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招案 2022-0387
招标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目 录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 术 部 分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000 x或微信公众号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
10 点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招案 2022-0387;
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3、 预算金额:人民币 140 万元/年;
4、 最高限价:人民币 140 万元/年。
5、 招标内容:负责招标人食堂餐饮管理,主食堂总面积约 459 平方米,其中,厨房面积为 169 平方米,餐厅面积为 290 平方米,有 182 个餐位。分食堂面积约 61 平方米。工作日供应主食堂早餐(150 人左右)、午餐(300 人左右)、晚餐(50 人左右)
工作日供应分食堂早餐(20 人左右)、午餐(50 人左右)、晚餐(10 人左右)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6、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对中标单位承诺的当年的服务质量、工作报告等做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经费待预算批复后实施)。
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二、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时间:2022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每天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3
时至 16 时(北京时间,双休、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上海市xx路 528 弄 35 号(中世办公楼)208 室或微信公众号购买。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600 元/本(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00 秒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00 秒
3、递交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详见当天一楼大屏)
4、开标会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开标会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xx(详见当天一楼大屏)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被授权人身份证。
注:供应商携带上述报名资料,在上述时间段内至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报名、领购招标文件或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
电 话:021–62252215 021-62251722
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x、xx飞电 话:021-52555817 传 真:021-52555810
邮 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飞电 话:021-5255581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 140 万元/年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 □无 ☑有,金额:人民币 140 万元/年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 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 餐饮业 | |
核心产品 | 无 | |
公告媒体 | ||
2 | 招标人 | 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 联 系 人:xxx、xxx 电 话:021–62252215 021-62251722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x、xx飞电 话:021-52555817 传 真:021-52555810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若符合政 |
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不适用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 | 无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 | 无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无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无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是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供应商不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 □否 x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 |
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 6%的扣除。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 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
若供应商非中小企 业,可视为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的情形 | 1) 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 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支持监狱企业、促进 残疾人就业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 | x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 |
规定或扶持政策 | 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 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 |
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 资料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如有,另行通知 |
15 |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2022 年 3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 00 秒(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 年 3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0 xxxx(xxx详见一楼大屏) |
16 | 开标时间、地点 | 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0 x 00 x(xxxxx)0 xxxx(xxx详见一楼大屏) |
17 | 其他唱标内容 | 开标一览表 |
18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提交方式为转账、汇款、支票方式。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 |
19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90 日(日历日)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电子文件一份(□扫描件,☑ Word) |
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招案 **-**** 在 2022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XX 秒之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 |
其他 | ||
22 | 信用查询 | 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xxx.xxxx.xxx.xx/xx/xxxx)对参与开标会的投标人进行信息查询、截图留存,确认投标人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等,若存在上述情况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 理原则 | 不适用 |
24 | 定标原则 | 1) 招标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
