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样本条款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 34.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4.3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的合同。在不违反原采购人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4.4 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4.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4.6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 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4.7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同级管理部门要求见证的,须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部门提交见证。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1.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7.合同的订立 17.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需按照招标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合同,要求收到中标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线路承运押金缴纳(押金标准见 17.2 条款)。 17.2 为保证中标人充分享有该线路的承运权,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3 万/车(最高不超过 20 万/线)、如确定使用甩挂模式签约,则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4 万/车(最高不超过 20 万/线)、如单边或往返包线模式签约,则承运押金按承诺趟数计算月运费的 30%收取(四舍五入取整)最低 3 万/线(最高不超过 15 万),以作为取得该线路承运权的保证金,同时投标方应向招标方索取收据以做为日后退还该款项的依据。招标方在发出中标通知后将授予线路合同,投标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字盖章及线路承运押金缴纳,否则招标方有权取消投标方的中标资格,合同期满后将该抵押金退还投标方(只退本金,不支付利息),如中标供应商逾期不支付该款项,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及按照中标供应商违标追偿违标责任。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4.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人中标时,将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中标人。 34.2 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投标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点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定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3 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4 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政府采购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中国政府采购网将 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6 30.3 本次招标项目□需要 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为合同 价款的 1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信用担保形式。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7 30.3 本次招标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 序号 条款 序号 内 容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7.1 成交人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应委派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报价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2 谈判文件、成交人的报价文件及相关澄清材料、《成交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的依据。对报价文件及澄清复件中出现歧义、不确定的内容等解释均以采购人的理解确认为准。 27.3 在不违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实质性条款共同协商补充修订。 27.4 采购合同从采购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7.5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依据《合同法》、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35.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相关澄清材料及来往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订立和裁定争议的依据。对这些文件个别条款要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偏差、含糊、疏漏等情形时,均以招标代理机构的理解确认为准。 35.3 签订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在不违反原招标方案要求和各方认可的文件内容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范本中个别非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同条款共同协商完善补充修订。 35.4 投标人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投标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因素、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合同需要增加的内容,视为完成本项目合同的必要条件,且费用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而非属于赠品、回扣或者属于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5.5 合同生效后一切行为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约期间有违约过错的一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5.6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