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件. (一)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多退少补,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
免责条件. 13.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3.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3 租赁期间内因租赁房屋在交付日之后遭受爆炸、盗窃或不可抗力等其它类似安全问题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任何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应向直接责任人要求民事赔偿。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件. 12.1 租赁物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
12.2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2.2.1 拆迁、改造、征用、征收;
12.2.2 土地划拨、出让;
12.2.3 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或土地具体用途发生变更、变化;
12.2.4 甲方改制,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12.2.5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有关行政部门、政府临时协调机构、办公室、指挥部及其负责人(含副职)、甲方的控股人以专门文件、决议、会议纪要、抄告单、指示或对请示的批示等形式做出土地、建筑物另有用途或要求甲方收回土地、建筑物的决定;
12.2.6 甲方决定将租赁物拆除重建、永久拆除、结构性改造,或对用途作重大变更;
12.2.7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更、修改或有其他变化,导致租赁物不宜租赁;
12.2.8 市软件园管委会及承接其职权的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对本租赁物的承租主体资格要求发生变化。 乙方对甲方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无异议;对合同解除可能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充分认识,并愿意接受。乙方不可撤销地放弃抗辩、阻止的权利。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月内归还租赁物,且不附加任何条件,放弃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同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2.3 凡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12.4 在乙方承租期间,因甲方正常的检修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水、电、公共设施等暂时性的中断,甲方不负责损失的赔偿。但甲方进行正常检修之前需预先通知乙方。
免责条件. 1、 如因战争、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而发生土地收回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 如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或因政府和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规划建设需要,或甲方因企业改制或注销、资产重组、“三旧改造”等原因,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合同随之终止,甲方不负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和履约金,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免责条件. 1. 租赁物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政府行为、市政建设需要、甲方生产建设或规划改造需要收回租赁物,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无条件腾出租赁物,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承租期间费用按实结算。
3. 因政府建设需要拆迁,租赁物产权赔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装修投资部分归乙方所有。
4.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免责条件. 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重大政策性原因及政府指令性要求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保留收回租赁标的的权力,相应的租赁费用按实支付。
免责条件. 1. 因政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收储、拆迁、拆除、征收、征用或改造租赁物,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因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自相关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用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搬迁时间终止,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产生的相关安置补偿费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相关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房屋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腾退交还甲方房屋,若乙方未在相关公告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腾退交还房屋给甲方,则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承租房屋,乙方遗留、存放在租赁场所内的货物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的拋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对乙方承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逾期腾退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原因直接引起租赁房屋的水、电停止供应或租赁物相关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免责。租赁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通讯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其它外因造成损害的,与甲方无关,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因本条第1款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承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每月以30天计算)。
1. 甲方和乙方双方再次声明,甲方和乙方分别是成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并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订立的。双方完全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并且同意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中得到了充分保护。本合同不是有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格式合同,也不含有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格式条款。
2. 甲方和乙方在签约前都已经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本合同中所有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并且已经就此类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向对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且已经取得了对方的同意。
免责条件. 因电信部门检修、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履行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件. 12.1 租赁物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
12.2 在租赁期间,因国家、省、市建设,需征收、征用或拆迁租赁物的或市政建设、土地被收缴、甲方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需要(包括因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对本租赁物的承租主体资格要求发生调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搬离租赁物。
12.3 凡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12.4 在乙方承租期间,因甲方正常的检修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水、电、公共设施等暂时性的中断,甲方不负责损失的赔偿。但甲方进行正常检修之前需预先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