25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 ①项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对中标单位承诺的当年的服务质量、工作报告等做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经费待预算批复后实施) ②服务方式:食堂管理服务 ③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及时间 | 项目服务费按季结算。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 构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28000 元。 |
29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质疑,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须由法定 |
和通讯地址 |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投标人 公 章 ), 联 系 电 话 : 021-52555817 , 邮 箱 :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 000 x 00 x(x xxxx)。 | |
30 | 其他规定 | 无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招标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
自己负责。
7.4 招标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招标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盖章、签字处按照要求盖章、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
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 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3)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x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评标委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27.2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
告。
32.中标通知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6.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6.5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作为选定本次招标中标人的依据。
1、资格性审查
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进行审查,若下述项缺漏或无效的或存在重大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将不通过资格性审查,且不进入后续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具体内容如下:
(1) 供应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 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 本项目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其他资格条件:
(8.1)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下列情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8.2)若为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满足 3 家的,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不足 3 家则不得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
2.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招标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
的 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2 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6)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详细评审
3.1 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价格标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财库〔2017〕141 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和《财库〔2017〕141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5)对于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采购的
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上述品目清单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若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若属于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须推荐符合强制节能要求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则作无效标处理。
3.2 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且供应商提供了完整、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按下述规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 6%的扣除。
(2)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后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参照上述
3.3 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评分细则
一、价格评分(10 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投标报价 | 10 | 1、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 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 100; |
二、商务技术评分(90 分)
序号 | 评分分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服务定位和目标 | 5 | 一、评审内容: 服务定位和目标。 二、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定位的分析,对本项目预期目标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评分。 (1)分析完整、目标设定合理的得 5 分。 (2)提供分析、目标设定有瑕疵的得 3 分。 (3)分析及不完整、目标设定不合理的得 1 分。 |
2. | 整体服务方案及质量检查保障措施 | 25 | 一、评审内容: 整体服务方案(包括菜单配置、食品加工处理,餐饮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应服务标准与承诺。 二、评分标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整体服务方案的完整情况进行评审。 1、菜单配置丰富合理、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完整且针对性强的得 25 分。 2、菜单配置基本合理、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基本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基本完整且有针对性的得 20 分。 3、菜单配置简单重复度高、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简略、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有一定的针对性的得 15 分。 4、菜单配置有明显缺漏、食品加工处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简略、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服务承诺简略有明显缺漏的得 10 分。 |
3. | 应急预案和紧急 事件处置措施 | 8 | 一、评审内容: 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二、评分标准:根据防火、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预 |
案完整性及方案质量进行评分。 (1)方案完整且科学可行的得 8 分。 (2)方案完整但措施有瑕疵的得 5 分。 (3)方案不完整措施不完备的得 2 分。 | |||
4. | 节能措施 | 6 | 一、评审内容: 节能措施。 二、评分标准:节能降耗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分。 (1)节能降耗工作计划完整,实施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的得 6 分。 (2)具有节能降耗工作计划,实施措施基本有效的得 4 分。 (3)节能降耗工作计划不完整实施措施不完备的得 2 分。 |
