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5-20211116-1111
项目编号:SHXM-15-20211116-111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录
10 售后服务要求(包括延伸服务要求)、保密和知识产权 32
电子采购平台操作特别提醒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供应商可登入“《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线服务—供应商—网上投标”,查看网上投标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如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下载磋商文件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再下载磋商文件。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投标工具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 在磋商截止前,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
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响应。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标书提交”时,才是有效响应。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导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供应商在网上投标系统中,应提交响应文件彩色扫描件(PDF 文件),响应文件组成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恕不接受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以外的其他形式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内容应规范完整、xx明了、编
排合理有序,其中的扫描文件应清晰完整。考虑到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现状,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较适宜的容量分别为50M,详细技术问题可咨询电子采购平台运维单位。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形式进行磋商,由联合体中的主体方进行网上操作,流程和要求参照以上条款。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磋商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七、磋商
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供应商在完成网上递交响应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出席磋商会议。
为确保您所参与的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在此期间因数字证书办理更新、变更等而导致您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特提示您:在磋商业务未完成期间,请勿进行数字证书的更新、变更等操作。您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前或磋商业务完成后再进行数字证书更新、变更等操作,以避免因此给您的磋商工作带来不便。
磋商响应截止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CA 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显示时间(目前为30分钟)为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参加磋商。
九、其他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下述免责内容:
1、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2、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十、电子采购平台技术咨询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00-000-0000
磋商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采购。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响应。
3.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项目名称: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2、项目编号:SHXM-15-20211116-1111
3、预算编号:00-00-00000、00-00-00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由 2 个子项目组成,其中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紧扣上海市浦东新区xx委关于建设 1+1+N 战略部署,实施制定区域远程超声医疗中心建设目标。在当前新医改和当下的医疗环境而言,构建“医联体”是目前我国实现分级诊疗的重要方式,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办法。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的超声远程 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交付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
6、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90 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1,550,000 元,其中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预算金额 850,000 元,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预算金额 700,000 元。最高限价:即各子项目预算金额;供应商必须对两个子项目同时报价,且不得高于各子项目的预算金额。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1-11-18起至2021-11-26内08:00:00~12:00:00,12:00:00~23:00:00,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
2、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
3、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无
注: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或信息填写错误、或内容模糊不清而无法辨认识别,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1-12-01 13:30:00(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1-12-01 13:30:00(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xx。
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399 号 16 楼 16A11 室。届时请供应商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 证书)。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 号) 的规定, 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本项目不组织集中答疑,供应商的提问请按“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1”要求提出。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 | 集中采购机构: | xxxxxxxxxxxxx |
xx: | xxxxxxxxxxxxx0000x | xx: | xxxxxxxxxx0000x00 x00X00x |
xx: | 000000 | 邮编: | 200135 |
联系人: | xx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6063 | 电话: | 00000000*936 |
传真: | 68135715 | 传真: | 68542111 |
第一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x表关于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两者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规定 | 备注 |
1.1 | 项目名称: | |
4.1 | 关于现场踏勘 (1)集合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2)地点:******** (3)联系人:******** (4)联系电话:******** | |
5.1 | 关于澄清答疑 (1)提问递交截止时间:2021-11-26(北京时间12:00) (2)提问递交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递交至 《磋商邀请》“八、联系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地址。 | |
5.2 | 关于答疑会 | x项目不组织集中 答疑 |
9.1.1 |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承诺书 (2)响应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近 12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近12个月内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担保函; ⮚ 供应商是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近12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近12个月内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担保函。 (说明: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应真实。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须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②近12个月内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缴纳税收证明是指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或供应商缴税的其他有效凭据;(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③近12个月内任一月份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是指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 |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磋商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
内容规定 | ||
保险缴纳清单),或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有效凭据;(注:依法免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6)磋商报价一览表 (7)磋商报价明细表 (8)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诺书; (9)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 ➀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仅中、小、微型企业提供); ➁供应商综合实力介绍,包括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水平的《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➂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提供) ⑤监狱企业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书。(注:仅监狱企业提供) ⑥制造商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如果有)。 | ||
9.1.2 |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方案(项目目标、规范性引用文件、总体架构、数据接口方案、等保与安全、系统功能设计) (2)实施与培训方案(系统集成与产品安装部署实施方案、培训方案、验收流程、技术文档) (3)项目人员安排(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4)保修期内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驻地机构房屋合同、服务承诺、售后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团队) (5)保修期满后系统维护方案、系统升级计划和系统年维护费用(维护方案及升级计划、维护费用) (6)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拟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 |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或模糊不清、格式不符合要求,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无法辨认的,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
11.1 | ||
14.1 | ||
★17.2 | 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符合磋商文件“磋商须知”第2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2)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条款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3)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的; (4)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且未超过各子项目的预算金额。 | 本条款所提及内容均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若所列实质性检查内容判断标准与其他各处有矛盾之处,以此 处所列要求为准。 |
条款号 | 内容规定 | 备注 |
(5)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未存在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3.4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6)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诺书; (7)接受“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的; (8)未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 (9)未因电子文档本身的计算机病毒、或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10)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以下要求: ①接受并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
