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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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100年11月4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額度以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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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106 年 4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上限計 436 千股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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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已於 108 年 2 月 18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協議書」,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 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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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項目 市場法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2 年 2 月 23 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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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智易 53.08 47.26 註

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並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漢翔公司爰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條之一及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 配售數量。」辦理過額配售。本證券承銷商已與漢翔公司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協議書」,以預計不超過提出擬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辦理過額配售。並依過額配售協議書由經濟部提出本次公開承銷股數之 9.44%之股份,共 27,247 仟股供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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