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年 6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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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業經 61 年 6 11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30 日公告發布實施「烏日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字 第 1040276723 號函公告「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及 104 年 12 月 16 日府授都計 字第 10402767231 號函公告「擬定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爰此,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並配合周邊之重要建設計畫,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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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本案 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年 6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工程係為 61 年 1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1 日發布「擬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份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延伸道路,中興路與臺灣大道五段截角改善工程,在提升地區通行安全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要下所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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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業經 62 年 7 月 6 日府孟 建都字第 6664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潭子都市計 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6 年 9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7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60189205 號函公告「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劃設在案,爰此,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並配合周邊之市政建設計畫,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 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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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以強化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減少私有財產權為最優,另計畫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道路係依據 69 年 6 8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7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及擴大后里都市計畫」及 106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后里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所劃設之道路用地,迄今仍維持計畫道路,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 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12 月 31 17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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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計畫範圍未經過環境敏感地區。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年 6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工程係為 61 年 1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1 日 發布「擬定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經 100 年 2 月 11 日發布實施「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重製、油庫專用區及部份公墓用地恢復原分區」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且係屬龍井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西南向聯外道路工程之延伸道路,中興路與臺灣大道五段截角改善工程,在提升地區通行安全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要下所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7 月 31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 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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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並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 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活動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範圍內亦包含公有土地,另計畫範圍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本案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係依據 93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經 72 年 6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台中市舊有市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劃設在案,業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工都字第 0930091958 號公告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 (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以 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業於 107 年 7 8 月 31 30 日及 108 年 3 月 15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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