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 倘保戶或其任何一位合夥人、董事或僱員(年齡為 18 至 65 歲之間)在保戶的業務範圍內 執行其職務期間,因發生盜竊或意圖盜竊而遭受身體損傷,且該身體損傷在發生後連續 12個月內獨立及直接導致死亡或完全及永久傷殘而不能從事任何職業或受僱,本公司將對該等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賠償承保表有關此第 4 章的承保金額並根據載於本保單內「賠償限額表」的最高賠償額作出賠償。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
1. 意外死亡 100%
2. 永久完全傷殘 100%
3. 嚴重燒傷 100%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100%
5. 喪失一目或一肢 50%
6.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50%
人身意外. 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按照承保表或保險證內「項目 1」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及下列百分比作出賠償: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身體損傷而引致死亡或傷殘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߆ 保障 承保表/保險證內最高賠償額百分率
人身意外. 於保險期內若受保人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直接導致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受保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作出賠償。該身體損傷須完全及直接地導致受保人於發生意外當日起計12個月內死亡、完全及永久喪失一目或雙目(包括不能恢復視力的喪失)或喪失肢體。 若受保人於此章內獲有效賠償,本公司就此受保人於此第4章的賠償責任便即終止。因以下各項導致死亡或身體損傷將不獲賠償:
1. 受保人精神錯亂、濫用藥物或酗酒、自殺或企圖自殺、蓄意自我傷害、任何不合法行 為或蓄意作出非必要的危險舉動,惟企圖拯救人命除外;
2. 逐漸導致的原因、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缺陷或病狀;
3. 懷孕或分娩;
4. 服用藥物的影響,惟按醫生處方服用及並非用以戒毒的藥物除外;
5. 謀殺、綁架、勒索、襲擊或打鬥。
人身意外. ߆根據保單第二部份第 3 章-人身意外的同等條款本公司將按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章節 6 的額外保障-項目 4 的最高保障限額賠償受保人及/或其家人的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 若受保人是業主身份並把住所出租本公司不會向受保人提供 “第 6 章的額外保障”項目 4 - 人身意外保障而受保人的家人則不會在這章節部份獲得任何賠償。
人身意外. 損失訂金或取消旅程 對於因受保人提前支付的住宿費用或因受保人因取消住宿而產生的無法從任何其他來源獲得賠償的住宿費用損失,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賠償最高為港幣 10,000 元的損失。由於以下原因:
人身意外. 本公司將向投保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按照承保表內「人身意外保障-項目 1」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及下列百分比賠償提供保障: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保險期內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家傭於保險期內在休假期間因意外導致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家傭保障-項目 5」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及下列陳述的百分比向受保家傭或其法定個人代表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