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产品成立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合同编号:
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第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7
第 五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初 始 销 售 9
第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3
第 九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登 记 24
第 十 一 节 、 投 资 经 理 的 指 定 与 变 更 31
第 十 二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财 产 32
第 十 三 节 、 投 资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和 执 行 34
第 十 四 节 、 交 易 及 交 收 清 算 安 排 36
第 十 六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41
第 十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费 用 和 税 收 47
第 十 八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52
第 二 十 一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财 产 清 算 61
第 二 十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效 力 68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封闭期:指资产管理人不办理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的期间。
15、开放期: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6、开放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
17、日:指公历日。
18、投资顾问:指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9、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20、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资产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1、期货结算账户:指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的出金和入金。
22、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
23、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资产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1、生效之日、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
3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
事故、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3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具体事宜由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进行约定;资产委托人承诺接受资产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出具的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风险。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将视为认可并接受资产管理计划的上述安排。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追求委托财产在委托期限内稳定增值。
(五)存续期限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满 24 个月,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本计划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需提前终止以及延长存续期限,需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三方协商一致,即委托人、托管人、管理人。
(六)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人民币,
各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认购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成立时总份额数量 5%的份额,该部分份额为跟投份额,跟投份额持有满一年后可退出,但比例需保持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 5%。
跟投份额指: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持有的份额。
(九)投资顾问
x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
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
资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资产管理人将以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失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体销售机构名单、地点、联系方式等见《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用详见《投资说明书》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并可追加认
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对于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且规模不超过 50 亿元,对未予确认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求。
为确保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认购不低于本资管计划初始总份额数量 5%的份额,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其他认购的投资者的申请予以部分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产品成立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4、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5、认购确认时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者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电子数据确认为准。委托人应考虑到其申请被拒绝或被部分确认的可能性,并应在产品成立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
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未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 5%,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期和时间
x计划定期开放参与退出,每个开放期为 1 天。
第一个开放期为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半年(6 个月)的对日,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之后每个开放期为季度对日,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设置临时开放日(但不改变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的原则),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管理人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设 T 日为委托人在开放期内参与、退出的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追加参与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不含参与费用)。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持有份额比例需保持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5%。若开放期xx大量申购,导致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持有份额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5%情形时,根据特殊开放期的安排,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开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追加委托资金,确保所持份额比例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5%。若开放期xx大量赎回,导致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持有份额高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5%情形时,根据特殊开放期的安排,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在开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赎回委托资金,但需确保所持份额比例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5%。
特殊开放期:指在正常开放期结束后,为保证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在开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追加委托资金或者赎回部分委托资金,以确保所持份额比例不低于本资管计划总份额的 5%而设定的临时性的开放期。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具体参与费、退出费详见《投资说明书》参与金额与参与份额的计算:
净参与金额 =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参与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 x 退出当日计划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超过 200 人或规模超过 50 亿元。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停牌等,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经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暂停参与申请,或另制定特定方案。
(4)发生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停牌等,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经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拒绝退出,或另制定特定方案。
(5)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基协备案。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基协备案。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x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开放日,资产管理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1)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部分退出申请延期,在下一工作日予以办理。
(3)巨额退出的公告: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如资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资产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八)违约退出
x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依据本合同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且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南京市中山南路 14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 148 号邮政编码:210005
负责人:xx
