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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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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证件号码:联系人(本人或机构书面授权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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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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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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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特别提醒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应特别关注本合同“第二章声明与保证”、“第三章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第五章“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第八章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第九章强制平仓”、“第十章债务清偿”、“第十一章权益处理”、“第十二章通知与送达”、“第十三章免责条款”、“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及各章节加粗、划线的内容,尤其注意其中的权利限制、责任承担条款,甲方应在确认完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后签署本合同。签署合同后,甲方应认真、诚信履约,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并实施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自愿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专业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二)融资融券合约:甲方与乙方每笔/单次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行为产生的一份单独的融资融券合约
(下称“合约”)。本合同项下可包含一份或多份“合约”,每份合约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四)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五)客户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六)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七)普通买卖: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条件及乙方规定时,可通过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指令买入或卖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八)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下称“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
(九)保证金:是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
是现金,也可以以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乙方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乙方认可的可以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十二)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十三)担保物:指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十四)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供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和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为准。
(十五)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十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七)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八)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十九)警戒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风险。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警戒线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二十)追保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一定比例,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追保线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二十一)即时平仓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即时平仓线,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即时平仓线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二十二)提保线: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保线时,甲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保线。提保线由乙方确定、公布和更改。
(二十三)强制平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将甲方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二十四)卖券还款: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将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五)直接还款: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六)买券还券: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将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七)直接还券: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八)持仓集中度:包括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其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某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某一板块(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乙方有权对持
仓集中度指标进行调整,相关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二十九)T 日:是指交易日,周末和节假日不属于 T 日。
(三十)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一)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三)存管银行:是指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三十四)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达到”、“以上”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 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四)甲方承诺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起诉等情形。
(五)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 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资料过期时及时更换。若甲方不按规定提供上述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告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在乙方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资金转出、转托管、撤指定等措施且无需为上述限制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监管 机关、金融市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资料。
(七)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 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甲方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没有使甲方产生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固有风险的误解,没有影响甲方的自主投资判断,乙方没有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八)甲方确认已清楚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 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保证已明确融资融券交易中他人给予的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没有根据。
(九)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
部证券账户。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十一)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 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接受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向乙方申报。
(十三)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普通账户持有乙方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本的 5%,也不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乙方股票。
(十四)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并随时关注通知内容及乙方 通过公司网站、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乙方营业场所公告或公示的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或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五)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十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x xx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批文:《关于核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3号)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七)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八)乙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业务规则或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九)乙方保证不以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十)受乙方可提供的融资融券规模的限制,乙方对融资融券的客户申请采取“先用先得”的原则, 乙方有权拒绝超过其可提供的融资融券规模的客户申请。
(十一)甲方具有不符合“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约定的主体资格准入、违约、被强制平仓、授信评级降低、重大偿债风险、不积极配合乙方履约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前述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xx的 融资融券交易/合约申请。
(十二)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并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向乙方申请转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
3.在甲方融入资金、融入证券的使用期限内,自主决定归还乙方资金、证券(含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的时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知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信息,依法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因乙方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 及时更换;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物,并不再向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
3.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4.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成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对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通过普通账户、一致行动人账户和信用账户合并持有对应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不得继续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5.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6.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
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7.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手续;
8.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且乙方公布的证券品种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9.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债务,并自行承担和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10.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 3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导致的信用账户相关各项数据变化情况、委托结果等。如甲方对信用账户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需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并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11.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始终承担关注义务,应随时关注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并保证本合 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通过公司网站、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乙方营业场所的通知或公告(或公示),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
