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公司官方渠道(WWW.BOC.CN)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再次购买,或在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的赎回开 放日(以下简称“下一赎回开放日”)继续持有乙方理财产品,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新协议的所有内容。如甲方对新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应在每个理财产品的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持 有的该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且不再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新协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2023 年修订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提示: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标注为黑体的条款。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及时提请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予以说明。
甲方:购买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投资(购买和/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或“乙方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的生效
1.1 协议的签署
(1)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1.2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文件”)。甲方购买多个乙方理财产品时,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理财产品文件,该份理财产品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渠道在购买乙方任何理财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证。
(3)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以下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代销机构”)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渠道持有的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4)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官方渠道(XXX.XXX.XX)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再次购买,或在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的赎回开放日(以下简称“下一赎回开放日”)继续持有乙方理财产品,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新协议的所有内容。如甲方对新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应在每个理财产品的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持有的该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且不再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新协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5)在不影响理财产品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代销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赠与、继承、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各类非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条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 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 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 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 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 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文件。
3.2 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机构投资者”);或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称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
3.3 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机构投资者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4 甲方保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投资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并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5 甲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6 甲方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须保证其投资资质和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3.7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和代销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甲方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乙方或代销机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
保证其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司法管辖区的制裁,通过乙方叙做的业务不违反前述制裁法律法规。
3.8 甲方保证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
3.9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有权机关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客户信息,同意中国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乙方提供信息科技服务时按乙方要求处理甲方信息且无需就此另行取得甲方同意或授权,同意乙方使用必要的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传输,但乙方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客户信息包括: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职业、外国投资者的护照、签证类型和护照、签证有效期、甲方在乙方的客户号等信息)、
②联络信息(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等联系电话、常住地地址及工作单
位地址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③账户及相关信息(甲方在乙方的账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等)、④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及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
人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3.10 甲方承诺,同意乙方或代销机构在甲方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乙方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11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理财产品交易关联的银行卡、存折、密码等物品及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他人(包括乙方及代销机构工作人员)披露或委托保管。
3.12 甲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合理善意地行使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理财产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13 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3.14 甲方应配合乙方或代销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3.15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或代销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3.16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甲方承诺在理财产品
到期日或赎回开放日前不支取投资本金或收益。
3.17 甲方认可乙方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提前终止、投资期限调整等。针对私募类理财产品,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18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收益分配条款的约定获得收益(包括正收益、负收益和零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3.19 甲方自签署私募类理财产品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乙方有义务解除已签订的产品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3.20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利益。
3.22 乙方有义务确保所管理的理财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3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3.2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外,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25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资金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相关资金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入账的,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修正,仍然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本金及收益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销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26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渠道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3.27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3.28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可委托经相
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3.29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0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1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决定理财产品资金本金和收益分配方案。
3.32 因监管政策变化、《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其他必须原因而调整理财产品销售、成立、开放或到期终止计划的,乙方应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接受的可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处理。
3.33 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影响;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4.触动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
行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或当认(申)购金额将导致理财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5. 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为避免疑义,如乙方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披露具体原因和依据。
3.34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代销机构、发售对象、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代销机构有权不受理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3.35 认购期满,募集资金未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下限,乙方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或相应延长认购期。如认购期内提前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募集金额,乙方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和产品到期日。
3.36 鉴于理财产品投资可能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乙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尽可能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在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事宜按照相关交易惯例处理。
3.37 除乙方已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文件和信息外,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包括本协议在内的理财产品文件保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乙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3.38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甲乙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 甲方如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 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 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以及附件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
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xxx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甲方损失。