组织形式:企业非法人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尽职调查,履行反洗钱义务;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资产管理人代为披露;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计划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监管要求的行为;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当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的公平交易等有关原则和制度以及出现大比例投资单一股票或某些股票、投资债券流动性差或信用评级较低等异常交易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8)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0)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失去私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11)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履行反洗钱义务;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追求委托财产在委托期限内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x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新股、股票,包括股指期货对应指数的成分股,分级基金(包括一二级市场的分级基金母基金、分级 A、分级 B)。
3、ETF,包括国债 ETF,股指 ETF 等。
4、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券、利率互换、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公司定向债、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券型基金,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5、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拆出、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遇限制流通情况的,调整时间顺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
(三)投资策略
x计划聘请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将主要采取如下投资策略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本计划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确认其投资建议合法合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予以执行: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作为管理人的投资依据,最终投资决策权属于管理人:
1、现券策略:本计划将主要采取买入并持有部分信用债或政策性金融债资产,为计划资产提供一个较高的基础收益率。此外,在债券组合上将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的策略,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
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2、期现套利策略:主要依据现券价格与资金成本计算出国债期货合约的利率价格,捕捉价差偏离合理范围时的套利机会。套利期末收益在套利初期锁定,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期现套利时期货头寸和现货头寸一一对应。由于该策略的实施是通过债券正回购资金来完成,故该策略所获得的收益为通过套利获得收益与市场回购利率的差额。
3、跨期套利策略:是以市场上国债期货各合约间的供求关系,及远期利率的变化为基础,通过空一个近期的期现套利,多一个远期的期现套利的方法,捕捉不同合约间价差异常的机会来进行套利。
4、收益率曲线套利策略:正常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向斜上方倾斜的曲线。但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会随着宏观经济和利率政策的变化而变的平坦或者陡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做多收益率曲线上向下相对异动的节点所对应的国债,同时做空收益率曲线上向上相对移动的节点所对应的国债可以使得头寸的总久期接近于 0(由于不同券种与 CTD 交割券的久期误差,该久期实际情况下会在±1 年之间),从而规避收益率曲线整体平移的风险而从曲线的相对移动中套利。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做空国债期货的方式来做空国债现货。
5、股指期现套利策略:通过当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和理论值产生偏差时,进行价差捕捉交易。我们同时买入股票以及卖出沪深 300 期货,价差最会在交割日收敛,可以在当时获利清仓,更常见的情况是在交割日前价差收敛时获利清仓,以及准备捕捉下一次入场交易机会。
6、分级基金套利策略:
1)折溢价套利,即发现市场上份额 A、B 与母基金的价格差,进行反向操作,以获取价差利润。母基金本身的市场风险由股指期货进行对冲。
2)分集 A 下折时的套利,当份额 B 的净值快触及下折线时,折价买入份额 A,待发生下折时赎回母基金套利,并同时卖出份额 A 以清空头寸。
(四)投资限制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其中托管人仅对《附件 4:投资监督事项表》相关内容进行监控:
1)正回购:持有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3)信用债组合加权久期不得超过 3 年,利率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10 年。
4)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5)新股申购: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持有单只新股的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10%,持有新股总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20%。
6)期货保证金: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期货保证金风险度不超过 80%。
7)国债现货(包括国债 ETF)价值之和为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00%,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为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0%~200%,债券现货价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轧差计算)之和,为本计划净值的-100%~200%。
持有股票现货(包括股指 ETF)为股指期货对应指数的成分股,价值之和为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20%,该策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为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0%。
8)本组合中投资于单只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7%;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9)本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10)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11)按持有市值计算,持有单一分级基金 B 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2)按持有市值计算,持有所有分级基金 B 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3)拆分后的分级基金 B 类份额需要在个五工作日内卖出。持有分级基金 B类份额只限于进行分级基金套利。
其中,债项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评级)不采纳中债资信的评级结
果,来源限定为以下 9 家内信用评级机构:(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8)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9)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如发现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限制流通情况的,调整时间顺延;资产管理计划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主动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
2、承销证券。
3、投资于商品期货、进行融资融券。
4、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8、参与定向增发。
9、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
10、投资任何非标资产。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益权、收益凭证等类固收产品。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标准
x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 4.5%。
(七)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特征。
(八)预警线和止损线
x计划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本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 0.9700 元设置为预警
线,将计划份额净值 0.9600 元设置为止损线。
(1)预警机制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下午三点收盘后,经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预警线(含)但高于止损线(不含)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投资顾问提示风险,管理人自 T+1 日 13:30 起有权进行变现操作,直到现金类仓位不低于 50%。
(2)止损机制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下午三点收盘后,经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含)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于下一交易日(T+1 日)开盘后有权对所持所有证券进行平仓,直至所有资产全部变现为止,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的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投资顾问
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本计划将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顾问有权根据相关约定,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具体事宜以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为准。资产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资建议符合证券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等。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合理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而引起的任何
损失或风险。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资金头寸进行管理,以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委托人不得以此主张资产管理人违约、资产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人责任等理由要求资产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资产管理人赔偿损失。
投资顾问负责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资产变现安排提供资产变现的投资建议,并保证本计划现金资产足以支付计划费用。
委托人签署或者通过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点击确认本合同即表明同意指定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xxx女士、xxxxx。投资经理简介:
xxx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处投资经理;2016 年加入本公司。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xxxxx,经济学硕士。曾担任诺安基金金融工程部研究员。2013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具有 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变更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或其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托管人根据需要可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为本委托资产租用存放有形权利凭证的保管箱,有关租用费用应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托管人应对存单、凭证式国债登记造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核查。存单、凭证式国债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复印件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当托管资产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之外时,资产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期货账户由管理人自行开立。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在资产托管人处开设托管专户,保管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存款,本计划托管专户户名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耀之债期 3 号)”
