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方式. 1. 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甲方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2 樓,乙方地址: 。 2. 前述通知,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任何一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 15 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3. 任何一方指定之送達人員或處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通知變更,他方按原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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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店舖租賃契約, Lease Agreement, Lease Agreement
通知方式. 1. 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甲方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 2 段 48 巷 7 號 2 樓,乙方地址: 。
2. 前述通知,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任何一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 15 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3. 任何一方指定之送達人員或處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通知變更,他方按原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任何一方指定之送達人員或處所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未通知變更,他方按原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快遞執據或收執 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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