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缴纳 样本条款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的缴纳. 苏宁易购在商家签署(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苏宁易购将通知商家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因被使用或额度被调高等原因导致不足的,商家应按照苏宁易购要求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苏宁易购可指令易付宝公司划扣商家易付宝账户内的相应金额至苏宁易购账户作为商家保证金;易付宝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的,苏宁易购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保证金的缴纳. 零售云平台在商家签署(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零售云平台服务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零售云平台将通知商家支付保证金。 商家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进行缴纳。同一店铺经营多个类目的,按照 类目保证金最高的标准进行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保证金因被使用或额度被调高等原因导致不足的,商家应按照零售云平台要求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零售云平台可指令易付宝公司划扣商家易付宝账户内的相应金额至零售云平台账户作为商家保证金;易付宝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的,零售云平台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零售云平台服务协议》并对商家店铺采取临时屏蔽措施。
保证金的缴纳. 苏宁易购在商家签署(书面签署或在线点击接受)《苏宁云台服务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苏宁易购将通知商家支付保证金。 商家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进行缴纳。同一店铺经营多个类目的,按照类目保证金最高的标准进行缴纳;经营过程中增加的类目对应的保证金与原有保证金不一致,商家须补交差额部分。 保证金因被使用或额度被调高等原因导致不足的,商家应按照苏宁易购要求及时补足;未及时补足的,苏宁易购可指令易付宝公司划扣商家易付宝账户内的相应金额至苏宁易购账户作为商家保证金;易付宝余额不足以补足保证金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总额的 40%),苏宁易购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苏宁云台服务协议》并对商家店铺采取临时屏蔽措施。
保证金的缴纳. 1.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500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2. 响应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金额缴纳保证金,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缴、退磋商保证金的手续费均由投标单位承担。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11 时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供应商需在汇款备注栏中备注项目名称(可简写)。若未备注项目名称,将按未缴纳磋商保证金处理。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 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可按应收额度的50%交纳投标保证金,按80%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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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在投标(响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66条第 1 項第 1 号ないし第 3 号に基づく引渡し又は第66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67条第3項による維持管理等業務の引継 ぎ完了のときまで、本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般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货物和服务要约事项的细化和补充,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过程中有关项目标的性状的重要澄清和承诺事项必须在合同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表达。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私下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