(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公章或财务章,
以及资产托管人指定人名章,具体按托管人要求办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或变更或撤销)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账户资料,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银行托管账户未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银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基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和期货公司提供的本委托财产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资产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与委托财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 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 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x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 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管理人应在取得该证明文件后 3 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送托管人。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以传真内容为准,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0: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若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具体操作流程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指定券商三方在操作备忘录中另行约定。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则不能使用银行清算模式。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 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于每一估值日后根据下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本条款应与《附件 4:投资监督事项表》保持一致,如投资监督事项表发生变更,以最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
(一)资产托管人对以下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本计划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新股、股票、基金
3) ETF,包括国债 ETF,股指 ETF 等。
4) 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券、利率互换、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公司定向债、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券型基金,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5)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拆出、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
(二)资产托管人对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债券的投资限制
1)正回购:持有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3)新股网上申购: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持有单只新股的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10%,持有新股总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20%。
4)期货保证金:期货保证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5)本组合中投资于单只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净值的 7%。
6)本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计划净值的 20%。
7)按持有市值计算,本计划投资单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30%(货币基金除外)。
以上净值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市值。
(三)预警线及止损线
x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 0.9700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计划份额净值 0.9600元设置为止损线。
如发现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限制流通情况的,调整时间顺延;资产管理计划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
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目的及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1)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对上一工作日的计划财产进行估值。
(2)估值核对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在每周(月)第一个工作日对上周(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用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核对。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计算,用书面方式加盖甲方印章后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加盖印章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3、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4、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封转开期间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ETF 基金、LOF 基金场内部分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在场外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含 LOF 基金场外部分)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基金份额净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处于封闭期的开放式基金,按最近一个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前无基金份额净值,按成本进行估值。
⑤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5)期货估值
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①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③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④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代理销售机构的固定客户服务费;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及浮动投资顾问费;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8、合同生效后与本计划相关的系统使用和维护费等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2% H=E×年管理费率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的费用按当日成立规模计提)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本计划存续不满半年提前结束的,按照清盘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净值补提满 183 天的管理费;本计划存续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提前结
束的,按照清盘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净值加收 30 天的管理费。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浮动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浮动管理费的计提日为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最后一个计提日为本计划终止日),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年化收益率R1 = −1 × 365
1 成 立 至 今 的 天 数
资产管理计划该封闭运作期间年化收益率R2 = −−1 × 365
−1
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计提浮动管理费 1、R1 > 4.5% ;
2、R2 > 4.5% ;
3、 − [, 1.00] > 0 ;
该封闭运作期间天数
浮动管理费= [NAV -NAV
× (1 + 4.5% × 该封闭运作期间天数)] × S × 5%
n n-1
365
为该浮动管理费用计提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1为上一个浮动管理费用计提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为以往开放期期间的最高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S 为浮动管理费用计提日计划份额
浮动管理费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承担该费用的复核义务。浮动管理费在运作期间的计提日或终止日清算并支付。资产管理人于计提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浮动管理费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H=E×年托管费率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的费用按当日成立规模计提)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收入帐户:户名:基金专户业务
账号:568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3、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提,客户服务费年费率为 0.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客户服务费率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的费用按当日成立规模计提)
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收入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户名:支付业务存欠账户账号:9073310019991001
附言: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服务费 4、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及浮动投资顾问费
(1)固定投资顾问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率为 0.7% H=E×年固定投资顾问费率 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的费用按当日成立规模计提)
固定投资顾问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资产管理人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固定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浮动投资顾问费
x资产管理计划浮动投资顾问费于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最后一个计提日为本计划终止日)计提。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年化收益率R1 = −1 × 365
1 成 立 至 今 的 天 数
资产管理计划该封闭运作期间年化收益率R2 = −−1 × 365
−1
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 1、R1 > 4.5% ;
2、R2 > 4.5% ;
3、 − [, 1.00] > 0 ;
该封闭运作期间天数
浮动投资顾问费= [NAV -NAV
× (1 + 4.5% × 该封闭运作期间天数)] × S × 15%
n n-1
365
