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样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6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正)》第 46 条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i.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ii.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iii.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iv. 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v.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vi.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vii.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viii.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受限于(就内地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合同》或(就香港互认基金而言)《信托契约》等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基金组织文件”)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常享有下列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7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