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办法. 10.19.1.1 买方可根据具体材料供应情况,安排人员对卖方拟供货产品的生 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与检验,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监 督与检验是验收依据之一,对现场监督与检验认为是不合格产品的将不予办理验 收手续。
10.19.1.2 交货时,承包人与卖方需办理交接手续,由承包人填制交接记录表, 双方责任人签字(承包人、卖方签字人必须为报名备案人、否则其签字将视为无效)。交接记录表一式四份,当场分送卖方二份,承包人一份,买方一份。
10.19.1.3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 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在接收防水材料和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后,应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防水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并在接收防水材料之日起 7 天内签发工程材料质量验收单(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10.19.1.4 质量验收证明应交承包人和卖方各一份,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承 包人将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相应的提交记录表,办理防水材料货款的结算。
验收办法. 1. 供应商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两所外方院校签署的两份友好协议,以及两场签约仪式的议程、照片和视频;
(2)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境外一所企业签署的友好协议;
(3) 四门国际化课程资源,包括课程大纲、人才培养计划、PPT、英文讲稿或脚本,以及视频资源;
(4) 四门国际化课程在境外的推广证书。
(5) 国际技能培训专班学员名单,技能培训过程性照片和视频;
(6) 外方合作院校为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出具的授课证明或感谢信。
2. 乙方交货时,需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对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及货物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等,出具《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验收单》。
验收办法.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和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办法.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1、 以上打★号的为本章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 本章实质性要求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在对应的商务应答表或服务偏离表或技术偏离表中应答即可。
3、 采购文件所引用相关标准文件,如国家标准修订或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
验收办法. 严格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青自然资发〔2021〕12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办法. 项目履约具备完成验收条件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其请求验收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相关验收条件核实已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并在组织验收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有关人员参加。
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
验收办法. 1 、 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信息系统安全验收测评报告正本一份。甲方对报告的 内容在收到(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有效送达)电 子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办法. 5.1 货到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负责将货物卸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初步验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乙方所供货物应是全新的,未被使用过的。
5.2 甲方对相关纸质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货物的匹配性等一一对比核实进行验收,若发现纸质资料有异,将不予通过验收。
5.3 如货物需安装调试的,乙方应安装调试正常后,方能通过验收。
验收办法. 本项目验收采取各单项逐项验收,每个单项采取百分制评分的方法进行,考评总分为 100 分,考评分数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85-90 分(含 85 分)为良好,80-85 分(含 80 分)
(1) 施工方要服从工作安排和监督,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监督的每次扣 0.5 分。
(2) 施工方禁止将松木私自带出疫区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3) 所有除治性清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除害处理,为保证防治成效,实施清理枯死木时,迹地需清理干净,伐倒处及旁边 1 米范围内不 残留直径 1 厘米以上树木枝桠,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发现一株扣 1分。
(4) 施工方负责民工的作业安全,对作业民工进行作业培训,并为每个作业民工购买保险,做到安全作业,如不培训扣 0.5 分,没按要求 购买保险扣 0.5 分。
(5) 施工方负责施工作业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民工的重大人身安全、药品使用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事故,每发生一次上述安全责任事故的扣 1 分。
(6) 申请验收时,发包方指定范围内要清理类型,但施工方没有完
(7) 焚烧作业时注意用火安全,避免引起森林火灾,焚烧时有专人监督,火熄灭后方可离开。没专人监督的每次扣 0.5 分,火没熄灭离开 的每次扣 0.5 分。
(8) 所有伐桩高度应低于 5 厘米(在施工操作允许的条件下)并剥皮后药物处理或挖出焚烧碳化,伐桩没按技术要求处理的,每发现一株扣 0.5 分。
(9) 焚烧地点存在未炭化的树木木段、枝桠、树桩,每发现一处扣 0.5分。
(10) 需搬运至其它地点焚烧处理途中出现撒漏直径 1cm 以上枝桠、树干、树桩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
(11) 未能提供、不完全提供及提供不实的记录信息而无法追踪检查的,发现一株扣 0.5 分。
(12) 范围内的林区或四旁树木发现有伐倒未按技术要求处理的,发现一株扣 1 分。
(13) 没在指定日期完成作业的扣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