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废标 样本条款

采购项目废标. 2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3家的; (2)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或因部分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预算,导致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 3 家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 废标后,交易中心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 动。
采购项目废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采购项目废标. 28.1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 投标人不足 3 家; (2) 解密成功的投标人不足 3 家; (3)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 (4)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5)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上述第(4)(5)款原因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书面报告。 28.2 废标后,国采中心应当将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采购项目废标. 29.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 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
采购项目废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实质性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电子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采购项目废标. 2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A、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单位数量不足 3 家的; B、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C、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D、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 26.2 废标后,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废标结果公告,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6.3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 响应的单位不足三家情形的,代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组织重新招标或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答复的意见改为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采购项目废标. 25.1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项目废标.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废标. 2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 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2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无效投标: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 (7)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 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 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规定、要求的。
采购项目废标. 28.1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A、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3 家的; B、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C、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D、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废标后,磋商小组应做出书面报告。 28.2 废标后,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废标结果公告。 28.3 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可以是 2 家,而不被终止。 28.4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