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 样本条款

道路客运. 经营模式:道路客运业务采取公营和责任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公营经营的模式为直营集团公路客车、城市公交车等,获得乘客的票款收入。责任经营的经营模式是由文旅集团与责任经营者签订责任经营合同,由责任经营者出资购买客运车辆,车辆产权由文旅集团所有,责任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和班次进行经营。责任经营者承担车辆的营运成本、经营风险、安全经济和服务质量等责任,并向文旅集团交纳定额费用,定额费用按其线路的预计客源及效益情况收取,服从文旅集团的统一管理。
道路客运. 经营模式:道路客运业务采取公营和责任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公营经营的模式为通过经营道路客运获得的乘客购票票款收入。责任经营的经营模式是由文旅交通公司与责任经营者签订责任经营合同,车辆由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购车合同,直接汇款购置责任经营车辆,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责任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和班次进行经营。责任经营车辆的票款收入纳入公司道路客运收入核算,由财务部门按责任经营线路设立台账,对其票款收入在扣除代售手续费、车辆进站费、责任经营定额及代垫的司机人工成本后,结余部分由责任经营者凭加油费、修理费、路桥通行费等发票进行列支,如出现欠款则由责任经营者补足,如盈余则文旅交通根据合同与责任经营者进行分配。责任经营者须服从文旅交通公司的统一管理。
道路客运. 道路客运业务主要分为场站运营和客运服务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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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质疑和投诉 8.5.1 投标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 8.5.2 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8.5.3 前款“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8.5.3.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之日或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3.2 对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8.5.3.3 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8.5.4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 8.5.5 投标人(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须提交投标人(供应商)针对当次质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5.6 投标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并提供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7 质疑函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范本(见附件:质疑函范本)。质疑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8.5.8 质疑函的递交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9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供应商)。 8.5.10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8.5.11 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事实根据,投标人(供应商)对其质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 首轮报价表 注: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无需编制该表格,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内容为准。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其他要求 采用“现场网上开标”模式进行开标,投标人需到达开标现场。

  •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指定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 純資産 当事業年度末における純資産合計は1,129,177千円となり、前事業年度末に比べ825,447千円増加いたしました。これは主に、当期純利益の計上により利益剰余金が825,117千円増加したことによるものでありま 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