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关联方 样本条款
主要关联方.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一季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黄敏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六部分“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主要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王忠磊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后,所持发行人股票份额不足 5%,腾讯计算机减持发行人股份后,所持发行人股票份额不足 5%。经核查,补充核查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发生变更,详见本《补充意见》“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
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深圳瑞玉生物技术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副董事长熊燕控制的瑞玉投资管理(珠海横琴)有 限公司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诺亚泰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王亚农 YANONG DANIEL WANG控制的苏州诺亚唯诚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60.7144%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Abosyn Chemicals,Inc.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王亚农 YANONG DANIEL WANG 持有该公司 80%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嘉兴深壶制药有限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一致行动人戈平 PING GE 持有该企业 31.2188%的股权并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 理 深圳垦拓流体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发行人董事胡巨曾担任该企业董事,已于 2022 年 12 月离 任 长沙市呼呼信息技术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胡巨女儿胡滢曾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该企业已于 2023 年 1 月注销 除上述关联方情况变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
(一) 主要关联方”。
主要关联方.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如下: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控股子公司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建水铨钧 直接持有思科瑞 73.21%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张亚 通过建水铨钧、新余环亚合计控制发行人 75.63%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除控股股东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曹小东 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发行人 14.03%股份
2 田莉莉 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发行人 10.94%股份
3 卓玲佳 通过建水铨钧间接持有发行人 7.29%股份
4 宁波通泰信 直接持有发行人 7.20%股份
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1 西安环宇芯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100% 2 江苏七维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 100%
4、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亚控制、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
1 新余环亚 实际控制人张亚持有 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2 成都国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环亚持有其 99.9992%股权,实际控制人张亚间接控制的公司
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和曾经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的公司
(一)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的公司”部分。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提供的部分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声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天眼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 主要关联方”。
主要关联方.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 实际控制人
主要关联方. 本法律意见书关联方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的标准进行认定。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主要其他关联方 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 叶先明持股 32%,任董事长 衢州市柯城区柴家柑桔专业合作社 叶先明、叶志明、叶小先各持有 20%出资 衢州市索菲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叶先明持股 20%,任监事;郑洪林持股 30%,任执行 董事、经理 衢州市河海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郑洪林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深圳市鸿兴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张文斌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厦门东南汇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文斌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衢州必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郑桂霞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浙江韵泽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9% 衢州市柯城区农合联资产经营股份 有限公司 叶先明任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