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項 样本条款

香港稅項. 本節載述根據香港法例及目前所理解的香港稅務局公開慣例(兩者均可能隨時變動),計劃股份及新保誠股份持有人應繳納的收入及資本收益稅項。下列香港稅務狀況概要乃根據現行法例及慣例而編製,可予變動且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本概要提供可能與決定認購、購買、擁有或出售計劃股份及新保誠股份有關的重要稅項考慮因素的一般概論,不一定涉及適用於所有投資者類別的所有可能的香港稅務後果。 未繳款權利及供股股份的香港稅務考慮載於供股章程第十八部分,本文件謹此作出提述。
香港稅項.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只要本公司及有關子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並根據證監會的規定經營,則本公司及子基金可豁免就所收取股息、來自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出售證券所變現的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此外,香港股東一般毋須就其收購、持有、贖回或出售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收入繳納香港稅項。倘股份交 易屬於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就獲得的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毋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或遺產稅。 在香港,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條例為提供在香港落實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自動交換資料規定香港的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收集有關於香港的財務機構持有賬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交香港稅務局(「稅務局」)存檔,而稅務局則將該等資料與該賬戶持有人所居住的稅務管轄區交換。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將僅與香港訂有主管當局協定的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然而,可能進一步收集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的居民有關的資料。 透過香港的財務機構投資於本公司及/或持續投資於本公司,即股東確認彼等可能須向相關財務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以使相關財務機構能遵守自動交換資料。投資者的資料 (以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其他與此類股東相關的非自然人的資料)可能由稅務局向其他稅務管轄區的機構傳達。
香港稅項. 本公司/成分基金
香港稅項. 預期本公司毋須因從事發行章程及本文件所述的業務而就各基金繳納任何香港利得稅。 居於或並非居於香港的股東均毋須就其在香港認購、贖回、轉換或以其他方式沽售各基金的股份獲得的收入或收益而繳納香港稅項,但在香港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人士,如該等收益構成上述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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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

  •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严晟 招标人: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000 号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陈瑛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 00 号环球财富广场(环球 000) 0 幢 0000 室 联 系 人:韩乐、何萍、张立新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15 分机 E-mail: xxxxxxx@000.xxx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技术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 施設付住宅 1建物にマンション等の住宅部分と店舗等の非住宅部分がある場合(施設付住宅といいます。)には、住宅部分については①により、非住宅部分については②により取り扱います。

  • 計の変更 第35条 市は、施設整備期間中合理的に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は、事業者提案の範囲を逸脱しない限度で、事業者に対して設計図書の変更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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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条項 別添契約書案,規則及び特例規則による。

  •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