5. | 环保管理 | 5 | 一、评审内容: 环保管理。 二、评分标准:在垃圾分类管理和回收、危废管理等方面设想的合理性,管理举措的可行性。 (1)环保管理计划完整,实施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 5 分。 (2)具有环保管理计划,实施措施基本有效的得 3 分。 (3)环保管理计划不完整实施措施不完备的得 1 分。 |
6. | 健康管理 | 5 | 一、评审内容: 健康管理。 二、评分标准:员工职业健康的管理思路和实施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管理计划完整,实施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得 5 分。 (2)具有管理计划,实施措施基本有效的得 3 分。 (3)管理计划不完整实施措施不完备的得 1 分。 |
7. | 管理制度 | 6 | 一、评审内容: 管理制度。 二、评分标准:用于支撑餐饮服务开展的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备程度。 完善的组织架构,健全的餐饮管理服务制度、作业流程,完善的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有可靠的服务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和及时整改方案的得 6 分; 组织架构、餐饮管理服务制度、作业流程、监督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服务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和及时整改方案有 1 到 2 项缺漏的得 4 分; 组织架构、餐饮管理服务制度、作业流程、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服务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和及时整改方案有 3 到 5 项缺漏的得 1 分; |
一、评审内容: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 | |||
二、评分标准:对招标要求中的项目服务技术人员数量及人员 | |||
专业素质能力的情况。 | |||
1、人员配备充足,具有与项目完全吻合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上岗人员要求统一规范且培训考核机制完善合 | |||
8. |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 | 20 | 理的得 20 分。 2、人员配备基本满足要求,有相关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但存在部分不足与缺陷;上岗人员标准基本统一且 |
培训考核机制基本完善合理的得 15 分。 3、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背景、专业证书及工作经验与项目关联度不大;上岗人员标准不统一或培训考核机制存在缺漏的得 | |||
10 分 | |||
9. | 管理体系认证 | 2 | 一、评审内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情况。二、评分标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 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提供 1 项得 1 分, 满分 2 分。 |
10. | 项目业绩 | 8 | 提供近三年(2019 年 3 月至今)以来承接过的类似项目业绩, 有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8 分;没有业绩的得 0 分。提供的业绩以提供合同复印件为准。 |
1.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对应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分计算。
三、 总分计算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实际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招标人名称)
乙 方: (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项 | |||
… |
3.合同金额
x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 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
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
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
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
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
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
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
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
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附后)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投标)二、开标一览表(格式附后)
三、报价明细表(格式附后)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五、投标保证金
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 6-1)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6-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 6-2-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件 6-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
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6-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 6-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联合体协议(如有格式附后)
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7-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附件 7-2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附后)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资料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 服务定位和目标
2. 整体服务方案及质量检查保障措施
3. 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4. 节能措施
5. 环保管理
6. 健康管理
7. 管理制度
8.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
9. 企业能力情况
10. 项目业绩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
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适用于法人单位投标)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投标)
致: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 姓名) 系自然人, 现授权委托 ( 姓名) 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元/年小写:¥ 元/年 | ||
2 | 服务期限 | 服务期限为三年(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对中标单位承诺的当年的服务质量、工作报告等做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 经费待预算批复后实施) |
注:
1、以上报价包含本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含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此表投标报价须与报价明细表合计一致。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报价明细表
报价明细表(格式可自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报价 | 备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总计 |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件 6-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备注 |
附件 6-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6-2-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备注: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6-2-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备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6-2-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6-2-5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2)供应商须完整填写声明函中各项信息,如有缺漏,则视为无效声明。
