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声明 样本条款

中介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规定,赤峰黄金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介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王府井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法律顾问海问律师、审计机构信永中和、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评估已声明并承诺: 本公司/本所保证王府井在本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本所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申请文件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且所引用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该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该公司及经办财务顾问主办人承诺:本公司及经办财务顾问承诺出具的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勤勉尽责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该所及该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承诺: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承诺出具的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本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资产评估机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 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已经本公司/本所审阅,确认本次资产重组文件不致因引用本公司/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资产重组文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同意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援引各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所引用的内容已经各机构审阅,确认《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同意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本公司已对本报告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确认《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上市公司在《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确认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在《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本公司及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确认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上市公司在《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引用的相关资产评估内容无异议,确认《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2015 年 11 月 6 日发布)及《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2015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相关规定,本次浩物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如下承诺:如本公司/本所出具的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