为该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1为上一个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为以往开放期期间的最高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S 为浮动投资顾问费用计提日计划份额
浮动投资顾问费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仅承担浮动投资顾问费的复核义务,浮动投资顾问费在运作期间的计提日或终止日清算并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计提日后的 15 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
x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 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固定投资顾问费和浮动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名: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账号:31001609507050020785
6、上述(一)中 5 到 9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后,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后,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经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2、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或客户信息表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
如委托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等业务时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选股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顾问可能因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成员变动等原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投资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退出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计划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计划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不可退出的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式运作,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在此期间对所持有的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顾问投资建议风险
x计划项下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实施投资,投资顾问所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可能使本计划面临投资风险。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顾问可能因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成员变动等原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失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2、操作、技术风险
x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资产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及资产管理人,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3、基差风险
x计划基于套利目的对现货资产和期货资产进行建仓,会因期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获得一定的基差。而当本计划在套利策略的平仓日对期货、现货头存进行平仓对冲时,因为平仓对冲日与期货合约的到期日不同或者因为本计划持有的现货组合与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标的资产不完全一致等原因,期货的价格可能并未收敛至其标的的现货价格,由此对本计划的投资产生基差风险,进而
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4、流动性差异风险
x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股票、债券等现货资产分别在不同交易场所交易,并各自遵守不同的交易规则,可能出现期货资产流动性较好、现货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使得本计划的投资策略在执行时,完成了期货资产的投资时而无法完成相应的现货资产投资,使得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
5、保证金风险
根据期货、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对本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融资融券余额进行每日结算,如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融资融券对应的证券价格剧烈波动,由于交易杠杆,本计划很可能面临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如果届时,本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或不能及时向期货账户或融资融券账户补足保证金,即使期货价格或证券价格的最终走势符合预期,本计划仍然面临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6、无法平仓风险
不同的期货合约、证券之间的流动性不均匀。本计划交易的期货合约或证券可能由于相应标的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的流动性急剧下降而无法平仓。同时,交易场所在特殊情况下会对期货合约的交割、融资融券的交易进行限制,这会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平仓。
7、强制减仓风险
x计划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资管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对期货、股票、债券等资产的投资会设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限制条件,当本计划投资标的超出法律法规及资管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范围和比例时,资产管理人会根据资管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减仓甚至平仓处理,进而引起资管计划委托财产价值的波动。
8、交易风险
x计划将期货作为投资标的之一,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时效性显著高于股票、、债券、基金等现货资产的交易。本计划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可能存在因资产托管人、期货经纪人、交易员等各方面的参与人员交易执行不力而使委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9、系统执行风险
x计划同时投资于期货、股票、债券等现货资产,投资策略的执行、交易操作的完成均高度依赖于系统。本计划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及交易员系统使用不当等原因使委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
10、委托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x计划的收益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债券等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尽管本计划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人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期货平仓开仓风险、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委托人面临委托财产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
11、本计划提前结束的风险
x计划运行期间,根据资管计划相关文件约定,当如本计划触及止损线,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委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
12、本计划终止时委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本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委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本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的情况。
(六)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除上述风险外,由于各种原因及其他或有风险的存在,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的全部风险已得到完全的覆盖。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事先对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网站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管理人公告的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的规则与本合同约定的退出条款相同)提出退出本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没有办理退出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合同变更后,变更内容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对于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变更合同的情形,资产管理人于变更前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上述资产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的;
6、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投资顾问被解聘,且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变现。
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计划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 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流通受 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变现期间管理费、托管费照常计提,但业绩报酬仅以终止日为基准日计算而不再 在全部变现后回溯计算或多退少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2 个月,保证金退款时
间约为合同结束后 7 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
账户。
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预留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5)制作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备。
(6)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5、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
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顾问建议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因技术系统的更新调整或暂停、升级、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不得以交易速度、成交结果不理想为由,提出任何交易损失赔偿的要求。
(二)资产托管人对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三)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资产管理人不保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投资顾问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比例、策略的,资产管理
人将及时进行调整,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初 始销售期限结束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24 个月。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 月 日
附件 1:风险揭示书