(融券)保证金比例、持仓集中度、业务规则变化等事项的通知或公告(或公示)。因未尽上述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或
身份信息、交易密码等告知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并自行承担因信用账户、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交易密码等资料泄露、遗失、告知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全部后果;
13.甲方应自行承担由于乙方行使权利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后果;
14.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
3.有权根据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规定或乙方的决定,适时调整、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持仓集中度、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的期限和标准、合约展期条件、提取担保物需满足的维持担保比例等事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乙方有权针对特定板块(如科创板、创业板等)证券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限制持仓集中度、增加合约展期的条件等。以上内容及其调整事项由乙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4.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以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或者通过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5.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 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或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6.如果甲方未如实向乙方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未向乙方申报,或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乙方有权限制其相应交易委托,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7.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和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乙方设置并适时调整的风险监控指标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8.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强制平仓措施;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有权机构报送甲方违约情况。甲方被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9.有权根据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甲方同融资融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如 调整后不匹配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调整授信额度、拒绝现有合约展期申请、终止合同等控制措施;
10.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甲方资金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融资专用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佣金等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现金结算的负债。乙方有权将甲方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融券专用账户,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以及其他可以证券结算的负债;
11.若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在乙方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 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资金转出、转托管、撤指定等措施且无需为上述限制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存在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要求或乙方管理需要,对甲方采取拒绝接受其委托交易指令、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转账等限制措施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2)乙方认定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3)甲方的交易行为引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警示、关注、限制账户权限等情形,或引发乙方的证 券交易及资金监控预警,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认为甲方需配合乙方协助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警示教育等措施,甲方不予及时配合的;
(4)甲方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甲方不及时配合乙方进行核查、接受警示 教育、参加合规交易培训、协助提供材料、签署补充协议或承诺函等事宜的。
13.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出现违约、恶意投诉或诉讼及其他信用不良情况或甲方资产状况等方面发 生明显变化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列入信用交易黑名单、调整授信额度、拒绝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业务申请等。乙方有权向征信机构共享信用交易黑名单,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4.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
2.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 130%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调整后的比例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3.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情况供甲方查询;
4.在本合同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客户信用账户和财产信托
第六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署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第八条 在甲方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乙方的业务规定,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乙方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数据内容为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且符合规定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是甲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甲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结果和委托指令的内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的,或者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注销信用账户的,
应在注销信用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负债。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甲方的信用账户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司法查询、查封、冻结、财产保全或强 制执行等措施的,乙方有权立即对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了结与甲方的融资融券负债,对剩余资金或证券协助保全或执行。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甲方信用账户被采取司法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有权将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为 0。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设定为信托财产,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五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实现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应收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合同约定的罚息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变化及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线、即时平仓线和提保线等。上述确定及调整事项由乙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自乙方公告的调整生效之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 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追保线、即时平仓线和提保线等执行。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范围、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
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和追保线、被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 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 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更换担保物,若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同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更换、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九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要约收购、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则自调整生效之日起,该证券不再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并且乙方有权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根据连续停牌的时间长短,采用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值、不计入或者按照乙方认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可以在符合转出条件的情况下转出该证券,也可以通过普通卖出方式卖出该证券,但不得再通过普通买入方式买进该证券。
(二)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连续停牌未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不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纳入可用保证金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计算,证券市值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交易日且未超过 90 个交易日的,自第 31 个交易日起,将其调出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乙方在有权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对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
暂停交易证券市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证券数量×(计算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
注:股票对应指数: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399103);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 (399481)。
乙方有权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90 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不计入或者按照乙方认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其市值,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停牌期间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对应指数及相同板块证券的走势、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停牌原因等,变更以上 30 个交易日、90 个交易日的分段标准,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乙方从实施特别处理的当日起,将该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四)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起,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中调出。
(五)甲方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申请将该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甲方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提交。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提保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
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乙方对特定情形下的担保品提取有其他要求的,甲方进行担保物提取时需同时满足乙方的相关要求,例如划转后信用账户需满足乙方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或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的控制指标。特定情形及相关要求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证券划转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不同的融资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不同的融券标的证券可能对应不同的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布的为准。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甲方每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四)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第六章 授信额度、息费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授信额度