5.3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遗失或被盗、甲方理财交易的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或代销机构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一)自然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中有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在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
(一)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
资须谨慎。
产品名称 | 中银理财-稳富(封闭式)2024 年 206 期 |
产品代码 | WF2024206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期限 | 729 天(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风险级别 | 2 级(中低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 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 |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 准。 |
风险揭示内容 |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产品延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理财产品中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 2 级,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上述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均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资金本金和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并存在被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 | 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国债、信用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发行 人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
(二) 风险揭示内容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设定单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2.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或者所投资的各类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其他债权发生信用违约、托管人破产,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产品本金受到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所投资的各类债权类资产的风险承担主体的财务状况、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并根据内部投资评级的要求,严格控制风险暴露;另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投资者在理财存续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理财产品管理
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拟采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等。
当接受认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超过上限,或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认购风险应对措施。若实施认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的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关于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的相关约定。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4.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导致本金遭受损失和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零的风险。
6.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7.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管理人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9.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产品延期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后,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客户面临产品延期、调整等风险。
12.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1
(2)债券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市场利率水平会影响本产品所投资的债券价格,如利率水平上升将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即使债券市场平均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也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可能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甚至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如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1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资产选择风险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择及投资时,受制于产品管理人及合作机构(如有)的管理能力,可能因标的资产选择失败而直接影响标的资产投资收益甚至发生投资失败的风险,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及/或本金发生损失。
2
融资方/担保方经营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方和/或担保方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从而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
3
投资无法退出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主要通过持有至到期、阶段性持有或转让等方式实现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退出,但可能因政策原因、市场原因及其他原因无法实现投资退出,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4)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1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将会将对本
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2
汇率风险
本产品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可能投资于非计价货币报价的资产,如果资产报价货币兑产品计价货币汇率下降,则以产品计价货币计价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将会下降,本产品管理人将使用衍生工具管理上述汇率波动的风险,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外汇敞口无法事先准确预测。
3
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3.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三) 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对《产品说明书》确认。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 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由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发行与管理。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理财产品出具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如存在上述承诺均属无效,投资者不以此类增信约定或承诺向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主张权利。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投资者确认部分
本人确认如下:(适用于下述评级体系的,请勾选,不适用的,请填写)
投资购买该理财产品是本人的真实意愿,本人已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请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评级结果:
□C1-谨慎型 □C2-稳健型 □C3-平衡型 □C4-进取型 □C5-激进型本人风险评级结果为:
请全文抄录:“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中银理财-稳富(封闭式)2024 年 206 期产品说明书
(【729 天】)
【产品代码:WF2024206】
【产品登记编码:Z7001024000521】
特别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认(申)购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资金本金和理财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下跌、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情形,并存在被中银理财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主要风险列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产品延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九、风险揭示”部分)。 四、中银理财郑重提示:投资者在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及 《风险揭示书》,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和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银理财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为准。 五、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中银理财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中银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六、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银理财负责解释。 七、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关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
风险级别 | 2、中低风险产品 |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的产品。 |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 |
个人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 |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三、认购”部分。 |
理财产品名称 | 中银理财-稳富(封闭式)2024 年 206 期 |
理财产品销售名称 | 中银稳富 24206 期 |
理财产品代码 | WF2024206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1024000521】 |
理财本金/理财本金返 还/理财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以及与中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投资目标 | 以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力争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
投资策略 | 本理财产品根据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变化,以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合理配置为主,通过在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资运作,拓宽投资集合的有效边界。本理财产品目标是提升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让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分享 多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 |
募集规模上限 | 人民币【20 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1 元 |
认购期 | 【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具体以理财产 品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4】年【9】月【12】日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2026】年【9】月【11】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729天】(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2.35%-2.6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 |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产品【投资利率债仓位0%-10%,信用债仓位5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仓位0%-50%,组合杠杆率12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 |
理财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0.10%】(年化)销售服务费:【0.50%】(年化)托管费:【0.025%】(年化) 认购费:无 超额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
提前终止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 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详见“八、提前终止”部分。 |
工作日释义 | 指除周六日、公休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日,即中国证券市场的法 定交易日。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理财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利 息。 |
资金来源限制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税款 |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资者从理财产品 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二、理财产品投资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等;
