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务 样本条款

零售业务. 报告期内,零售业务占发行人收入比例在 5%左右,规模相对较小。发行人分线上渠道、线下渠道预测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具有合理性,原因如下:
零售业务. 如上文所述,在此类业务中由于发行人直接对接终端客户,发行人主要针对上游的产品供应商进行质量管控。 具体质量管控措施与上述经销模式中的相应措施一致。
零售业务. 零售业务直接面向消费者,发生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较小。综上,公司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推广涉及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可能性较低。
零售业务. 在储蓄存款方面,近年来,得益于发行人在中山地区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较为多样的存款促销方式、合理的网点布局以及有效的理财产品拉动,发行人储蓄存款逐年增长。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储蓄存款规模分别为 586.55 亿元、618.06 亿元和 670.79 亿元,占当期吸收存款总额的 74.50%、71.00%和 69.92%。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发行人储蓄存款余额 670.7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52.74 亿元,增长 8.53%。 个人贷款方面,为满足客户的多元化消费需求,根据不同客户及贷款类型,发行人推出了多款特色信贷产品。2014 年以来,发行人推出了以市政府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人员等为目标客户的个人高端客户消费贷款;为缺乏装修资金的按揭客户推出“美居贷”,无需抵质押物,并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降低客户一次性还款压力。随着产品体系的逐渐完善以及营销手段的多元创新,发行人零售贷款稳步增长。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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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および ②のほか、告知事項の内容に変更を生じさせる事実(注)が発生したこと。

  • 付保条件 ア 担保範囲は、PFI事業①の整備対象となっているすべての工事を対象とする。イ 保険期間は、整備対象工事の着工日から完成引渡日までの全期間とする。 ウ 保険契約者は、PFI事業者①又は建設業務受託企業とする。

  • (工程表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締結後 14 日以内に設計図書に基づいて、工程表を作成し、発注者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