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 样本条款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 基于或可归因于在被保险公司于起始日未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提起的或持续提出的有价证券赔偿请求,但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 1996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81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2,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5.68 元/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6,190 万股增加至 8,290 万股。1996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1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409”,股票简称为“华立高科”。
首次公开发行.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发(1996)3号文批复,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58、259号文批准,中燕纺织于1996年10月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024万股,并同时向公司职工配售336万股,发行价格均为4.08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36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1996)字第090号 文〕审核同意,公司于1996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北 京中燕”,股票代码“600763”。 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 指公司第一次在合格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挂牌交易。 新项目 指创始人单独或联合其他主体且作为该团队的主要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之一,以创办新的企业或并购已存续的企业等方式,从事独立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的新的商业行为。 损失 指因特定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可得利益的丧失、成本和合理开支。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简称“《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
首次公开发行. 2003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6 号文核准,四川路桥 公开发行流通 A 股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 6.87 元,发行 市盈率 14.93 倍。2003 年 3 月 2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3]20 号文批准,四川路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发行后,四川路桥总股本增至 25,000 万股。 股权结构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查阅了按规定需查阅的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讨论,以及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方式进行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证言、证明及陈述与保证;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