17.6 | 本项目授权磋商小组依照成交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2 | 采购服务数量的更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 |
1 总则
1.1 本项目(即“磋商须知前附表”写明的项目,以下简称“前附表”)已纳入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
1.2 本磋商文件及补充文件等是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作为项目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磋商小组在磋商阶段,以及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4 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履约相关的部分设备产品或服务采购,且国家、上海市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供应商的相关采购工作也应从其规定。
1.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在磋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 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对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上述网站查询中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6本磋商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重
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1.7本磋商文件中的政策性调价是指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社保金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1.8本磋商文件中所指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的推荐意见、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9 本磋商文件未尽之处,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1.10本磋商文件中出现前后矛盾的,以磋商文件中出现顺序在后的解释为准(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1.11本磋商文件中标有“★”的内容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
1.12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2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磋商邀请》规定的资格条件。
2.2 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9.1.1(5)要求。
2.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 费用
3.1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承担。
4.1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前附表”中载明的地址和时间,统一组织供应商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使供应商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磋商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4.2 现场踏勘期间的交通、食宿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4.3 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应向采购人事先提出,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再次进入现场踏勘,但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4.4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 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供应商可以通过“前附表”明确的方式和途径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关于磋商文件、提供资料及项目现场踏勘中存在的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疑点问题。
5.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答疑会,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供应商就本项目提出的问题。
5.3 各供应商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书面问题,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对收到的书面问题作统一解答,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解答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所有问题的答复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各供应商应主动获取。
6.1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7.1 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5.3、8.1、8.2条款发出的补充文件。
7.1.1 磋商邀请
7.1.2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7.1.3 采购需求
7.1.4 采购合同
7.1.5响应文件格式
7.1.6附件(如果有)
8.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该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澄清、修改的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各供应商应主动获取。
8.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起约束作用,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1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以及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等内容组成。
9.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
9.1.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内容详见“前附表”要求;
9.1.3 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答复及最后报价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对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3)对磋商小组提出问题的答复;
(4)最后报价。
9.2 响应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9.2.1 按上述内容及顺序排列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的,均应完整地按照相应格式填写。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9.2.2 内容应清晰完整、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图片或扫描件应清晰可辨且关键内容没被覆盖,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有效上传。
9.2.3 技术部分应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对核心参数指标分析,从材料或配件选择、生产制造工艺、整体产品可实现的各项功能指标、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方面编制技术部分内容。
9.2.4 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行距采用 1.5 倍行距。
10 报价
10.1 除采购需求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为达到采购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应计取的规费、保险、税金等,并且充
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
10.2 如项目中包含多个包件,且供应商同时响应两个(含两个)以上包件的,各包件应单独报价。
10.3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详见《磋商邀请》中“项目概况”,总报价或各包件报价均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0.4 本项目的报价按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报价精确到元。
11 磋商响应有效期
11.1 响应文件在前附表中所述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
11.2 在原定磋商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供应商应立即向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答复,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且不会被作不良诚信记录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但拒绝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响应文件将被判为无效。接受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磋商小组认为需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的除外。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确认回执”。
1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4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13.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响应文件修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加密、上传磋商响应,并确保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
13.2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撤回。
(四)磋商会
14.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磋商,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
14.2 签到与解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按时到达磋商会现场,并持上传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进行签到与解密。
14.2.1 签到:签到:在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操作时长以平台倒计时时间(30 分钟)为准。
14.2.2 解密: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操作时长以平台倒计时时间(30 分钟)为准。响应文件解密(开启)后将递交磋商小组审议,各供应商的首次报价不予公开。
14.3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签到或解密的,视为放弃磋商。
15.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2 磋商小组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属于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磋商各方具有约束力。
17.1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完全满足了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部分内容或条文的负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
17.2 磋商小组如发现供应商不满足“前附表”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其响应文件将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作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17.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生成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7.5 通过磋商,采购人明确最终的采购需求。磋商小组邀请所有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和条件的供应商继续参加磋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 3 家,但法规明确可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17.6 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前附表”。
(五)质疑与诚信记录
18.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 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磋商邀请”)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399 号 16 楼 16A05 室集中采购机构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542614
18.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是指:
18.2.1 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8.2.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3 质疑供应商不得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19.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采购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19.2 如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将拒绝其参与项目。
