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及申述 样本条款

保證及申述. 4.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均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 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承辦商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c) 其提供的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d) 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7 條賦予政府知識產權,以及授予及/或促使授予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指派人及所有權繼承人特許;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以及不時作出的所有陳述和申述均屬真誠、真實、準確和完整; (h)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 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出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i)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合約責任、法院判決、裁決指令或仲裁裁決,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 進行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任何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及 (k)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 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經營中的商業機構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4.2 上文第4.1 條及一般合約條款第17.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合約條款及招標條款第29.1 段) 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以及承辦商在其標書中就合約(包括所有附表)於標書評審期間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及在履行合約過程中不時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統稱及各自稱為「保證」。 4.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4.4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457 章)加諸服務供應商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賦予與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的一方的權利,分別對承辦商和政府具約束力,除非合約明文豁除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或合約另有規定。
保證及申述. 承辦商特此保證及申述:
保證及申述. 3.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於接受貨品時及其後的整個保養期內,每批貨品在各方面符合所有合約要求並按照該等要求運作,包括技術規格、貨品詳情附表所載的規格,及批出合約之前或之後向政府提供且獲政府接受的任何樣本(如適用); (b) 於接受貨品時及其後的整個保養期內,每批貨品具備可商售品質,且其設計、原料和手工並無缺陷,並且適合和足夠作為政府向承辦商說明的任何特定用途(符合該等特定用途的範圍內)及該等貨品平常被使用的其他用途; (c) 於合約開始生效前,已妥為取得合約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所有同意、批准、特許、認證和證書,且該等同意、批准、特許、認證和證書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且將繼續在整個合約期限 (1) 承辦商履行合約; (2) 製造商於製造廠供應貨品; (3) 如獲批准)次承判商履行合約的任何部分條文,包括製造、銷售、供應及交付貨品; (4) 製造商操作及使用任何機械、設備及材料,以製造貨品; (5) 操作任何車輛、船舶、機械、設備及其他運輸工具,以交付貨品;及 (6) 政府按合約規定或擬定的方式使用貨品;而上述行為或政府購買或使用貨品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 (d) 各批次貨品乃由製造商於位於貨品詳情附表所指定原產地的製造廠製造; (e)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以及履行合約所訂的責任; (f)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g)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承辦商須在履行合約(包括其在合約內所有責任)時遵守所有法律法規;於接受貨品時,各批貨品均須遵守當時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在整個合約期限內,用以製造及儲存貨品的製造廠以及所有機械設備及材料,以及用作遞送貨品的所有車輛、船舶、機械、設備及其他運輸方式,均須遵守所有法律法規; (h) 承辦商或代表承辦商就其標書和合約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以及不時作出的陳述和申述均屬真誠、真實、準確和完整; (i)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沒有人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提出申索,也無任何針對承辦商或其任何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進行,或據承辦商所知和所信,沒有人即將或聲言會針對承辦商或其資產提出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而會或可能對承辦商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j)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承辦商不會因為須履行任何現有合約責任、法院判決、裁決指令或仲裁裁決,而相當可能對其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k)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沒有人已經(或據承辦商所知,沒有人聲言會)進行法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措施或未將該等法律程序或措施解除,使承辦商清盤或破產,或使承辦商解散,或使當局就承辦商的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清盤人、經理人、管理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 (l) 在整個合約期限內,承辦商沒有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對其作為營業中的商業機構所關切事項的資產、財政狀況或地位或履行合約所訂責任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m) 在接受一批貨品後,政府須取得該批貨品的有效和可轉讓擁有權;及 (n) 在接受一批貨品後,貨品中不存在任何期權、收購權、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租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或產權負擔,或受到上述影響;且不存在給予或建立任何上述各項的協議或承諾以及對上述各項享有權力的任何人士未曾提出申索。 3.2 上文第3.1條及一般合約條款第21.1條及合約其他條文( 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合約條款及招標條款第32.1段) 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 不論明示或暗示), 以及承辦商在其標書中就合約( 包括所有附表)於標書評審期間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及在履行合約過程中不時作出的保證、申述和承諾統稱及各自稱為「保證」。 3.3 每項保證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3.4 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 加諸賣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以及賦予買方的權利, 分別對承辦商和政府具約束力, 除非合約明文豁除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或合約另有規定。 3.5 政府依賴承辦商運用其專業判斷及專長確保貨品遵守保證。 3.6 所有保證均為合約的條件,而不遵守任何保證會令政府(如其選擇)有權在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0.1條接受某批貨品前的任何時候退回該批貨品。在接受一批貨品後,如有違反任何保證,政府可能依然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13條退回該批貨品。違反一般合約條款第21.1條下有關知識產權的任何保證,亦可能導致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22.3條退貨(即使是在接受後)。不論是否作出任何退貨,政府針對承辦商的權利及申索(包括一般合約條款第18.2條和第22.1條中因違反保證而造成的彌償)不受損害。
保證及申述. 3.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 (a) 於接受貨品時及其後的整個保養期內, 每批貨品在各方面符合所有合約要求並按照該等要求運作, 包括技術規格、貨品詳情附表所載的規格、所有其他整體規格以及批出合約之前或之後向政府提供且獲政府接受的任何樣本(如適用); (b) 於接受貨品時及其後的整個保養期內, 每批貨品具備可商售品質, 且其設計、原料和手工並無缺陷, 並且適合和足夠作為政府向承辦商說明的任何特定用途( 符合該等特定用途的範圍內) 及該等貨品平常被使用的其他用途; (c) 於合約開始生效前, 已妥為取得合約及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所有同意、批准、特許、認證和證書, 且該等同意、批准、特許、認證和證書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且將繼續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保持有效並在必要情況下續期, 以確保 ( 1) 承辦商履行合約; ( 2) 製造商於製造廠供應貨品;
保證及申述.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