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所 有 特 許 範 圍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暫 定 為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一日 , 但 以 政 府 代 表 在 合 約 內 確 認 的 日 期 為 準 。 儘 管 有 上 述 暫 定 的 開 始 日期 , 政 府 代 表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協 議 條 款 所 載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特 許 範 圍 的 適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何 時 展 開 , 而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須 由 協 議 條 款 所 指 明 的 日期 起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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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所 有 特 許 範 圍 许 范 围 的 適 适 用 特 許 證 许 证 有 效 期 的 開 开 始 日 期 暫 暂 定 為 为 二 零 二 二 三 年 十 二 三 月 一日 一 日 , 但 以 但以 政 府 代 表 在 合 約 內 確 認 约 内 确 认 的 日 期 為 準 为 准 。 儘 尽 管 有 上 述 暫 暂 定 的 開 开 始 日期 日 期 , 政 府 代 府代 表 有 絕 對 绝 对 酌 情 權 決 权 决 定 協 議 條 协 议 条 款 所 載 载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特 許 範 圍 许 范 围 的 適用 适 用 特 許 證 许 证有 效 期 何 时 展 开 , 而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何 時 展 開 , 而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須 须 由 協 議 條 协 议 条 款 所 指 明 的 日期 日 期 起 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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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所 有 特 許 範 圍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暫 定 為 二 零 二 二 零 年 十 二 三 月 一日 , 但 以 政 府 代 表 在 合 約 內 確 認 的 日 期 為 準 。 儘 管 有 上 述 暫 定 的 開 始 日期 , 政 府 代 表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協 議 條 款 所 載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特 許 範 圍 的 適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何 時 展 開 , 而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須 由 協 議 條 款 所 指 明 的 日期 起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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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所 有 特 許 範 圍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暫 定 為 二 零 二 二 零 年 十 二 四 月 一日 一 日 , 但 以 政 府 代 表 在 表在 合 約 內 確 認 的 日 期 為 準 。 儘 管 有 上 述 暫 定 的 開 始 日期 日 期 , 政 府 代 表 有 絕 對 酌 對酌 情 權 決 定 協 議 條 款 所 載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特 許 範 圍 的 適用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何 時 展 開 , 而 適 用 適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須 由 協 議 條 款 所 指 明 的 日期 日 期 起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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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所 有 特 許 範 圍 的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日 期 暫 定 為 二 零 二 二 三 年 十 二 四 月 一日 一 日 , 但 以 但以 政 府 代 表 在 合 約 內 確 認 的 日 期 為 準 。 儘 管 有 上 述 暫 定 的 開 始 日期 日 期 , 政 府 代 表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協 議 條 款 所 載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特 許 範 圍 的 適用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證有 效 期 何 時 展 開 , 而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須 由 協 議 條 款 所 指 明 的 日期 日 期 起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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