19.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9.3.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9.3.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3.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19.3.4 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9.3.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9.3.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授予合同
2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20.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合同授予的标准
21.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按第 17.6 条款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2 授标合同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力
22.1 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按“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对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成交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履约期间,如服务内容发生增加,按照合同约定需按实结算的项目,其核增内容的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反之,则需重新组织采购。
2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
1 总则
1.1 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资质)和相关手续(如果有),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3 供应商在磋商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成交,应按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1.4 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5 供应商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参加磋商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产地等相关信息,因上述信息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为此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的风险。
★1.6 若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信息安全产品、3C 认证产品、强制节能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强制认证要求。
★1.7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8 采购人在技术需求和图纸或图片(如果有)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技术参数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和排他性,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技术参数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在不影响功能实现的前提下,并在可接受范围内接受偏离。
1.9 供应商应根据本章节中详细技术规格要求,采用市场主流产品或按照要求提供定制产品参加磋商。同时,请供应商务必注意:无论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都不得与磋商要求相差太大,否则将可能影响供应商的得分。一旦成交,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1.10 本项目如涉及软件开发,则开发软件(包括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的)的全部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使用的软件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采购人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支撑该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如采购人使用该软件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1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包括磋商补充文件)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磋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2 磋商范围与内容
2.1 项目背景及现状
紧扣上海市浦东新区xx委关于建设 1+1+N 战略部署,实施制定区域远程超声医疗中心建设目标。在当前新医改和当下的医疗环境而言,构建“医联体”是目前我国实现分级诊疗的重要方式,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办法。
实现超声数据科学化精细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项目磋商范围及内容
(1):建立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对接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成为分中心
(3):连接xx医院超声科八间普通诊室,一间专家诊室,一间超声介入诊室,两台床旁便携超声
(4):连接六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包括: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航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鹤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3 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90 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3.1 依照本项目的磋商范围和内容,成交供应商以包系统设计、包供货、包安装集成调试、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项目承包。
3.2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 本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及验收标准、考核管理、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互相补充和解释。
5.1 结算原则
5.1.1 本项目合同总价不变,采购人不会因政策性调价、人工成本、材料、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因素(不可抗力除外)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5.1.2 合同履约期内发生的设备维修,如该设备尚在质保期内的,采购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如在质保期外的,单价按照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备品备件单价(含维修人工费)计取,数量按实结算。如响应文件中没有类似备品备件单价可参照的,则有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维修单价。
5.2 支付方式
5.2.1 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下款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5.2.2 分期付款的时间进度要求和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1)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2)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关于系统初步验收报告、合同规定的需求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培训手册、用户报告、验收报告、以及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1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但该付款行为不构成对系统的验收;
(3)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署)、合同规定的需求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培训手册、用户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发票正本(一份)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货款。
5.3 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不予计量和支付。
5.4 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发生迟延支付情况,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各供应商应充分注意,凡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磋商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者为准。
7.1 建设要求
符合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
符合信息技术的发展潮流,符合管理模式的需求。
(2)可靠性原则
选用高可靠的产品与技术,在系统出现异常时,具有应变能力和容错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3)实用性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诊疗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计算机系统应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为相关的应用系统调用,另一方面各种系统应提供使用于各个层次计算机知识水平的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系统的报表定制,参数设置等便利直观、个性化。
(4)开放性原则
要构建灵活、开放的体系结构,保证现有数据库的数据的移植,有效利用。同时为系统扩展、升级及不可预见的管理模式的改变留有余地,并为后期建设的平稳过渡打下基础。
(5)可扩展性原则
在系统的设计中不仅应考虑目前的业务需求,更应该满足未来业务量及接入手段种类增长的需求,系统规模应具有可调性。
(6)安全性原则
对某些信息资源的使用要进行一定的权限划分,并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7)可管理性原则
提供良好的应用操作维护界面,维护操作简单。系统对网络连接、硬件设备、软件进程、日志记录等提供实时监控管理,能提供工具对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数据化的管理。
(8)信息共享原则
对信息资源可考虑有条件、分层次共享,使信息既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又符合内部信息的保密要求。要保证所有相关信息能导入现有通用软件,如 excel 等。
7.2 本项目磋商内容与具体质量要求(但不仅限于)详见下表。
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
7.2.1 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A)软件开发
序 号 | 大类 | 分系统 | 功能模块 |
1 |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 | 超声远程会诊系统 | 远程会诊模块 示教模块 |
2 | 平台系统 | 超声质量控制系统 | 质量评估模块 |
3 | 超声数据存储系统 | 图像后处理模块智能检索模块 超声数据采集模块 数据检索模块 |
B)硬件设备
序 号 | 名称 | 数量 |
1 | 超声影像会诊云平台系统工作站 | 16 |
2 | 会诊与存储服务器 | 1 |
7.2.2 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A)软件开发
序 号 | 大类 | 分系统 | 功能模块 |
1 |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 超声信息管理系统 | 检查预约登记模块 |
报告管理模块 | |||
无纸化流程管理模块 | |||
科室管理模块 | |||
分诊叫号管理模块 |
7.3 具体服务内容
7.3.1 整体构架概述
将 5G+边缘云计算资源作为接入端承载,中心云平台作为业务应用及影像大数据分析承载,将超声设备生成的动态超声影像通过 5G 网络及边缘云计算数据网关,在遵循 DICOM 标准的前提下,实时发送至中心云平台,在存储备份的同时,完成基本的归档及大数据分析预处理,以供远程业务、科研业务的开展。
实现功能:
(1)可以对图像实时评估,降低误诊率。同时可以对超声图像监测是否达到质控模式;
(2)对超声影像数据进行管理,建立大数据储备中心,建立诸如:甲状腺及甲状旁腺介入超声医学,肝脏超声医学,心脏病超声医学等细致的数据存储,用于未来的科研等储备
(3)实现智能检索既往数据,目前科室拥有的超声仪器具有很多优质的分析软件,可以通过数据传导进行图像数据的离线分析。
(4)远程会诊功能;大型会诊与请会诊两种模式兼容,实现对社区医院的帮扶,已完善分级诊疗目的。
(5)学习示教功能:建立科室示教中心,科室学习示教,分享。树立学术口碑和领导地位,吸引病源,实现传授
(6)建立人工智能的基础平台,建立基础性人工智能数据库储存,做数据战略储备。
(7)工作站对接上下级医院要求:上级医院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需具有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超声科相关科研合作协议的。下级为浦东新区六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超声信息管理系统:连接目前已有全部台式超声系统;包括检查预约登记模块、报告管理模块、无纸化流程管理模块、科室管理模块、分诊叫号管理模块
7.3.2 系统功能与技术指标
7.3.2.1 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1)软件技术指标
序号 | 指标要求 |
(一) | 系统用途说明: 通过超声设备 DICOM 端口,采集超声设备的图像和测量值等数据,传入中央服 |
务器设备。可实现在客户端电脑对数据进行后期处理,包括风险计算,容积图像后处理,数据检索,输出超声图文报告。系统可以与医院的 HIS、PACS 系统集 成,实现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 |
(二) | 主要技术及系统概述 |
1 | 信息一体化功能包括: |
1.1 | 标准 DICOM 采集方式,保证超声图像的清晰度和信息量。 |
1.2 | 标准 DICOM 结构化报告采集方式,可直接将超声检查测量数据导入系统。 |
1.3 | 可实现二维静态,二维动态,三维/四维容积动态数据的采集和存储。 |