(一)乙方综合考虑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后,确定对甲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为准。
甲方任何时点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不得超出乙方确定的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若因甲方信用等级降低等原因引起其授信额度相应降低,导致乙方对甲方的实际债权超过了降低后的授信额度,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通知,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考量,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为准;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三)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重新申请。乙方同意调整额度的,应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并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为准。
(四)由于乙方信用规模、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及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
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受到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资金规模的限制,融券授信额度的使用受到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及数量的限制,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五)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此后甲方如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在合同期限内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情况和乙方财务安排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利息及费用
(一)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以及相关费用。具体利率、费率如下:
1.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2.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3.罚息利率为:万分之五(日利率)。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证券同业息费水平等参考 指标的变化对利率及费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利率、费率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公告的为准,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尚未了结的债务及新产生的债务,自公告的调整生效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及费率进行计算。对不愿意接受乙方调整的,应在调整生效前,自行了结相关合约并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
(二)息费计算以及结算
1.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资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资交易结束之日止(算头不算尾)。
融资利息=∑(甲方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当日融资日利率)其中,当日融资日利率=当日融资年利率/360
2.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当日起至该次融券交易结束之日止(算头不算尾)。
融券费用=∑(甲方每日融券负债余额×当日融券日费率)其中,当日融券日费率=当日融券年费率/360
融券负债余额=甲方每日每笔融券债务标的证券收盘价×每日每笔融券数量余额。
3.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当合约展期时扣收截止展期日(含)的未结利息,合约了结时扣收剩余未结利息。计息期间如遇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调整,则分段计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未缴息费。
4.融资融券合约到期,甲方未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及息费,乙方在继续收取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 同时,按逾期天数(自然日)对未偿还部分的逾期本金以及息费收取罚息。罚息自甲方未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本金、利息、费用之日起计算,至相关本息费用清偿之日截止。
罚息=未偿还的本金及息费×罚息日利率×逾期期限(自然日天数)
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收取罚息。第二十六条 期限
(一)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二)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不能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晚于授信届满日的,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在授信届满日到期。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取得乙方同意后,提前偿还对
乙方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办理合约展期。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持仓证券状态、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情况、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同意甲方的展期申请。乙方有权对已展期的合约进行结息处理,并要求甲方偿还已结利息。合约展期申请标准及规则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乙方拒绝合约展期的,甲方须于该笔合约到期日前(包括到期日)了结。
(三)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满日为非交易日的,融资融券期限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所有利息、费用仍然按照每一自然日计收,直至下一交易日。
第七章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甲方通过其信 用证券账户拟普通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二)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否则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拒绝相关指令。
(四)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甲方提交融券卖出指令,乙方所持融券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六)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详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因违反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九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所欠乙方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 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乙方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融 资买入、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划入该证券的委托,甲方信用账户内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超过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对该板块内所有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划入该板块内任意证券的委托。
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及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由乙方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环境确定并调整,
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达到外部监管或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 品转入转出、降低甲方信用额度等措施控制乙方业务风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客户融资总额、单一客户融券总额、单一客户的融资总 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券总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科创板融资总额、单一客户创业板融资总额、所有客户单一担保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前述净资本指乙方公司净资本,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
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及超过标准后的相关交易限制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由乙方根据市场变化情 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设定和调整,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撤销或变更其未成交委托(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撤销或变更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经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乙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交易的查询及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手机委托或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这些委托方式存在的数据传输迟延错误、网络中断、信息泄露、黑客攻击、设备及软件系统故障或不兼容、病毒感染等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
第三十六条 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为 150%,追保线为 130%,即时平仓线 为 110%。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改变、市场情况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随时调整警戒线、追保线、即时 平仓线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日终清算后,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50%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醒甲方注意风险,及时补足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 150%,并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融资买入、禁止担保 品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 150%的,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日终清算后(T 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 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甲方应在一个交易日内(T+1 日)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使其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35%。否则,乙方有权自次一个交易日(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至甲方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 150%及以上,不再另行通知。
乙方强制xxxx后由于行情变化导致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有权再次实施强制平仓,直至达到标准。 甲方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
甲方申请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需经我司另行认可并书面同意。
第三十九条 交易日(T 日)交易时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 110%时,乙方以本合同约 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交易日内(T 日)立即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即
时平仓线 110%。否则,乙方有权在交易日(T 日)任何交易时间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 务,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任何交易时间点执行强制平仓,甲方不得对乙方选择的强制平仓交易时间点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章 强制平仓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一)日终清算后(T 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甲方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 内(T+1 日)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使其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35%的;
(二)交易日(T 日)交易时间,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即时平仓线 110%,且未能在交易日内(T 日)规 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即时平仓线 110%的;
(三)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所负债务也未对到期合约展期成功的,乙方有权 自次一交易日起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到期合约所欠乙方债务为止;
(四)标的证券出现终止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形时,甲方未按约定足额偿还与该标的证券 相关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负债为止;