2.境内外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
3.境内外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结构性票据等;
4.境内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
等;
5.境内外公开发行的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
理产品或计划;
6.境内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
7.外汇即期,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汇率远期、汇率掉期、国债期货、利率掉期等衍生
品;
8.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7.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5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本理财产品根据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变化,以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合理配置为主,通过在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现跨市场、跨行业的投资运作,拓宽投资集合的有效边界。本理财产品目标是提升产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让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
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下分享多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 1.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密切跟踪,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化,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式,结合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参与者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形成利率走势预判。在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可选债券池内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和基于个券信用变化,动态调整组合内各行业、发行人的投资比例。在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的前提下,深挖价值低估债券,提升组合信用风险溢价。
3.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理财产品将开展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的套利价值。
4.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通过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至到期、阶段性持有或转让标的基础资产而获得利息收入、分红收入,及资产处置、财产转让等资本利得的投资溢价收入。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与产品相关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认购
(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间:【2024】年【9】月【2】日9:00至【2024】年【9】月【11】日17:00,具体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二)认购期内,实际收到的认购申请金额累计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后,产品管理人有权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当发生上述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停止接受认购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对于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资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或解除冻结。
(三)认购方式: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四)本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元,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五)认购费用: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
(六)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理财产品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七)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受理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实时扣划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或先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并在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产品成立日统一扣划。
(八)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于销售机构扣划认购资金当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
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可于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
(九)认购期利息:如销售机构实时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将折算成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扣划前,认购资金按销售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认购程序为准。
(十)认购资金来源限制: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十一)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50%。
四、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5000万】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二)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渠道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认购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间不计利息,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五、理财产品费用
(一)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0.1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1=E×【0.10%】÷365
F1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如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二)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0.50%】(年化)。
产品的销售服务费在产品成立日一次性预提,每日摊销计提确认。计算方法如下:
P
F2 = ∑ E × 【0.50%】 ÷ 365
i=1
F2为应预提的产品销售服务费 E为当日产品份额
P为理财产品存续期限,指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产品销售服务费在产品成立后按照理财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支付。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三)理财产品托管费:【0.025%】(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3=E×【0.025%】÷365
F3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托管人。
(四)理财产品认购费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
(五)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六)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交易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七)其他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的税费: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产品成立后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六、申购和赎回
(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二)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将及时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七、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一)本理财产品在不可预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时,依照产品估值情况支付产品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到期返还金额=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提前终止产品份额净值-超额业绩报酬(如有)
关于“提前终止”的其余约定,请见“八、提前终止”部分。
(二)在未出现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于到期日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到期返还金额=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到期产品份额净值-超额业绩报酬
(如有)
(三)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到账日为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息。
(四)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支付。理财产品财产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五)本理财产品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本理财产品发生因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等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出现极端情况时,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六)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
假如投资者在认购期认购理财产品 5,000,000 元,产品无认购费,购买理财产品时份额净值为 1,认购份额为 500 万份,产品期限为 365 天,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4.80%(年化)。该产品于到期日正常到期, 当日产品净值为 1.060000 , 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
(1.060000-1)/1×365÷365×100%=6.00%,
投资者获得:5,000,000×1.060000=5,300,000 元。
(七)投资者风险计算示例
假如投资者在认购期认购理财产品 5,000,000 元,产品无认购费,购买理财产品时份额净值为 1,认购份额为 500 万份,产品期限为 365 天,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4.80%(年化)。该产品于到期日正常到期, 当日产品净值为 0.980000 , 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
(0.980000-1)/1×365÷365×100%=-2.00%,
投资者获得:0.980000×5,000,000=4,900,000 元。
上述收益与风险计算示例仅为说明文件,所用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作为产品承诺收益或损失的保证。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国债、信用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出现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发行人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八、提前终止
(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将理财产品资产变现,并在变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现后资金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分配,划入销售机构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四)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依照“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的约定计算和支付。
九、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中低风险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设定单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或者所投资的各类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其他债权发生信用违约、托管人破产,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产品本金受到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所投资的各类债权类资产的风险承担主体的财务状况、行业背景以及公司治理等进行密切跟踪及分析,并根据内部投资评级的要求,严格控制风险暴露;另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投资者在理财存续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理财产品管理
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拟采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等。
当接受认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超过上限,或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认购风险应对措施。若实施认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的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关于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到期资金的相关约定。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四)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导致本金遭受损失和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零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七)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管理人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本《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
