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收购 样本条款

重大资产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如下:
重大资产收购.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无重大资产收购。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 90%,第二大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比例 10%,实际控制人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第四师国资委”)是第四师代表国家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设机 构,在兵团第四师党委领导下,兵团第四师国资委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监督 管理兵团第四师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发行人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将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
重大资产收购. (1)2018 年 5 月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四、新元科技的设立及股本演变”之“(三)新元科技上市后的主要股本变动”之“2、 2018 年 5 月,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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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動内容 本業務従事者は、技術協力プロジェクトの仕組み及び手続を十分に把握の上、他調査団員と協議・調整しつつ、担当分野に係る協力計画策定のために必要な調査及び分析を行う。 留 意 事 項 【業務担当分野】評価分析 【

  • 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情况如下: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投诉及建议 若您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拨打宁银理财客服热线、拨打代理销售机构客服热线或反馈至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宁银理财或代理销售机构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见证方”)

  •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收购整合风险 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已建立了高效的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团队。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资产、业务规模和范围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企业增长对企业有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首次进入美国再生金属上游行业,对上游行业企业运营、管理、生产销售等流程在经验上存在一定欠缺,公司能否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整合提高收购绩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整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收购整 合风险。

  •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違約金 第12条 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甲は、違約金として次の各号に定める額を徴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