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年 7 月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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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該公司已於 104 7 3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16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案不採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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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106 7 3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8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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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條:「主辦承銷商應要 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 15 之額度,提供已發 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該公司已於 105 7 8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24 日董事會通過後,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內,供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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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7 年 7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主辦承銷商應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規定,業經該公司 102 年 3 20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協議以不超過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供證券承銷商過額配售,惟證券承銷商與公司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8 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承銷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該協議書規定由該公司董事及大股東提出就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以內供承銷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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