1.4 | 可与医院 HIS,PACS 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的长期归档和整体规范化管理。 |
1.5 | Linux 系统服务器;保留原始超声厂家私有的 DICOM 数据,用于科研软件分析,此数据包含组织多xx成像与组织追踪成像及其定量曲线分析功能,并包括 AMM, CAMM,TVI, STRESS ECHO 和造影定量分析等原始信息(小站需提供具 体硬件参数)。 |
1.6 | 接入现有超声科室大数据库,报数数据实时使用。 |
1.7 | 接入现有超声科室云平台,随时调取 DICOM 数据。 |
2 | |
2.1 | 实时评估观测多台超声图像。 |
2.2 | 实时观测机器使用状态。 |
2.3 | 支持显示第三方报告系统。 |
2.4 | 实时介入语音提醒。 |
3 | 图像后处理功能包括: |
3.1 | 支持利用数据后处理软件对特定的 DICOM 数据进行后期分析处理:设备上无需物理实体的光盘和 U 盘辅助,完全通过网络可以将 DICOM 原始数据下载和导入 超声工作站软件(如TomTec、ViewPoint 和 EchoPAC 等)。 |
3.2 | 可对采集的超声图像进行距离、面积、角度等测量。 |
3.3 | 可对系统采集的超声图像进行文字和箭头标注。 |
3.4 | 对同一病人的历次检查图像可以进行同屏幕对比。 |
3.5 | 可对超声图像的亮度和对比度进行调节。 |
4 | 数据检索功能包括: |
4.1 | 支持以特殊字符组成的名字,机器型号,病人年龄等关键词对数据进行检索。 |
4.2 | 检索规则可以长期保存。 |
4.3 | 数据库可对单独机器分类显示。 |
5 | 会诊功能包括: |
5.1 | 支持多线程远程会诊模式。 |
5.2 | 支持远程语音模式。 |
5.3 | 支持远程审阅超声图像。 |
5.4 | 支持Web 接口的会诊功能,包含(数据搜索、打包和下载服务)。 |
5.5 | 支持手机,平板等轻会诊模式。 |
6 | |
6.1 | 超声数据采集系统 |
6.2 | 管理多路超声机或 DICOM 医学影像源,供超声影像 DICOM 原始数据导出的连 接服务,防拥塞。 |
6.3 | 原始数据临时存储、中继转发到科内数据库,防拥塞,可控流控。 |
7 | 示教功能: |
7.1 | 中心示教室功能,支持远程文件播放。 |
7.2 | 分中心预览功能,支持文件播放,语音视频读取。 |
8 | |
8.1 | 保修期≥1 年,设备保修包含主机和所有附件。质保期后,年度保修费<设备总 价的 5%。 |
8.2 | 报价产品在上海配有专业维修工程师,直接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保证 2 小时内响 应,4 小时内到场。 |
8.3 | 主要零配件应能确保库存(列出主要零配件的清单及价格)。 |
(2)硬件设备技术指标
序号 | 设备名称 | 具体配置要求 | 数量 |
1 | 超 声 影像 会 诊云 平 台系 统 应用 工 作站 | 1、监视器:10 英寸高清晰度液晶显示器,支持手指按触操控,屏幕可视角度≥170 度。 2、处理器:最大速度≥3.4GHz,≥4GT/s 系统总线,四核,八线程核心,6M 三级缓存 3、内存及硬盘:16GB 内存容量;≥1TB 固态硬盘容量。 4、医学影像采集: 4.1、外设接口:≥3 个 HDMI 输入输出接口,音频耳机、麦克风独立接口,≥4 个 USB3.0 接口,可接以太网和无线局域网。 4.2、采集端口:HDMI 或 VGA,可扩充两路 SDI 4.3、DICOM 接口:符合标准,兼容主流厂家自定义 tag | 16 套 |
2 | 会 诊 与存 储 服务器 | 平台: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系统功能与性能: 1.DICOM 原始影像接收和存储 60TB,并支持 Web 等多接口访问; 2.支持多诊室、多方视频会诊,并行最多 100 方; 3.远程视频交互系统,满足五大应用模式:质控、远程会诊、教学示教、原始数据存储调阅、原始数据检索; 4.远程质量控制工作站硬件配置: 1.处理器:频率≥2.4GHz;系统总线:QPI 8GT/s;三级缓存≥20M;数量 2 颗 2.内存:≥128GB 3.硬盘:6TB *12 共 72TB,采用冗余技术后约 60TB 4.外设:硬盘列阵卡;以太网 4 口;PCI-E 3.0,7 槽; VGA 接口 5.电源:双冗余,热插拔,100-240V,750W | 1 套 |
7.3.2.2 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序号 | 指标要求 |
主要技术及系统概述 | |
1 | 检查预约及登记功能 |
1.1 | 科室检查预约 |
1.1.1 | 支持根据预约排班信息,快速预约病人的检查日期、检查时间和检查地点; |
1.1.2 | 支持预约排班信息管理,包含对患者已经预约完成的检查项目在可取消的时间范 围内取消预约。 |
1.1.3 | 支持工作日历管理,包括对工作日,周末以及节假日的最大预约数进行管理; |
1.1.4 | 支持预约完成后打印预约回执单,包含打印病人基本信息、检查条码、检查项目、 检查时日期时间、注意事项; |
1.1.5 | 支持预约患者自动或手动转登记; |
1.1.6 | 支持患者以不同的标识对预约患者进行突出显示,预约患者的标识为“预约”。 |
1.2 | |
1.2.1 | 支持登记病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 话、检查日期、检查部位、临床诊断; |
1.2.2 | 支持检查科室自定义配置上述信息是否展现以及排列顺序 |
1.2.3 | 支持与门诊、住院及体检业务系统对接,获取患者相关的检查申请信息; |
1.2.4 | 支持按报告状态、病人类别、检查类别、检查仪器对患者列表进行过滤; |
1.2.5 | 支持对患者费用进行确认、退费、拒绝、收费、撤销操作; |
1.2.6 | 支持将用户设置保存于服务器,登陆后再自动还原; |
1.2.7 | 支持进行留言操作; |
1.2.8 | 支持VIP 患者登记; |
1.2.9 | 支持绿色通道患者登记免排队。 |
2 | |
2.1 | |
2.1.1 | |
2.1.1.1 | 支持按病人编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日期、检查号、诊断医师、申请科室、设备类型、检查部位、申请医师、报告医师、操作医师、审核医师、显示诊断结论、显示阅片状态、显示报告状态、显示审核检查状态、显示检查状态查 询患者信息,并打开检查记录书写报告; |
2.1.1.2 | 支持报告锁定功能,同一份报告(除已发布的报告)由一位医师打开后,其他登 录的用户无法同时编辑改报告; |
2.1.1.3 | 支持急诊及危急患者在报告快捷列表中优先排列 |
2.1.2 | 病例编辑 |
2.1.2.1 | 支持查看登记处及技师的留言及电子申请单; |
2.1.2.2 | 支持报告编辑区域放大缩小、明暗度调整、上下角标标记; |
2.1.2.3 | 要求提供报告辑区域放大缩小、明暗度调整、上下角标标记截图证明。 |
2.1.2.4 | 支持报告打印自动缩页,无需手动调整 |
2.1.2.5 | 支持报告书写展现所见即所得,书写界面直接展现图片、图注、数字签名图片、 表格等文字外的内容,预览、打印与当前展示页面完全一致; |
2.1.2.6 | 要求提供报告预览界面图片、图注、数字签名图片、表格展现与书写界面一致的 截图证明。 |
2.1.2.7 | 支持医生图片签名及 CA 电子签名打印; |
2.1.2.8 | 支持发起读片会诊、随访病例标记、阴阳性标记、兴趣报告归类; |
2.1.2.9 | 支持修改痕迹对比及修改记录查看。 |
2.1.2.10 | 支持中英双语报告 |
2.1.2.11 | 支持报告退回,并记录退回原因。 |
2.1.2.12 | 支持心脏超声报告结果自动计算服务。 |
2.1.2.13 | 要求提供心脏超声报告结果自动计算截图证明。 |
2.2 | 超声危急值提醒 |
2.2.1 | 支持对报告中出现的危急值进行智能判断、并进行提示;支持根据医院需求对危 急值自定义配置。 |
2.3 | |
2.3.1 | 支持报告审核后,提交到报告发布平台,供系统内各临床科室浏览。 |
2.4 | 敏感词提醒 |
2.4.1 | 支持敏感词提醒,如在男性的检查报告中出现“子宫”,会及时提醒; |
2.4.2 | 支持敏感词提醒个性化配置。 |
2.5 | 相关报告调阅 |
2.5.1 | 支持在同一检查报告页面,可查看患者本科室内的历次检查报告; |
2.5.2 | 支持在同一检查报告页面,可查看患者跨科室(调阅患者超声、内镜、心电、检 验、病理等)的相关检查报告及图像信息(如有)。 |
2.5.3 | 要求提供统一检查报告页面,可查看患者跨科室(调阅患者超声、内镜、心电、 检验、病理等)的相关检查报告及图像信息界面截图证明。 |
2.5.4 | 支持查看相关报告申请单、电子病历; |
2.6 | 多级审核 |
2.6.1 | 支持三级报告体系,一级初稿、二级审核、三级复审体系; |
2.6.2 | 支持报告审核医生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做相应修改; |
2.6.3 | 支持审核不通过留言; |
3 | 无纸化流程管理 |
3.1 | 临床危急值推送 |
3.1.1 | 支持与临床工作站做系统对接,实时将危急值推送给临床,并返回接收反馈; |
4 | |
4.1 | 支持单帧视频图像采集:支持 NTSC、PAL、S-Video、RGB 等视频信号采集;图 像格式可为JPG、DICOM、bmp 等格式,并可对图像进行处理; |
4.2 | 支持动态视频采集,视频格式可为 AVI、MP4 等格式; |
4.3 | 支持影像数据导出; |
4.4 | 支持同步或者异步采集图像; |
4.5 | 支持对采集的影像数据进行后处理,包括影像数据质量调整、裁剪、标注、测量; |
4.6 | 支持对采集到的影像数据进行平铺以及采集顺序的调整; |
4.7 | 支持超声图像采集界面以 1/4 大小悬浮在医生报告窗口,支持在系统中影像数据 的捕捉和录制; |
4.8 | 支持与设备对接,通过手持或者脚踏的方式获取患者影像数据。 |
5 | |
5.1 | 支持 NTSC、PAL、S-Video、RGB 视频信号采集; |
5.2 | 支持标准 DICOM 格式影像数据传输。 |
6 | |
6.1 | 统计查询 |
6.1.1 | 支持病人查询、随访查询、会诊查询、危急查询、申请单查询; |
6.1.2 | 支持工作量统计、阳性率统计、分类收费统计、收入汇总统计、报告率统计、 |
6.1.3 | 工作量分组、收费项目明细统计、检查部位例数统计、工作量按月分组、 |
6.1.4 | 总汇表打印计、随访汇总统计、典型病例汇总、医生参与读片、检查质控统计; |
6.1.5 | 支持快捷查询(姓名、性别、日期)及高级查询(自定义查询内容字段)两种查 |
询方式; | |
6.2 | 教学管理 |
6.2.1 | 支持教学病例归类; |
6.2.2 | 支持在报告界面将该报告设置为典型病例或教学病例; |
6.2.3 | 支持相关教学资料导出; |
6.2.4 | 支持资料以 WORD、PDF 等格式导出; |
6.3 | 人员管理 |
6.3.1 | 支持工作量统计; |
6.3.2 | 支持个人信息记录。 |
6.4 | 设备管理 |
6.4.1 | 支持对影像设备进行管理,包括设备采购时间记录、保养周期提醒、维修时间记 录; |
6.4.2 | 记录维修状况。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当时技术员、抢修经过、修复时间等 信息做详细书面记录; |
6.4.3 | 设备操作人员每日填写设备使用日志,记录工作内容和机器运转情况。 |
6.5 | 留言管理 |
6.5.1 | 支持不同角色(登记员、技师、报告医生)对同一病例书写留言,当打开患者病 例时,留言内容自动弹出; |
7 | 分诊叫号管理 |
7.1 | 排队叫号管理 |
7.1.1 | 分诊集成 |
7.1.1.1 | 支持排队叫号系统集成于信息系统中,无需单独开启操作界面,在系统中可直接 完成操作。 |
7.1.2 | 分诊规则 |
7.1.2.1 | 支持全自动、半自动、手动分诊模式管理; |
7.1.2.2 | 支持病人(急诊病人、VIP 病人、预约病人)优先级设置,可分一级、二级、三 级; |
7.1.3 | 登记取号 |
7.1.3.1 | 支持在病人登记完成后即自动分配排队号码,并打印排队号; |
7.1.3.2 | 支持排队队列与检查类型、检查机房对应,根据登记时确定的检查类型和检查机 房自动进入相应的队列; |
7.1.3.3 | 支持变更队列重新生成分诊号。 |
7.1.4 | 候诊屏 |
7.1.4.1 | 支持设置每次呼叫的语音播放次数、播放语速、男女声等; |
7.1.4.2 | 支持将屏幕自定义分割成多个区域,分别显示不同队列的信息; |
7.1.4.3 | 支持设置不同状态患者名字颜色显示,如急诊患者红色显示; |
7.1.4.4 | 支持患者姓名脱敏显示; |
7.1.4.5 | 支持显示就诊房间医生照片及姓名; |
7.1.4.6 | 支持滚动显示就诊注意事项; |
7.1.4.7 | 支持动态播放视频资料; |
7.1.4.8 | 支持配置显示候诊人数、是否显示在检患者; |
7.1.4.9 | 支持当前播报患者大屏幕突显; |
7.1.4.10 | 支持诊室门口小屏上显示当前检查患者及后续等待患者信息。 |
8 | |
8.1 | 保修期≥1 年,设备保修包含主机和所有附件。质保期后,年度保修费<设备总 |
价的 5%。 | |
8.2 | 报价产品在上海配有专业维修工程师,直接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保证 2 小时内响 应,4 小时内到场。 |
8.3 | 主要零配件应能确保库存(列出主要零配件的清单及价格)。 |
7.3.3 软件技术方案
7.3.3.1 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1)软件技术要求
序号 | 软件技术要求 |
1 | 系统需采用 B/S 架构,纯 WEB 版产品界面,需提供系统界面截图 |
2 | 系统需采用 HTTPS 协议可认证用户和服务器 |
3 | 系统需采用安全登录方式,对于用户名和密码有严格管控机制 |
4 | 系统提供性能监视器功能,能对设定的关键指标进行监控 |
5 | 系统需拥有数据管理机制,保护数据传输和储存的稳定性可靠性 |
6 | 支持完善的数据分析功能 |
7 | |
8 | |
9 | 支持功能模块化建设 |
10 | 系统具备完善应用部署能力,提供应用部署管理平台的界面和部署方案; |
(2)软件功能要求
序号 | 模块名称 | 具体功能要求 |
1 | 超声远程会诊系统 | 支持 Web 接口的会诊功能,包含(数据搜索、打包和下载服务)支持手机,平板等轻会诊模式 支持语音、视频等多种会诊功能支持远程审阅超声图像 中心示教室功能,支持远程文件播放 分中心预览功能,支持文件播放,语音视频读取 |
2 | 超声质量控制系统 | 实时评估观测多台超声图像实时观测机器使用状态 支持显示第三方报告系统 |
3 | 超声数据存储系统 | 软件具有图像后处理功能: 可对采集的超声图像进行距离、面积、角度等测量可对系统采集的超声图像进行文字和箭头标注 对同一病人的历次检查图像可以进行同屏幕对比 可对超声图像的亮度和对比度进行调节 |
数据检索功能: 支持以特殊字符组成的名字,机器型号,病人年龄等关键词对数据进行检索 检索规则可以长期保存 数据库可对单独机器分类显示智能检索功能: 支持以特殊字符组成的名字,机器型号,病人年龄等关键词对数据进行检索 数据库可对机器数据单独显示超声数据采集系统 管理多路超声机或 DICOM 医学影像源,供超声影像 DICOM 原始数据导出的连接服务,防拥塞 原始数据临时存储、中继转发到科内数据库,防拥塞,可控流 控 |
7.3.3.2 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台系统
(1)软件技术要求
序号 | 软件技术要求 |
1 | 系统需采用 B/S 架构,纯 WEB 版产品界面,需提供系统界面截图 |
2 | 系统需采用 HTTPS 协议可认证用户和服务器 |
3 | 系统需采用安全登录方式,对于用户名和密码有严格管控机制 |
4 | 系统提供性能监视器功能,能对设定的关键指标进行监控 |
5 | 系统需拥有数据管理机制,保护数据传输和储存的稳定性可靠性 |
6 | 支持完善的数据分析功能 |
7 | |
8 | |
9 | 支持功能模块化建设 |
10 | 系统具备完善应用部署能力,提供应用部署管理平台的界面和部署方案; |
(2)软件功能要求
序号 | 模块名称 | 具体功能要求 |
1 | 检查预约登记模块报告管理模块 无纸化流程管理模块科室管理模块 |
7.3.4 对于系统扩容与升级项目,尚需有与原系统的兼容与接口要求
所有接入系统设备需开通 DICOM 端口;所有接入系统设备可接入医院现有局域网/互联网。
7.4 人员及设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至少 1 人,技术工程师至少 1 人,售后服务工程师至少 1 人。
7.4.1 本项目中人员岗位要求
(1)所有参与项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售后服务工程师应为供应商单位在职职工,需提供近 6 个月内任一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
(2)项目负责人,工作年资满 5 年,相关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满 1 年(附相关单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3)技术工程师,工作年资满 5 年,相关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满 1 年(附相关单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4)售后服务工程师,工作年资满 3 年,相关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满 1 年(附相关单位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7.4.2 项目人员驻场要求
