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土地交換 样本条款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都市發展局每年 7 月前公告本市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民眾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本案亦於召開公聽會時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投標,惟本案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相關需求。
公私有土地交換. 依本府 109 年 6 月 20 日高市府都發開 字第 10933076500 號公告,本府 109 年度並無其他適當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公私有土地交換. 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14 日府都管字第 1090573424B 號公告文、110 年 4 月 29 日府都管字第 1100528849B 號公告文,本市 109、110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 如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符合「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自得依該辦法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申請交換資格審查及投標,惟經本府城鄉局清查 107 年未有土地可供交換,以地易地無從辦 理。 本工程無法以上述方式取得私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後所剩餘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處分收益。經評估除設定地上權方式外,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府經召開設定地上權協議會議,用地範圍內 9 筆土地共 25 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有 5 筆土地計 7 位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與本府協議設定地上權,其餘 4 筆土地(陽光段 1-3 地號 及新和段 4、4-1、10 地號等 3 筆)共 18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 7 位同意協議,另簡○堉、簡○章因旅居國外或已殁,惟設定地上權需土地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辦理),雖土地所有權人簡○章、王○文、蕭○成、陳○志、董○珍、陳○欽及蔡○啟等 7 人同意協議,惟其 餘 11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簡○堉、簡○章因旅居國外或已殁)業經本府多次通知後皆無表示同意協議之意願,故仍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設定地上權,爰報請徵收地上權。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經查本府109 及110 年度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無適當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亦未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辦理。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就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可供交換的公有非 公用土地,依法提出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與辦理交換。本計畫需 用土地均位於都市計畫區外,無上述規定之適用,且本府目前持有 土地均有其特定用途,故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評估為不可行,另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 財產權益,於徵收土地前將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為提升廣大民眾行的權益,只能依相關規定報請徵收,以達成計畫目的。 本府已依規定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本案確已踐行協議價購程序。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所無適合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以上五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擇期通知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者,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所無適合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以上四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已取得其中二坪段141及142-3地號等2筆土地,另二坪段145地號等3筆土地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且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因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