(3)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中标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 若提供虚假信息,则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 6-3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备注:1.投标人若为分公司,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
附件 6-4
联合体协议(如有)
致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7-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说明: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中标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件 7-2
供应商书面声明
致: (招标人)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投标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一、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定位和目标
2. 整体服务方案及质量检查保障措施
3. 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4. 节能措施
5. 环保管理
6. 健康管理
7. 管理制度
8. 项目服务人员配置
9. 企业能力情况
10. 项目业绩其他资料。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投标人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需求”规定(包括投标货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致: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在参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中,我公司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投标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 (盖章)
公司公章: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2. 服务对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标人)
3. 项目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319 号京德大楼 7-8 楼。
4. 食堂概况:招标人主食堂总面积约 459 平方米,其中,厨房面积为 169 平方米,餐厅面积为 290 平方米,有 182 个餐位。分食堂面积约 61 平方米。
5. 项目期限:
服务期限为三年(本次招标为一招三年首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对中标单位承诺的当年的服务质量、工作报告等做考评,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来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后二年经费待预算批复后实施)
二、目标:
中标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达到服务行为规范化、伙食结构营养化、质量规范标准化、卫生安全制度化、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服务标准。
三、管理模式:
1. 采取劳务费加管理费的管理模式。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付款方式,招标人定期支付中标人食堂工作人员劳务费、食堂运行管理费。
2. 招标人负责提供设备、餐具、水、电、煤配套到位,中标人人员到位后即可投入使用。
3. 食品采购需求标准由招标人负责和制定,由中标人具体操作,食堂的管理、食堂管理服务的保障、人员的招聘、人事管理安排、人员的劳防用品、用餐环境的卫生保洁、采购运输、财务管理以及收款结算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
4. 菜点定价应根据零利润的原则制定(特色菜除外),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5.食堂每天采购原、辅材料采用直接采购,单独计价,以实际采购进阶与招标人进行核算。
四、食堂服务概况:
1. 工作日供应主食堂早餐(150 人左右)、午餐(300 人左右)、晚餐(50 人左右)
2. 工作日供应分食堂早餐(20 人左右)、午餐(50 人左右)、晚餐(10 人左右)
3. 早、午、晚餐接待用餐。
4. 工作日制作各类中西式点心、半成品及成品菜肴,供招标人食堂用餐及餐后打包;每逢周末,根据招标人需要提供菜肴及点心外卖服务。
5. 根据招标人实际需要,不定时供应小锅菜、自制冷菜;工作日下午不定时供应防暑汤羹、茶歇等。
6. 应急用餐,发生特殊原因招标人不能在食堂就餐的,须提供应急外送套餐服务。
7. 每逢节假日,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应节食品,以及成品半成品菜肴的外卖服务。
8. 负责对食堂收款系统的维护,发生情况及时维修;负责对厨房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不能修复的,及时报招标人。
五、食堂服务内容:
1. 就餐内容要求:
早餐 | 每日供应不同品种的面点、面食、饮品、佐菜等,采用自选零点的方式供应。 1.中式点心:不少于 15 个品种。 2.西式点心:不少于 3 个品种。 3.面食:拌面、汤面(面浇头不少于 6 个品种)、小馄饨等。 4.佐菜:各式酱菜。(不少于 5 个品种)。 5.饮品:不少于 3 个品种。 |
午餐 | 每日提供常规大众菜肴、特色菜肴、南北风味、面食、小吃、小炒等,采用自选零点的方式供餐。 1.中式菜肴:大荤 4 种、小荤 4 种、蔬菜 3 种、汤品 2 种(免费)、米饭。 2.面食:拌面、汤面(面浇头不少于 6 个品种)、大馄饨、饺子等。 3.西式菜肴:不少于 3 个品种。 4.特色菜肴:不少于 5 个品种。 5.甜品:中西式甜品不少于 3 个品种。 6.饮品、水果:牛奶、酸奶、软饮、水果(每日水果不得重复)。 |
晚餐 | 每日提供常规大众菜肴、面食、点心等,采用自选零点的方式供应。 |
中式菜肴:大荤 2 种、小荤 2 种、蔬菜 2 种、汤品 1 种(免费)、米饭。 面食:拌面、汤面(面浇头不少于 2 个品种)、大馄饨等。点心:各式中西式点心。 | |
冷菜熟食 | 午餐时段提供冷菜熟食不少于 4 个品种。 |
外卖服务 | 提供中餐(成品和半成品)、西餐、熟食、面点、中式点心的外卖服务。 |
应急用餐 | 1.发生特殊原因不能在食堂就餐的员工的,须提供应急外送套餐服务。 套餐每餐提供大荤 2 种、小荤 2 种、蔬菜 1 种、汤品 1 种、米饭。外送餐运送车辆、司机等人员由中标方提供。 2.半夜餐。 3.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其它应急用餐服务。 |
其它服务 | 根据招标人需求,在特定时间内提供汤团、月饼、粽子等应节食品。 |
六、食堂服务要求:
1. 中标人须根据合同内容为招标人提供相应服务,如有违反,招标人有权终止双方合同。
2. 中标人应本着为招标人所有干部职工服务的原则做好食堂工作日的早餐、午餐、晚餐等服务。供餐时间为:早餐 7:30~9:00,午餐 11:15~12:30,晚餐 17:45~19:00,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同时满足招标人接待用餐、应急特殊用餐、半夜餐及临时用餐等服务的要求,晚餐要求主食堂及分食堂各必须至少有 3 名员工负责烹饪加工制作及清洁卫生工作至结束方能下班、半夜餐要求必须至少有 2 名员工负责烹饪加工制作及清洁卫生工作至结束方能下班。
3. 中标人提供日常食堂管理服务和管理方案,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时令特点和上述服务内容要求规范制定,必须保证食品菜肴安全卫生,达到预期的成本可控、菜肴搭配科学合理、营养丰富,色、香、味俱佳,接待用餐应达到星级酒店的要求,并帮助招标人控制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4. 中标人必须在食堂显著位置提前公布一周菜单、并保证每周更换菜肴的品种。
5. 中标人应加强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并保存提供食品原料的相关证件,杜绝无证有害食品流入食堂,不得采购反季节和转基因主副食品;并接受招标人有关部门的监管。
6. 食物原材料和消耗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制作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标准,并由专人负责留样 48 小时备查。
七、中标人相关要求:
1. 须配备专职采购人员,并有合格的、长期稳定的农副产品及蔬菜采购合作基地、半成品及成品加工(具备一定规模,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专业配送(配备专用冷藏配送车配送原材料)以及一定面积的储藏仓库和高低温冷库。
2. 须承诺近 3 年内所经营的食堂业务,未发生过任何食物中毒事件。
3. 应对进驻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挑选和把关。并从包括卫生知识、工作技能、消防安全、厨房设备操作等各个方面,定期进行正规、系统的培训。
4. 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堂的生产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制定详细、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设有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责任人和做好原始记录,并接受招标人职能部门的监管。
