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 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地址:電話: 地址:電話: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照前述作業要點、申請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買、賣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房屋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照「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