(1)项目实施期间要求一周内不少于 3 天有技术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驻场提供支持,工作时间 8:00—17:00。
(2)项目售后服务人员要求保修期内保证 8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场。
7.5 工作进度
序号 | 具体内容 | 工期 | 备注 |
1 | 系统集成实施 | 14 工作日 | 包括测试网络部署 |
2 | 系统培训 | 14 工作日 | |
3 | 系统部署 | 21 工作日 | |
4 | 系统初验测试 | 14 工作日 | |
5 | 系统试运行 | 21 工作日 | |
6 | 系统验收 | 6 工作日 |
7.6 技术培训
7.6.1 培训要求
到医院现场进行应用培训,讲授对仪器的基本操作使用,对实际使用用户进行集中培训或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保养维修、临床应用等一切相关内容。
7.6.2 培训内容:
包括设备基本原理、工艺流程、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维修,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保证设备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及排除常见故障。在维护、维修、操作、技术咨询、使用技巧方面给予技术支持。
7.6.3 培训方式:
现场与集中的培训,针对操作使用与设备科维护应急人员。
7.6.4 培训人员:
(1)安装工程师:派经过供应商公司培训过的专职工程师一名到现场进行为期 1-2 天的安装调试,使其正常运转,到用户验收合格为止。安装结束后,向用户指定人员讲授设备维护知识。
(2)提供到医院现场进行的应用培训,讲授对设备系统的基本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为期 2-3 天,具体视使用医生的掌握程度而定。
7.6.5 培训方案:
(1)介绍系统应用场景:培训,示教,质控,数据检索等
(2)介绍系统使用流程
(3)介绍系统注意事项
(4)介绍系统常见故障
(5)产品正常使用后一个月回访
8.1 质量标准
8.1.1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满足本项目合同文件明确的功能性、使用性要求。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和磋商需求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磋商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8.1.2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系统运行安全之规定。
8.2 系统测试及验收方案
8.2.1 采购人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要求向成交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采购人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成交供应商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采购人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2 成交供应商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xx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3 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成交供应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成交供应商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成交供应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2.4 成交供应商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并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成交供应商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
8.2.5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约定采购人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成交供应商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8.2.6 采购人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成交供应商xx需要改进的缺陷。成交供应商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8.2.7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采购人拥有(3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8.2.8 如果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9 如果由于采购人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
8.2.10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验收通知书,采购人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
8.2.11 如果属于成交供应商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60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8.2.12 如果属于采购人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采购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8.2.12 采购人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
9 安全生产、xx施工(安装)与环境保护要求
9.1 供应商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本市进行相关安装、调试服务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2 在项目安装、调试实施期间为确保安装作业区域及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不影响其他活动正常进行,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有关安全xx施工(安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加强和落实安全xx施工(安装)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成交供应商若违反规定野蛮施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3 成交供应商在项目供货、安装实施期间,必须遵守国家与上海市各项有关安全作业规章、规范与制度,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安全用电等制度,确保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4 成交供应商现场设备安装负责人应具有专业证书,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成交供应商应对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自身和第三方安全与财产负责。
9.5 成交供应商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必须按安装施工计划协调好现场施工(安装)工作,在项目验收合格移交前对到场货物承担保管责任。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环境和原有建筑、装饰与设施,保证环境和原有建筑、装饰与设施完好。
9.6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xx施工(安装)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并在报价措施费中列支必须的费用清单。
10.1 具体服务承诺
10.1.1 硬件设备质保:≥12 个月
10.1.2 设备响应时间:≥4 小时电话响应;≥24 小时现场响应
10.1.3 保质期内的回访或巡检计划:每季度至少 1 次对产品使用的回访或巡检
10.1.4 免费质保期间的维修承诺
10.1.4.1 具体报修响应流程
10.1.4.2 如电话沟通或远程支持无法解决的故障或问题,采用通过寄送修、现场服务等其他方式给予解决,对于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提供备用机使用。
10.1.5 保修期外维修承诺:设备出保后需更换或者维修的零配件价格。
10.2 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0.3 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
10.4 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
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10.5 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0.5.1 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10.5.2 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10.6 保密和知识产权
10.6.1 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及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6.2 采购人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采购人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
10.6.3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成交供应商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成交供应商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0.6.4 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采购人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且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0.6.5 采购人具有源代码修改权和永久使用权。采购人对本次开发的软件拥有产权,具有软件开发平台的永久使用权,成交供应商在售后维护期内(包括续签的售后服务期)应提供软件开发平台的后续升级及因开发平台升级导致的应用软件升级服务。
10.6.6 如采购人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1.1 磋商报价计算依据包括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磋商文件答疑或修改的补充文书、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项目现场条件等。
11.2 磋商文件明确的项目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如果有)、管理要求与标准及考核要求等。
11.3 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说明
11.3.1 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设施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1.3.2 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主要工作 内容,允许供应商对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内非核心工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并依照优化后的方案进行报价。各供应商应认真了解采购需求,如发现核心工作内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否则,应以服务内容一览表(工作量清单)为准。
11.4 岗位设置说明
11.4.1 岗位设置应与磋商须知、合同条件、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1.4.2 采购人提供的岗位设置是依照采购需求测算出的,与最终的实际履约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供应商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了解采购需求。供应商如发现和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核查,除非采购人以答疑文件、补充文件或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对磋商文件予以更正。
12.1 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投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案设计、项目研发、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智能化安装工程、硬件集成实施、软件开发和集成实施、安全集成实施、系
统调试及试运行、验收和评估、操作培训、售后服务、投入使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费用。
12.2 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磋商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磋商报价明细表内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
12.3 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
12.4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各类磋商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3.1 磋商最后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中各年度或各分项报价(如有要求)均不得超过对应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3.2 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3.4 经磋商小组审定,磋商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3.4.1 磋商最后报价和技术方案明显不相符的;
13.4.2 磋商最后报价中缩减磋商小组最终确定的服务内容的;
13.4.3 磋商报价中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15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15.1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产品。
15.2 供应商如选用节能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节能产品。
16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16.1 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6.2 供应商如选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则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反之,该产品在评审时不被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