5. 须按照招标人要求,保证合同期内岗位人数满员,满足各岗位的工作需求和管理要求。
6. 如遇招标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应有预案,并有能力自行加工、运输以确保招标人正常用餐。
八、服务人员要求:
1. 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聘请和管理员工,确定其工资标准,所有人员必须由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上岗。
2. 本项目服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 18 人,其中包括:经理一名、厨师长一名、高级厨师两名、中级厨师一名、厨工一名、高级点心师一名、中级点心师一名、点心师一名、服务领班一名、面档一名、切配两名、粗加工两名、洗碗工两名,保洁工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厨师长、厨师、点心师)需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食堂从业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人员,不得另派工作,招标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4. 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通过采购单位审查,保证从业人员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并持有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暂住证,年龄在 18 岁至 50 岁之间,18 岁至 40岁服务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 60%。食堂所有工作人员不得聘请协保及退休人员。
5. 技术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本人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具有食堂管理经验。
6. 中标人公司内部需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此人员不在食堂人员配置人数内),该管理员与食堂负责人及厨房主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协会颁发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7. 中标人公司内部需配备专职维修人员(此人员不在食堂人员配置人数内),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给与维修处理。
8.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干净、整洁的工作衣裤及帽子等,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9.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中标人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整。
10. 中标人每月底应当将当月的《考勤表》和下月的《排班表》交招标人核实,以便掌握食堂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11.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方进驻人员进行审核。中标人有新的员工进驻食堂应事先向招标人书面提供新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并领取出入证件,征得采购单位同意以后方可进驻,未办好健康证的员工(包括试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工作。
九、其它要求:
1.招标人每个月对中标人进行服务质量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该月的服务管理费用。
2.中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定价,负责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仓库管理,做好成本核算,每月与招标人结算一次。
3.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对采购价格、质量进行核查监督,确定菜肴价格标准,配合招标人对食品卫生质量及食堂运营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招标人每月听取中标方餐厅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为提高餐厅服务质量,每季度对就餐人员发放满意度调查表,根据就餐人员对食堂的评价和建议,计算出食堂满意率。保证满意度在 80%以上。若未达标,中标人有责任立即作出改进,并受到相应惩罚。
5.资产管理
1)中标人签署合同时应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2)招标人无偿提供食堂运转必须的场地、设备和设施供中标人使用,中标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及爱惜使用,以确保招标人的场地、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合同到期后归还招标人。
3)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如发现设备、设施有故障,经专职维修人员及时处理未能恢复功能的,应立即向招标人报修。
4)服务过程中设备、用具等的正常损坏及日常保养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5)服务过程中设备、用具等因中标人人为损坏需维修和更换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服务过程中设备、用具等因中标人未妥善保管而遗失、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提
前报废的,视情节轻重,中标人须另行按该设备残值进行赔偿。 6.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安全管理
1)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项国家及地方法规。 2)中标方应对食品加工服务的卫生安全负责,须制定严格的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及全面的安
全防护措施,如因中标方过失造成就餐人员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整顿整改,赔偿因事故造成所有的损失外,还应被扣除当月管理费,招标人有权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中标人的服务资格。
3)必须保证经营场所(包括操作区和就餐区)的环境整洁,并接受招标人及本地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考核,如因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均有中标方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方有权取消中标人的服务资格。
7.发生下列问题,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中标人不配合采购单位需求开展工作的。
2)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在实际食堂工作中与投标文件描述的存在明显差距的。
3)中标人在招标人的检查考核中连续严重不达标的。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并且情节严重的。
5)中标人的进驻人员在驻地发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
6)因中标人违规操作或日常管理松懈造成消防及食品安全事故的。
7)一年内发生有责投诉 6 次以上的。
十、招标人对中标人的考核要求内容:
1. 食堂工作考核要求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考核标准 |
采购验收 (16 分) | 1. 不采购“三无”产品,无过期及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 4 | 现场抽样,发现违反规定, 本项不得分。 |
2. 采购原材料必须有索证制度,并 有规范的台账。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3. 使用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并有规范的台账记录,有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专柜、专人保管。 | |||
4. 原材料收货必须 2 人以上验收。 | 4 | 现场抽样,发现违反规定, 扣 1 分。 | |
服务行为 (21 分) | 1. 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手套,并保持清洁,女工头发应束于工作帽内,男工不留长发、长鬓角,不蓄胡子。员工不留长指甲,不涂指 甲油,不戴戒指等饰品。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
2. 仪表规范、整洁、自然,xx用 语,礼貌待人。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3. 餐厅、售卖窗口、一线服务人员应做到“一笑”“二礼” “三轻”“四勤”。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4. 不在公共场所及操作间吸烟,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不卫 生行为。 | 3 | 现场抽样,发现 1 人次违反规定,本项不得分。 | |