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产品延期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后,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客户面临产品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二)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 债券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水平会影响本产品所投资的债券价格,如利率水平上升将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即使债券市场平均利率水平保持稳定,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也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的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可能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甚至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如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择及投资时,受制于产品管理人及合作机构(如有)的管理能力,可能因标的资产选择失败而直接影响标的资产投资收益甚至发生投资失败的风险,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及/或本金发生损失。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方和/或担保方可能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发生经营不善,甚至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等状况,从而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
本理财产品主要通过持有至到期、阶段性持有或转让等方式实现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退出,但可能因政策原因、市场原因及其他原因无法实现投资退出,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4.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风险
本理财产品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产品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合同约定、未尽职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5.境外投资特别风险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将会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2)汇率风险
本产品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但可能投资于非计价货币报价的资产,如果资产报价货币兑产品计价货币汇率下降,则以产品计价货币计价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将会下降,本产品管理人将使用衍生工具管理上述汇率波动的风险,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外汇敞口无法事先准确预测。
(3)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十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十、理财产品估值
1. 匹配性原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 一致性原则。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3. 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4. 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工具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本产品的一般估值日为【成立日当日和工作日每周四】。一般估值日外,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增加临时估值日。产品净值信息依照“十一、信息披露”部分第(一)条第5款约定进行披露。
暂停估值的情形: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3.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估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资产可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并计提预计信用风险损失,其他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债券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2)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3)在境外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数据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确定。
2. 金融衍生品
(1)对于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及金融衍生产品按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3. 基金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内基金(如ETF\定开\封闭\LOF\货基)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或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2)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外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进行估值;
(3)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 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其公允价值。
5. 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所公布/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净值进行估值。结构性票据按照发行人公布/披露的结构性票据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款、债券逆回购及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式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最新约定进行估值。
十一、信息披露
1.发行公告: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定期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4.重大事项公告:在产品重大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净值披露
(1)建仓期结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该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2)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6.临时报告:以下事项,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1)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交易日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交易结构、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信息。
(2)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产品认购期延长;变更投资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条件、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如本理财产品变更投资比例范围,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变更生效前进行公告;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理财产品管理人还应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4)如理财产品提前成立,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成立日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如理财产品变更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7)如产品成立后调整相关要素,将事先公告。
7.如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8.其他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进行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公告上述信息;
2.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网站或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或其他有权机关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2.理财产品管理人对向监管机构和/或监管机构指定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在报送信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十二、托管人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1.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2.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并履行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
别客户身份。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6.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
20年。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特别提示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依据上述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二)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六)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咨询或投诉请致电服务热线:中银理财服务热线(95566-8),邮储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0)。如服务热线发生调整,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个人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完成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了解本人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仔细阅读本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销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等全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选择购买与本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在阅读时如对本产品文件或购买流程等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代销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关注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相关联络方式并予以反馈。
本产品由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代销协议约定的代销职责外,只负责您与中银理财之间的资金划转工作,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个人投资者在邮储银行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须遵从邮储银行和中银理财相关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一、 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个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邮储银行应提供统一的
《个人客户风险测试评估问卷》供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银行对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评级根据得分区间由低到高包括五个类型: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邮储银行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
(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三)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投资者通过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和个人网银等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和个人网银等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进行持续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如个人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中银理财产品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五级,包括:低风险产品(R1)、中低风险产品(R2)、中等风险产品(R3)、中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
本产品经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中低风险产品(R2),指理财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净值波动率较低。
三、中银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1 | 低 |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很低,且净值波动率很低。 |
2 | 较低 |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较低,且净值波动率较低。 |
3 | 中等 | 存在一定本金损失的概率,且有一定净值波动率。 |
4 | 较高 | 存在较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较大,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
5 | 高 | 存在极高本金损失的概率,或净值波动率极大,产品结构较为复杂。 |