17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7.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参加磋商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具体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均应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7.2 依据市财政局 2015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17.3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7.4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规定,其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5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6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17 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不适用)
17.1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本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8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18.1 按照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磋商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8.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9 促进残疾人就业
19.1 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9.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磋商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采购合同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
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与交付的信息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交付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4、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
5、交付状态:安装、调试、经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交付。
6、质量保证期:硬件质量保证期年、软件质量保证期年、系统整体质量保证期年。其他内容质量保证期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整体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
7、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8、履约保证金:/
9、质量保证金:/
10、其它:/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响应文件
5、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1 质量标准和要求
1.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权利瑕疵担保
2.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2.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2.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xxxx全部责任。
3 系统集成实施、试运行与验收
3.1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乙方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xx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乙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4 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
3.5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3.6 甲方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xx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 3.4、3.6 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3.7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30)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8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9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10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3.11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30)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12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3.13 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
4 知识产权和保密
4.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
4.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3 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 付款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5.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5.2.1 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5.2.2 付款条件:
(1)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2)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关于系统初步验收报告、合同规定的需求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培训手册、用户报告、验收报告、以及发票(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1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但该付款行为不构成对系统的验收;
(3)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验收报告(由双方签署)、合同规定的需求设计文档、使用说明书、培训手册、用户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发票正本(一份)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货款。
6 辅助服务
6.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
6.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
(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6.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 系统保证和维护
7.1 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7.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7.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7.5 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8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7.8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8 补救措施和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 履约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
9.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0 误期赔偿
10.1 除合同第 11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 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
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方。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12.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2.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3 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3.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 违约终止合同
14.1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 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4.3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4.4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4.3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付的信息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 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2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
16.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6.4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17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
17.3 本合同中双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18 合同附件
18. 1 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
18.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9 合同修改
19.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1、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格式填写的,或相关证书与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 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磋商小组否决的风险。2、相关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本表置于响应文件首页)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磋商文件内容说明 | 是否提供/满足 | 对应响应文件起始 页码 | 备注 |
1 | 磋商承诺书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2 | 磋商响应函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 权委托书 | 经供应商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4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
5 |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 材料 | 财务状况报告;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障金的 证明材料; | ||
6 | 磋商报价一览表 | 经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
7 | 磋商报价明细表 | 此表的价格总计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总报 价保持一致 | ||
8 |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 诺书; | |||
9 |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 | 本项目不适用 | ||
10 | 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 | 中小企业声明函;近三年承揽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需);监狱企业证书(如需);制造商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如果有);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 |
序号 | 磋商文件内容说明 | 是否提供/满足 | 对应响应文件起始 页码 | 备注 |
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等 | ||||
二、技术部分 | ||||
1 | 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 | 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维修计划与实施方案 (如果有)等 | ||
2 | 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可辅以图、表) | 项目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安全运行及应 急处理方案(如果有)等 | ||
3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 情况 | 《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 况表》 | ||
4 |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 (如果有)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拟投产品 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果有) | ||
