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意见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关联交易协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核查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真审阅了科泰电源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科泰电源与捷联克莱门特的关联交易符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科泰电源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海通证券同意科泰电源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
保荐机构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关联交易发 表的专项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暨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明确发表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利于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司以及广州卓游的长远发展。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暨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
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程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