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项 样本条款

一般事项. 16.1 即使某法院或监管机构认为本合约之任何条文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亦不会影响本合约之其余条文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6.2 在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未能或延误或给予暂时宽限而没有行使根据本合约赋与之权利下,并不可视为已放弃此等未行使的权利。同样,若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只行使单一或部份本合约赋予之权利亦并不代表日后不会行使剩下的权利。 16.3 本合约的任何条款不可删除、豁免或限制客户的权利或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于香港法例下的责任。 16.4 如客户包含多于一方,有关各方须根据及参考本合约共同承担帐户之责任。除根据本合约外,联名客户任何一方的死亡并不会促使本合约的终止。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通知、支付或交付予联名客户其中或任何一方足以抵销本合约内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通知、支付或交付的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亦经授权执行由联名客户其中或任何一方发出的指示。 16.5 本合约包括任何附表及附件(可不时被修订)包含了所有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并且代替以往所有有关帐户之协议及安排(如有)。 16.6 客户确认本合约包括风险披露声明(可不时被修订)已根据客户选择之语言(中文或英文)提供并说明。本合约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16.7 客户向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保证、表明及承诺﹕ (a) 除非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获 得书面通知,客户以 当事人身分订立本合约 ,同时,客户不能代表他人进行交易; (b) 客户将为所有证券及/或商品交易的最终发出人,并作为有关证券及帐户的实益拥有人以其本身帐户进行交易,除客户之外,其他任何人概无对该等证券及/或商品或帐户拥有任何权益,除非证券帐户乃由客户作为代理人开立,并在帐户申请表中予以披露,客户将毋须保证或声明其为实益拥有人,而实益拥有人须如帐户申请表中填写以代替声明及保证; (c) 客户具有完全的能力及权力订立并履行本合约 内所列客户之责任,以及按需要授权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使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能根据本合约及任何其他对客户具约束力补充文件履行责任; (d) 经客户有效签署后,本合约已构成对客户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之合约;及 (e) 本合约及其履行及所包含之责任不会及将不会: (i) 违反任何现行对客户适 用之法例、法规、法令、规则或条例或客户须遵守之任何判决、颁令或许可;或 (ii) 与客户为其中一方或须遵守或任何财产受其约束之协议或其他契约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中之条款 或构成任何违约行为;或 (iii) 假如客户为一间公司)违反或抵触公司章程或公司条例或细则(如适用)。 (f) 除非银河国际期货在客户发出交易之指示时获得特别的相反通知,否则客户或客户之人员(如客户为一间公司或法团),则客户之人员,并非该些指示中之标的物或直接与其有关的证券发行者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或创业版之上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一般事项. 1. 合同转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及权利均不得转让。
一般事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一般事项. 任何未执行或延期执行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我们当时或随后放弃该条款。
一般事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一般事项.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阁下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阁下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阁下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阁下须细阅上市文件。
一般事项.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令规定及制造厂之装配使用规范、采取一切必要合理之安全措施,保持保险标的物之有效使用状况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其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一般事项. 10.1 各订约方确认并声明,本协议由其正式授权、签署及交付,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除本公司为实施全球发售可能需要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外,各订约方并无为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而要求任何公司、股东或其他同意、批准或授权,且各订约方进一步确认其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0.2 就本协议而言,除明显错误外,本公司及整体协调人就投资者股份数目及发售价秉诚作出的计算及确定均属最终定论。 10.3 本协议所规定的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各自的义务属个别义务(而非共同或连带义务)。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概不会就任何其他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未能执行本协议条款而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有上述规定,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有权执行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不论单独或连同其他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惟以适用法律允许者为限。 10.4 对于本协议所需或可能需要的给予第三方的任何通知或第三方同意及╱或批准,投资者、本公司、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应予以配合。 10.5 对本协议的任何更改或变更,若非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由所有订约方或其代表签署,一概无效。 10.6 本协议将仅以中文签订。 10.7 除非相关各订约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各订约方应自行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及专业费用、成本及开支,但就本协议拟订的任何交易产生的印花税,须由有关转让人╱卖方及有关受让人╱买方以相等份额承担。 10.8 时间应为本协议的要素,但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可经各订约方相互书面协议延展。 10.9 即使已按照第4条完成交割,只要能够被履行或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但对于当时已履行的事项及经各订约方书面同意终止的事项除外。 10.10 除投资者订立的保密协议外,本协议构成各订约方之间有关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的全部协议及谅解。本协议取代与本协议标的事项有关的所有先前承诺、确信、保证、陈述、沟通、谅解及协议(不论书面或口头)。 10.11 以本第10.11条另行规定者为限,并非本协议订约方的人士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但这并不影响第三方在《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外存在或可用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a) 获弥偿方可强制执行及依赖第6.5条,如同他们是本协议的订约方。 (b) 本协议可予终止或废除且任何条款均可予以修订、修改或豁免,无需经第 10.11(a)款所述人士同意。 10.12 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有权力并获授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条款将其所有或任何相关权利、职责、权力及酌情权转授予他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联属人士(不论是否有正式手续,不论是否事先通知任何被要求给予本公司或投资者的此类转授权)。尽管有任何此类转授权,有关整体协调人或独家保荐人仍应个别(而非共同或连带)对根据本条款获其转授相关权利、职责、权力及╱或酌情权的任何 联属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10.13 任何订约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或执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免除或放弃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进一步行使或执行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能力,任何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有关权利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属累积性质,不排除任何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无论法律或其他方面规定者)。放弃追究任何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的豁免,除非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被要求作出豁免的订约方签署,否则不得生效,亦不得予以暗示。 10.14 如在任何时候,根据任何司法权区的法律,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或变成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不影响或损害: (a)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司法权区内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b) 本协议的该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法律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0.15 本协议对各订约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任人及许可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完全为其利益而生效,任何其他人士不得根据或凭借本协议获得或拥有任何权利。除为内部重组或重组之目的外,任何订约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利益、权益或权利。本协议下的义务不可转让。 10.16 在不损害就其他订约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损害向投资者提出申索的所有权利的情况下,如在上市日期或延迟交付日期(如适用)或之前有投资者作出的保证遭违反,本公司、整体协调人及独家保荐人应(即使有与本协议相反的任何规定)有权废除本协议及各订约方于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应立即终止。 10.17 各订约方各自与其他订约方承诺,其将签立及履行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所需的进一步文件及行为,并促使有关文件及行为获签立及履行。 10.18 承认美国特别处置机制: 如本协议所用,
一般事项. 即时办理(容缺办理、预约办理)
一般事项. (一) 告知义务 本公司基于投保书的内容与信息决定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投保书以及其他所有的陈述、附件及信息均为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上述陈述时不应隐瞒或歪曲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 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