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与承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您需要充分了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储蓄存款等投资方式在投资、运作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的区别。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本产品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本产品不对本金提供担保承诺,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存在着存续期间或期末资产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投资本计划遵循“买者自负”原则,本计划运营状况与计划份额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投资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人保证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 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1. 本资产管理计划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特征。
2. 投资顾问投资建议风险:
本计划项下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实施投资,投资顾
问所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可能使本计划面临投资风险。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顾问可能因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成员变动等原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计划的收益水平。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相关约定、失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产品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产品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xx和声明,并确认(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画“√”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本产品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产品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在购买本产品前,本人/机构自身及其所发行产品的最终认购方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产品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产品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产品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产品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产品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章第×× 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 】
10、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产品,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产品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特征为中高风险,本人/机构确认:
(1)本人/机构已接受(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型与本计划风险类型相匹配,自愿自行承担本产品所面临的风险。
签名:
或(2)本人/机构已接受(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或放弃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机构风险承受能力为型,本人确认本产品的风险超越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但本人/本机构已经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分辨能力购买该产品。现特别声明此次投资的决定和实施是本人/本机构自愿选择,其投资结果引致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名: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经办员(签字):日期:
附件 2:投资期货风险揭示函
投资期货风险揭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于期货会致使委托资产承受以下风险:
一、期货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工具,期货合约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价格指数的变动等诸多因素,并且远期价格与即期价格不时背离,该等因素均无法为资产管理人准确判断,因此委托资产投资期货可能由于资产管理人判断错误而导致损失,且资产管理人该种判断错误是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
二、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的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三、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对资金管理有较高要求;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会导致保证金不足,如果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委托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平仓,致使委托资产遭受损失。
四、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委托资产所选 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给委托资产带来损失;委托资 产所选取的期货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平仓而遭受损失。
五、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该等风险都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委托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委托资产可能因此而导致损失。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套期保值”同样会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八、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委托资产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九、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导致的委托资产从事期货交易损失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
以上《期货投资风险揭示函》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资产委托人/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法人加盖公章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确认函
确认函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已购买贵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关于贵公司向本人推介产品的过程,本人承诺如下:
1、贵公司充分了解了本人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了我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2、贵公司向本人披露了产品合同、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了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了产品的风险特征,揭示了投资有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3、贵公司未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本人购买产品,
4、贵公司未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本人购买产品;
5、贵公司未以与本人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的方式销售产品。
6、贵公司未向本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 4: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
一 (一)资产托管人对以下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计划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新股、股票、基金 3、ETF,包括国债 ETF,股指 ETF 等。 4、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券、利率互换、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公司定向债、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券型基金、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5、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拆出、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 (二)资产托管人对以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债券的投资限制 1)正回购:持有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3)新股网上申购:本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持有单只新股的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10%,持有新股总金额不超过本计划总资产的 20%。4)期货保证金:期货保证金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5)本组合中投资于单只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计划净值的 7%; 6)本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计划净值的 20%。 7)按持有市值计算,本计划投资单一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30%(货币基金除外)。 以上净值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市值。 (三)预警线及止损线本计划将计划份额净值 0.9700 元设置为预警线,将 计划份额净值 0.9600 元设置为止损线。 |
附件 5: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划款指令授权书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我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司向你行发送保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司负全部责任。
二 | 经办 | 三 | 四 |
五 | 经办 | 六 | 七 |
八 | 经办 | 九 | 一〇 |
一一 | 复核 | 一二 | 一三 |
一四 | 复核 | 一五 | 一六 |
一七 | 复核 | 一八 | 一九 |
二〇 | 签发 | 二一 | 二二 |
指令发送用 章 | 二三二四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任意一个经办、复核、签发的组合,且 经办、复核不为同一人。)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
附件 6:划款指令(样本)
划款指令(样本)
编号:20**年第*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贵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划款日期: | ****年**月**日 | 最迟到帐日期: | ****年**月**日 |
付款人: | 收款人: | ||
划出账号 | 划入账号: | ||
开 户 行 : | 开 户 行 : | ||
划款金额(大写): | |||
划款金额(小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预留印鉴: 经 办 : 复 核 : 审 批 : 注:划款指令预留印签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
托管银行:
经办:
复核:
审批:
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
管理人(公章) | 托管人(公章) |
根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于 2016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景顺长城-耀之债期 3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和托管人出具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各类通知书、估值表及其回执等,应加盖下列预留印鉴方为有效。以下预留印鉴在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