5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需 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有) |
1 磋商承诺书格式
本公司xxxx: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磋商。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四、不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质疑或投诉。
六、不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均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侵害他方的行为。
八、已对照磋商须知”第 2 条要求进行了自查,承诺满足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
求,且在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九、满足磋商文件关于不接受整体进口货物和服务的要求。
十、我方承诺,如之前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考评符合上岗要求的,原则上继续留用。十一、按照磋商文件和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且职
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我方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第三方履约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十二、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 十三、保证成交之后,按照磋商文件承诺履约、实施项目。十四、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结算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五、按照磋商文件和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且职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我方将积极配合采购人和第三方履约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
十六、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了对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要求,无需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正。
十七、我方承诺严格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本次磋商。
十八、本公司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提示: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本承诺书的,经磋商小组审定后,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作无效处理 。
2 磋商响应函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全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磋商响应函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我方已完全理解和确认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一切内容与要求,已不需要作出任何其它解释,我方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并遵守在此期限内,本响应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成交。
3、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提供履约担保(如果有)。我方保证在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全部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和要求。
4、除非并直到制定并实施正式协议书,本响应文件及你方书面成交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5、我方已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所附的《资格检查》进行了自查,对磋商小组根据
《资格检查》判定的非实质性响应无任何异议。
6、我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要求提出质疑。
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
3.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请选择以下一项:1)国家行政企业、公私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国际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防军事企业、其他(请填写)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营业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
3.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注册地点)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公司名称)(职务)(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参加(项目名称、包件)的磋商及相关工作,以供应商的名义签署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书不得转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粘贴处
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 | 内容及说明 | |||
单位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
注册编号 | 注册日期/有效期限 | |||
企业类型及单位性质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传真 | |||
二、基本经济指标(截止到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 | ||||
资产总额 | ||||
负债总额 |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 上缴税收 | |||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 |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利润 率 | |||
联系电话 | ||||
在册人数 | ||||
其中职称等级 | 其中执业资格 | |||
职称名称 | 级别 (如: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其他) | 人数 | 执业资格名称 | 人数 |
四、其他 | ||||
开户银行名称(供应商 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地址(供应商 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账号(供应商 是法人的,填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所属集团公司(如有) | |||
质量体系认证(如有, 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
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 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 |
项目 | 内容及说明 |
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5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说明:以下扫描件均应为 A4 纸大小
5.1 财务状况报告 财务状况报告组成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需提交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件粘贴处
5.2 缴纳税收证明缴纳税收证明组成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缴纳税收证明扫描件粘贴处供应商需提交的扫描件粘贴处
5.3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组成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需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扫描件粘贴处
5.4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证书资格(资质)证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证书扫描件粘贴处
6 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磋商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 项目服务期限 | 备注 | 金额(总价、元)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人民币元,精确到元。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和《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报价。
3、包号填写所参与项目对应包件号,如果供应商参与多个包件,则每个包件的《磋商报价一览表》须分开单独填制。
4、“金额”一栏即按包件填写总报价,且各包件总报价不得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
5、项目服务期限,指计划完成本项目的起始日期区间及全部天数(包括中间成果甲方合理的审核天数)。
6、如此表中的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此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7 磋商报价明细表格式
单位:元(人民币)
序 号 | 项目 | 服务内容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1 | 子项目 1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 台系统 | 预算金额 850,000 元,最高限价即各子项目预算金额。 | ||||
2 | 子项目 2 超声远程教研会诊云平 台系统 | 预算金额 700,000 元,最高限价即各子项目预算金额。 | ||||
合计 |
说明:
1、此表中的合计数必须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保持一致。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8 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示: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前附表”第9.1.1(8)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诺书
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项目名称)(包件号及包件名称)投标所投入的产品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本项目中若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我方承诺提供的产品皆满足相关强制认证要求。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9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拟分包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分包内容 | 价格 | 分包人名称 | 分包人资格(资质) | 以往做过的类似项目的经历 |
说明:
1、附分包人相关证书复印件。
10 供应商可提交的商务部分其他证明材料格式
10.1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仅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5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 以 上 的 为 小 型 企 业 ;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2 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格式
近三年类似项目承接及履约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采购人 | 合同价 | 履约评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金额 |
说明:
1、近三年指: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倒推 36 个月以内。
2、本表中所涉项目均应附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承包合同协议书(二选一)。
3、履约评价可以提供业主评价或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取得的奖项荣誉证书(三选一)的复印件。
10.3 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
说明:扫描件应为 A4 纸大小
供应商需提交的可以证明其能力、信誉和信用的其他材料扫描件粘贴处
10.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10.5 监狱企业证书(仅监狱企业提供)
说明:扫描件应为 A4 纸大小
日 期:
供应商需提交的监狱企业证书扫描件粘贴处
10.6 制造商授权书(如有)
说明:扫描件应为 A4 纸大小
制造商授权书扫描件粘贴处
1 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应含必要的图、表) 说明:具体组成内容和编写要求详见“前附表” 2 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可辅以图、表)
3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
3.1 拟派人员汇总表格式
拟派人员汇总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岗位基本要求 | 备注 |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技术职称(或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 书等) | 相关 工作年限 | 相关 工作经验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
1、请按岗位类别及职务详细罗列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2、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是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3、上表如若行数不够,可自行扩充。
