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的变更 样本条款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 少部分视为退保。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书面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 少部分视为退保。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 9 章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第 10 章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合同内容的变更. 1 根据本验证的进展情况等,如果由于验证事项超出预期而需要变更验证期间、委托费用等合同条件,则甲方或乙方应以记载该情况的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申请后, 甲乙双方应迅速协商是否需要变更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