中银理财所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说明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代销机构将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当代销机构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不一致时,代销机构应当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低于该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时,方可够买理财产品。
四、邮储银行代销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按照监管要求,邮储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应对代销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邮储银行与中银理财对产品风险等级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邮储银行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目标投资者 |
PR1 级 | 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很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客户获得正 收益可靠性很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2 级 | 中低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客户获得正 收益可靠性较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3 级 | 中等 |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 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生投资损失,但幅 度较小。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4 级 | 中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兑付存在一定不确 定。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
PR5 级 | 高 |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 期兑付不确定高。 | 经邮储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激进型的投资者 |
以邮储银行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通过邮储银行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邮储银行对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PR2,适合客户为经邮储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客户。
五、邮储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如投资者前往网点购买理财产品:
1.购买本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本人有效实名证件
(2)已办理签约交易的本人邮储银行结算账户
2.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填写产品风险揭示书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投资者需要认真阅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并亲自抄写《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确认部分”中需全文抄录的内容。
4.签署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中银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5.产品销售材料留存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销售文件包 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 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应当严谨清晰界定理财 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关于投资和销售等权责关系;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双方 均应留存。”请投资者妥善留存本产品认购/申购相关产品销售文 件。
(二)如个人投资者通过邮储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1.投资者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业务,方可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认购/申购本产品。
2.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在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六、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产品管理人中银理财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披露产品信息。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储银行网站(www.psbc.com)。
七、投资者投诉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如对代销机构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时,投资者可通过拨打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 95580 或至代销机构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等方式反馈,邮储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与中银理财协商共同解决。
八、邮储银行的联络方式
(一)邮储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和投诉热线 95580 (二)邮储银行全国各营业网点
PSBC〔2021〕ZH01027
甲、 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适用范围
(一)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甲方在乙方购买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前应签署本协议。
(三)理财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销售文件。
(四)投资者详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等重要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将上述信息、物品委托
乙方人员代为保管,以甲方结算账户密码及电子银行认证工具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凭证和电子银行认证工具,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
2.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有损失本金的风险;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乙 方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的管理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业绩 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 任。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双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介绍的产品 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 担,不构成乙方的本金及收益承诺。
3.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 PR1(低风险产品)、PR2(中低风险产品)、PR3(中等风险产品)、PR4(中高风险产品)、PR5(高风险产品)五个风险等级,以产品说明书中披露的乙方对代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准。甲方在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甲方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甲方购买乙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
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 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且甲方再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5.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6.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7.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行使对个人信息查阅、修改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 产品销售服务
1.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巨额赎回等约定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2.乙方作为代销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申请及查询,但不保证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以在理财公司确认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到乙方网点柜台、手 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如因申请未得到理财 公司确认或因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4.私募类理财产品在销售确认后,甲方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甲方如改变投资决定,可以按乙方约定方式解除已经签署的销售文件并退款。
5.在单笔投资金额较大、产品风险较高或所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发生调整时,乙方作为销售机构无需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6.因甲方原因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相关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甲方购买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7.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认乙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证据,并且在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甲方的认 (申)购、赎回申请。
9.乙方通过官方网站(www.psbc.com)披露在售及存续的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为了提供代销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同时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收集甲方的如下信息:
1.投资者的姓名、性别、国籍或地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职业、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证件到期日、金融账户等;
2.乙方在向投资者提供销售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中投资经验、投资风格、家庭资产等信息。
3.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所必需的,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以上金融账户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对甲方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乙方会采取适当方式保护甲方信息安全。
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与理财公司进行验证核对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地址等)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交易记录、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录音录像、凭证信息等);
2.为投资者提供产品销售相关提示信息、对账单、交易确认信息等;
3.乙方管理分析和数据统计等;
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 投资者信息保护
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乙方保存投资者个人信息期限自理财销售服务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五、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甲方将配合乙方及理财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的资金或甲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的利益,减少甲方的损失。
七、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将以签章的购买回执作为签署依据,与协议一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已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对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认可其法律约束力。甲方认可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二)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其他。甲方通过乙方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
1.以本人合法所有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为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外籍人士的,本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质及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已如实向乙方披露其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及相关信息,并已签署、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如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向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
2.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3.甲方通过乙方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理财公司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视为同意乙方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信息。甲方可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获得理财公司有关信息。
4.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减轻甲方权利以及免除、减轻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