为该项工作未履行。对于承包人未履行智慧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的,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仍未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智慧工地安全管理系统。所产生的设备安装费、管理维护费、“城投慧建”的智慧工地平台的使用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对承包人收取所产生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及建筑物、构筑物、绿化、xx环境的保护工作。
(5)安全及xx施工目标: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月均负伤率控制在 0.2‰以内、 安全隐患整改率 100%、施工期间无重大火灾。
7.6.5 安全生产责任
通用合同条件 7.6.5 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以及在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发包人、 工程师、承包人自身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用合同条件 7.8.1 中“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不适用。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9.1 通用合同条件 7.9.1 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但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负责与宜兴市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 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结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该 做好包括生活区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操作面和自有仓库的警卫和消防工作、设施由各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
(3)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严禁发生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由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提交编制好的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必须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通用合同条件 7.11 中“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不适用。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通用合同条件 8.1.2 整体修改为: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发包人应当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但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竣工日期的约定:2025 年 10 月 31 日,具体以竣工验收证明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准。
通用合同条件 8.2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不应视为验收合格。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施工项目部组织构架管理、本合同工程的安全 xx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料管理、成本管理、材料管理、治安保卫管理、成品与半成品管理、不同单位间协作管理、各类应急预案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农民工学校与教育管理、工程维稳管理等。具体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件或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应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 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若因为承包人没有在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中提出发包人在场地提供、图纸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合同价不因此予以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的除外。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并设计交底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四份格式与内容一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取的施工安排和施 工方案的说明等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可要求承包人每月提交一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计划与说明,或用款计划,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发包人和工程师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
通用合同条件 8.4.1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 程师批准后实施。工程师延误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不应视为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已得到批准。
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工程师提交 3 份符合工程师要求的 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一周前,提供书面文档 3 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自发包人和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详细 施工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等文件对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的描述及约定,均不视为发包人放弃从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次日起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中特别约定放弃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项目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年进度 计 划 、 月 进度计划、周计划四类计划。各类进度计划表均应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优先使用网络计划)、人机料投入情况、进度保证措施等;作业性进度计划采用网络计划方法。周进度计划应在工程师例会 24 小时前提交,应包括上周进度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应于每月 25 日前经工程师审核、修改、确认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七天提交给发包人,计划需对项目情况、开竣工时间、重要节点计划安排等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项目年进度计划及项目年进度计划月度分解表需在项目开始施工前十四日内或每年 11 月 15 日前报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期限的相关约定:总体进度计划开工前 7 天内未能提交给发包人 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周进度计划未在工程师例会 24 小时前提交的,每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件 8.4.3。通用合同条件 8.4.3 整体修改为: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 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不应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 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
8.7.1 通用合同条件 8.7.1 整体删除。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违约金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5%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按约定,其余按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 8.7.3 整体修改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明确约定相关审查部门批准时间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顺延竣工日期。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不包 括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区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宜兴市区气象、水利部门提供的材料予 以评定。
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的,应取得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同 意。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8.7.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4 项整体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工期不予顺延。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但无权擅自暂停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5 通用合同条件 8.9.5 整体修改为: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
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2 通用合同条件 9.1.2 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不应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9.1.4 通用合同条件 9.1.4 整体修改为: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不应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1 通用合同条件 9.2.1 整体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