5. 工作场所应配备消毒液。在进入烹饪、售卖间和接触直接入库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或消毒液洗手同时穿戴工作服、帽、口罩、手 套。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6.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3 人以上不得分。 | |
7. 在规定时间提供服务,并且在特 殊情况时及时服务。 | 3 | 未正点供应,发现 1 次扣 1 分。 | |
1. 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台面、栏杆、椅子、灯座、玻璃门、窗(除 室外一面)等光亮整洁无明显积尘、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处违 反规定,扣 1 分。 |
公共区域和厨房管理 (44 分) | 手印、污渍、烟蒂、垃圾。 | ||
2. 公共区域角落处无积尘、垃圾和 蜘蛛网。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处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3. 工作间内物品分类摆放,整洁有 序。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4. 工作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关闭煤气、电源总阀,地面无垃圾、 杂物、积水,保持地沟通畅。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5. 定期清理、清洗、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等设施设备,做好标识,确保正常运 转和使用。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6.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砧板、刀具、案台、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必须标志明显、定位存放、分开使用,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无异味。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列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7. 清洗池应有明显标识,餐饮器具、蔬菜、肉类和水产品应分池清 洗,不得混用。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列违 反规定,扣 1 分。无标识本项不得分。 | |
8. 餐饮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后及时放入保洁柜待用,保持干净、无油腻、无积水,并保存相 关记录。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列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9. 冰箱内的成品、半成品食品,按冰箱上的标识存放,禁止生、熟混 放。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处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10. 所有盛放食品的容器、清洗加 工后的半成品容器不得落地摆放。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11. 垃圾桶必须加盖。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及规定必须上墙公示。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菜肴质量及其他 (19 分) | 1. 制定每周菜谱,应考虑到营养搭配合理、菜肴色、香、味俱佳。饭 菜、点心月月有翻新。 | 4 | 现场验证,每发现 1 处违 反规定,扣 1 分。 |
2. 按规定对食品留样,不漏留,并确保每件样品保留 48 小时,样品不 得少于 100 克,做好留样记录。 | 4 | 现场检阅 3 个月的食品留 样记录,每发现 1 项违反 规定,扣 1 分。 | |
3. 分菜勺蔬荤分开,使用前必须消 毒处理。 | 4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项违 反规定,扣 1 分。 | |
4. 人员配备 18 人,岗位人员符合 要求。 | 4 | 每日检查,岗位缺员超过 3 天,缺 1 人扣 1 分。 | |
5. 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出现在办公 区域。 | 3 | 现场抽样,每发现 1 人违 反规定,扣 1 分。 |
注:
1)以上项目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满 85 分为合格,不合格的扣除当月服务费壹万元作为处罚。
2)连续三个月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服务资格。
2. 季度满意度调查表
内容 | 卫生 | 菜肴质量 | 服务质量 | ||||||||
环境卫生 | 菜肴卫生 | 个人卫生 | 菜肴色香 味 | 菜肴品种 | 菜肴搭配 | 菜肴新鲜 度 | 服务态度 | 供应数量 | 操作规范 | 总评 |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0 | |
打分 |
注:满意度在 80 分以下,扣除服务费五千元,低于 50 分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服务资格。
十一、注意事项:
1.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40 万元/年(该费用包括管理费、人工费、国定假日及平时加班费、高温费、税金、社会统筹保险金、运输、办公等费用),超出此预算的报价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以上服务要求作为本项目基本要求。以上服务要求的未列项并不表示采购方放弃对未列项服务指标的要求。
2.为使服务人员能够安心工作,投标人应确保服务人员人均月收入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保障线,今后每年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3. 投标人必须按照人员配备和工作量,测算全年提供服务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社会统筹等)、管理费及税费,并考虑服务期内国家、上海市政策性调整、人员工资、福利、物价浮动等因素,提出详细的投标报价表和完整的管理方案进行响应。招标人保留因实际工作量变化对增加或减少服务人员及相关费用进行调整的权利。
4. 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方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详细的餐饮管理服务的计划、方案、措施、标准、质量保证以及达到管理目标的具体内容,并具有可操作性,包括以下内容:
1)如何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环境、操作现场管理、食品卫生及安全、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措施)。
2)如何确保菜肴质量及营养合理搭配。
3)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食物中毒等)。
4)如何控制好菜肴成本及措施。
5)如何做好节能管理。
6)考核指标及措施。
7)需要招标人提供的支持。
5. 投标单位应为本项目组配一支有能力的服务团队。各专业管理、技术、服务负责人须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的工作、管理经验。所有服务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且有检查机制。
6. 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措施、针对性方案等各项管理方案。
7. 中标人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针对招标项目,制定相应管理、工作流程、服务方案、人员培训、巡查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运作正常,良好有效无事故。如遇管理责任不到位,发生各类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特别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到国家调整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情况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
9.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合同进行转让或代管。
10. 投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内容、范围有疑问的,可书面提出询问,放弃询问的,视为确认招标内容、范围的所有条件,一旦中标,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采购方的需求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此,采购方一律不予考虑。
11. 如中标人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人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十二、验收及付款
1. 验收:由招标人现场验收。
2. 付款方式:按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