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免除 样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见释义 6.13);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4)、跳伞、攀岩(见释义6.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16)、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17)、特技表演(见释义6.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9);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1)。 发生上述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❹” 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❹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❹价值。
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7
保险责任的免除. 5.4 未还款项 6.18 武术比赛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的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25);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2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27)(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见释义 6.28);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29)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7) 由于医疗事故(见释义 6.30)引起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见释义 6.31)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