3.2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格式
项目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外聘专家等)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姓名 | 年龄 | 从事本专业工 作年限 | |||
职称或职业 资格 | 执业资格 (如果有) | 拟在本合同中 担任的职务 | |||
毕业院校和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说明:
1、主要人员需每人填写一份此表。“主要人员”是指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工程师、售后服务工程师等。
2、表后需附相关证书(包括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学历等)和在职证明材料等,所附证书和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在职证明材料是指:(1)截止磋商日前 6 个月内,主要人员的社保由供应商单位缴纳的有效证明;
3、如果表格填写不准确,或证书(证明材料)提供不完整的,供应商需承担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4、表式不够,可另附页填写。
4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情况(如需)
4.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格式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品牌、型号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质保期 | 单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
1、此表中“规格参数”这一项请详细描述,如遇篇幅过长,另制表描述。
2、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所投产品信息。
3、如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或其他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填写以下分项表。
拟提交全部产品清单(如需)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 号 | 产品名 称 | 数 量 | 品牌、 型号 | 规格 参数 | 制造商 名称 | 产地 | 质保期 | 是否为优先 采购品目 | 是否为国家 强制认证的产品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说明:
1、此表中“规格参数”这一项请详细描述,如遇篇幅过长,另制表描述。
2、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产品信息。
3、如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品目【包括属于节能产品品目、环境标志产品品目、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以下简称优先采购进口产品)】、或其他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填写以下分项表。
4.1.1 节能产品格式(如需)
节能产品一览表
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节能产品名称 | 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是否属于强制节能 | 备注 |
1 | |||||
2 | |||||
3 |
说明:若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采购,供应商应选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如实填写 上表,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
(证书须在有效期之内)
4.1.2 环境标志产品格式(如需)
环境标志产品一览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环境标志产品名称 | 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备注 |
1 | ||||
2 | ||||
3 |
说明:若本项目涉及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供应商应选用环境标志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并如实 填写上表,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扫描件粘贴处
(证书须在有效期之内)
4.1.3 优先采购进口产品格式(如需)
优先采购进口产品一览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优先采购进口产品名称 | 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备注 |
1 | ||||
2 | ||||
3 |
说明:若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采购,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应如实填写上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优先采购进口产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粘贴处
4.1.4 强制认证产品证书(如需)
说明:若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信息安全产品、3C 认证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证等),供应商应提供该产品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需提交的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如信息安全产品、
3C 认证产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粘贴处
4.2 拟投入本项目的产品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如需)
拟投入本项目的产品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或包件号:
序号 | 名称 | 磋商要求 | 响应参数 | 偏离情况 (正/无/负) | 对应 响应文件页码 | 说明 |
说明:
1、上表中所列参数为该项目核心指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响应货物的参数指标对照填写。
2、除上述所列指标以外,如供应商另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指标,请一并如实填写。
3、如磋商货物实际技术规格与技术需求无偏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
4、磋商货物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磋商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请注明是“正偏离”
还是“负偏离”。
第五章详细评审一、磋商成交办法
1、本磋商成交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磋商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本磋商成交办法的打分无效。
2、磋商小组负责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此磋商成交办法进行详细评审;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而不纳入详细评审范围。
3、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包括答疑和补充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商务部分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确认商务部分的有效性和最后报价,以此为基础计算各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得分。
5、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6、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磋商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小型、微型企业的最终磋商价格给予 6%的扣除;
(2)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 6%的扣除。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7、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最终磋商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其最终磋商价格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仔细审阅、评定后各自独立打分,并提出技术部分的详细评审意见(方案的优缺点均加以评述),打分可在规定幅度内允许打小数。
10、本项目技术标评审项中标有“*”内容属于客观评审因素,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一致。
1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类 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评定分 | |
商务 | 20 | 价格 | 报 价 得分 | 20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20 注:磋商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所 有响应中的最低报价。 | |
技术 | 一、评审内容: | |||||
1、需求理解、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
2、系统总设计的明确程度; | ||||||
3、关键技术点的分析及响应; | ||||||
整 体 方 案设计 | 6 | 4、本系统与原有系统的对接情况;二、评审标准: 1、方案完整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得 5~6 | ||||
分; | ||||||
2、方案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得 3~5(不 | ||||||
含 5)分; | ||||||
3、方案基本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弱,得 3 分。 | ||||||
1、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
80 | 技 术 及 服 务 水平 | 硬 件 整体选型 | 3 | 2、所选产品型号、配置、数量是否满足整体技术指标要求。 二、评审标准: 1、符合国家标准,型号、配置、数量高于整体技术指标要求的,得 2.5~3 分; | ||
2、符合国家标准,型号、配置与采购需求契合的, | ||||||
得 2~2.5(不含 2.5)分; | ||||||
3、基本符合国家标准,型号、配置、数量未达到 | ||||||
整体技术指标要求的,得 1.5~2(不含 2)分。 | ||||||
硬 件 技 术参数 | 7 | 1、所选产品品牌市场质量信誉度情况; 2、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的偏离情况; 3、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二、评审标准: 1、参数指标高于采购需求的,得 6~7 分; 2、参数指标与采购需求契合的,得 5~6(不含 6)分; | ||||
3、参数指标与采购需求存在负偏离的,得 4~5(不 含 5)分。 | ||||||
软 件 设 | 25 | 一、评审内容: |
类 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评定分 | |
计 | 1、软件设计的可靠性、成熟度(相关证书认证等); | |||||
2、软件设计架构的先进性、安全性; | ||||||
3、软件设计的易扩展性、易使用性; | ||||||
4、操作界面是否友善、易操作。 | ||||||
1、方案设计完整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 | ||||||
作性,保障措施切实有效,得 22.5~25 分; | ||||||
2、方案设计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保障 | ||||||
措施欠缺,得 19~22.5(不含 22.5)分; | ||||||
3、方案基本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得 | ||||||
15~19(不含 19)分。 | ||||||
1、拟投入人力资源;(包括项目经理资质及以往 类似业绩、项目组人员数量及资质、社保缴纳情 | ||||||
况等) | ||||||
整 体 方 案 及 实 施 | 18 | 2、拟投入设备、材料等; 3、详细进度安排; 4、试运行方案、培训方案。 5、验收标准、方案是否详细完整。二、评审标准: 主要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职称学历证书完整提供, | ||||
按以下内容进行评审;未完整提供,得 11 分: 1、拟投入资源充分、实施操作性强,得 16~18 分; 2、拟投入资源较合理、实施操作性一般,得 13.5~16(不含 16)分; 3、拟投入资源缺乏、实施操作性弱,得 11~13.5 (不含 13.5)分。 | ||||||
1、质保期、响应及修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
2、驻场服务是否符合要求;(如需) | ||||||
3、是否具有延伸、便利等服务; | ||||||
售 后 服 | 4、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有力可行; 5、知识产权,含源代码修改和永久使用权,平台 | |||||
售 后 服务 | 务 承 诺 及 保 障 | 15 | ||||
措施 | 1、服务承诺优秀,特色服务详尽,保障措施切实有力,得 13~15 分; 2、服务承诺合理,特色服务较少,保障措施可行, | |||||
得 11~13(不含 13)分; 3、服务承诺简单,保障措施欠缺,得 9~11(不含 11)分。 | ||||||
供 应 商 履 | 供 应 商 综 合 实 | 6 | 一、评审内容: 1、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的承接情况; |
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2、供应商的综合履约能力。二、评审标准: 1、是否属于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有一个得 2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 1 分,最高得 分为 4 分,没有得 0 分; 2、近三年承接的有效类似项目获得的用户或第三方评价情况、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技术认可情况,得 0~2 分。 | ||||||
第六章附件
注意:请供应商在_ (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项目磋商提纲
1)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 ;
2)磋商地点: 浦东民生路 1399 号 16 楼 室;
3)磋商小组成员: ;
4)供应商: 。
2. 内容:
1)问:(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答:(磋商时由供应商答复) 2)问:(磋商时由磋商小组提出)答:(磋商时由供应商答复)
………
3.报价是否作调整,请勾选:
□保持不变
□报价变化,其中涉及报价变化的具体内容为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