(五)出现本合同第六十七条解除及终止情形且甲方对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 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与保证事项,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 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全部债务,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八)甲方申请对信用账户进行遗产继承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九)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经济纠纷等可能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了结合约的情形。
甲方知晓并同意,一旦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即视为甲方认同乙方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由甲方承担全 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满足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及实现自身债权,甲方无权就此提出异议:
(一)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任意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 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乙方有权运用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二)乙方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平仓担保物的品种、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或数量 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三)乙方有权自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 清偿之日止,对甲方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四)乙方实施平仓当日,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
(五)乙方实施平仓时,将先偿还甲方负债到期日在前的负债。
(六)实施平仓期间如果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措施时,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乙方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乙方有权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甲方现金偿还金额,具体如下:
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计算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
注:股票对应指数: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399103);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 (399481)。
乙方有权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除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并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乙方决定终止 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章 债务清偿
第四十四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证券交易税费、罚息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律师、鉴定、诉讼、仲裁、差旅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也可提前还款、还券。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甲方从事融资交易买入证券后,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二)甲方从事融券交易卖出证券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三)除甲方指定合约偿还外,对于多笔融资合约,甲方应按融资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合约,甲方应按融券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合约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四)如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普通账户内资产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后仍不足以清偿对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偿还资金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偿还:证券交易税费、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相关费用、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四十六条 融资融券债务清偿的特殊情形:
(一)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可以延期,顺延期限为“180天-客户该笔负债已正常交易期限”。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合约展期。
上述债务清偿期限的顺延不受授信期届满的影响,但授信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新增其他融资融券交易。顺延期限届满当日,如果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合约展期的,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融券债务因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无法买卖的,甲方应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乙方有权要求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甲方现金偿还金额,具体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计算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对应指数收盘价)。
注:股票对应指数: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399103);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 (399481)。
乙方有权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二)甲方融入证券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在发行人终止上市公告发布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三)甲方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的,甲方应在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前(不含)了结融券合约并归还证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四)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的,由乙方在下一交易日(D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D日日终清算时将余券从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甲方实际融入证券数量而产生余券,且余券返还甲方前产生孽生权益的: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需向甲方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按除权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返还前产生其他孽生权益的,乙方不予返还。
(六)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吸收合并,自证券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名单之日起调出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乙方将根据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要求做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x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 甲方继续追索。
甲方自愿以其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资产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开立的普通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买入证券等措施,直至甲方全部清偿其所欠乙方债务。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至少在法律法规或证券发行人规定时间前二十个交易日通过现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条件的,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二)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并认为有必要提出提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现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提案条件的,应当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提案。
(三)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深圳市场证券投票权的,甲方应在投票日9:30-14:00内通过乙方交易终端或向乙方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达意见,乙方对甲方的意见进行征集汇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代甲方行使投票权;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上海市场证券投票的,甲方应在股权登记日15:00前向乙方分支机构提
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业务表单明确投票意向,乙方在汇总甲方投票意见且确认甲方已缴纳与投票相关的费用后由乙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代甲方行使投票权;
甲方需要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投票日前七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授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甲方参与投票产生的费用自理。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投票业务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乙方公告或向乙方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咨询。
(四)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现金红利或利息所涉及的利息税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为扣缴。
(五)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和配发权证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六)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的,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可以在转出相关证券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的前提下,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七)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须将相关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由于甲方未划出担保证券,退市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证券的,相关证券仍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第四十九条 甲方融券交易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券卖出后、向乙方归还证券前,如有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等权益的情形,甲方应当偿还的债务,除初始所融入证券外,还应按照以下约定对乙方进行融券权益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相应除权除息日记增甲方融券负债,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直至扣收成功。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和转增股本等无偿派发证券的(权证除外),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对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计增甲方融券负债,相应增加甲方融券数量,甲方在偿还融券债务时一并偿还。
(三)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且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权益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权证派发数量。
权证上市首日平均交易价格=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额/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量
权益补偿金额在权证上市首日下一交易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直至扣收成功;甲方了结相关融券负债时派发权证未上市的,应偿还除派发权证权益补偿外的其他融券负债;权益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下一交易日直接扣收,直至扣收成功。
融券负债期限届满日派发权证未上市的,融券负债期限不顺延。
(四)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乙方于除权日开市前将配股补偿金额计增甲方负债,于除权日下一交易日从客户信用账户中扣收,直至扣收成功。
配股补偿金额=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配股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0,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五)证券发行人以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形式增发新股,发行权证或可转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公告,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利。如果乙方放弃认购的权利,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进行补偿。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优先认购权,且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则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补偿:
补偿公式为:
权益补偿金额=(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认购价格)×认购数量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额/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量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0,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六)证券发行人增发分离交易可转债,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公告,明确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利。如果乙方放弃认购的权利,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进行补偿。如果乙方主张行使认购增发权证或可转债权利,且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负债的,则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按上述第(三)项中的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公式为:
补偿金额=(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上市首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额/该证券当日交易总量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金额≤0,则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五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在本合同第 1 页提供的联络方式,接收乙方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选择甲方在本合同第 1 页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通知甲方, 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 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或以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前述“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请详见乙方官方网站或通过乙方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咨询了解。
第五十三条 乙方通知送达甲方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
(一)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二)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第 4
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五)如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第五十四条 乙方公告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乙方可合并使用以下三种,也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其中两种方式予以公告:
(一)乙方网站 xxx.xxxx.xxx 公告;
(二)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公告;
(三)乙方营业场所内公告。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告或公示,则视同乙方已经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乙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二)甲方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
(三)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即时平仓线、追保线、警戒线、提保线、补仓期限、平仓期限、展期条件、持仓集中度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阈值;
(五)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六)合同内容;
(七)其他业务规则;
(八)监管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上述事项的变更。
第五十六条 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状态和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 通知或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随时关注乙方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及时接听业务通知电话或查收手机短信等)。若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查收、了解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公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对账单一般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保证金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等。第五十八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申请获取对账单:
(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二)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三)电子邮件;
(四)邮政信函。
第十三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九条 因出现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情形而导致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甲方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并适时更换。所有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的有效 委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私自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 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 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
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 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六十四条 因甲方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原因等所有依据本合同 而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的交易限制,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五条 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乙方不对甲方的任何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终止
第六十六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甲乙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的条款均为无效。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乙方基于业务管理需要且不损 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或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或通知内容自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合同,确定终止合同的,则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六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了结与合同的终止
(一)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提前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实现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对处置担保物所得资金或证券,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融资融券债权得到清偿后,可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规定协助司法执行。
(二)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情形,相关权利人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实现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然后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终止合同:
1.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2.甲方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乙方融资融券债务后;
3.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1.甲方(甲方为自然人)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甲方(甲方为法人机构)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3.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交易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声明与保证事项的;
5.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被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的,乙方有权视甲方债务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合 同;
6.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后,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1.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的;
2.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当本合同所述融资融券业务了结或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融资利息、融 券费用、所欠乙方的资金或证券及其它费用。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步骤以实现债权:
1.限制甲方一切委托,并撤销甲方全部未成交的证券委托;
2.强制平仓;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追索债权的权利。
(七)合同终止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但终止本合同并不影响本合同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
(八)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未了结合约或甲方尚未消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方发生如下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提前偿还债务,解除本合同,甲方 须承担乙方由于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一)违反本合同有关声明、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
(二)合约到期但无法联系;
(三)强制平仓后拒不偿还对乙方的剩余负债;
(四)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对乙方进行恶意诉讼、诋毁乙方社会声誉等违约情形的;
(五)出现主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及解除情况的。
第七十条 如甲方发生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声明、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前清偿乙方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除继续偿还对乙方的债务外,每日按逾期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罚息:
(一)存在本合同第六十七条约定的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乙方规定的时 间清偿所有债务的;
(二)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资金和利息的;
(三)甲方逾期归还乙方融出证券和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 x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外,仅以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十六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x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六条 x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自争议发生之日 起 30 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二)
(一)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
第七十八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数据、其他有关数据电文等,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有关融资融券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过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十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八十一条 x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八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八十三条 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因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税费。
第八十四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x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特别声明部分及甲乙双方签署页)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
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己逐条阅读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
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为甲乙双方签署页)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