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责任 样本条款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做到: (一) 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托人索取和收受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如回扣、佣金、股份、股东资格、债券、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红包、礼金、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就业机会、项目机会、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房屋装修、借贷款项、借用物品、特殊待遇等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等)。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向监理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得在监理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 不得向监理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委托人责任. 1.1 委托人有责任向监理人介绍本单位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 1.2 委托人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阳光合作教育; 1.3 委托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阳光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监理人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以下统称“财物”),不得参加监理人提供的旅游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1.4 委托人人员如违反阳光合作管理制度,委托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5 对于监理人举报委托人人员违反阳光合作规定的情况,委托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监理人反馈。 1.6 接受举报的一方应为举报方保密,不得对举报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 实和严格遵守《阳光合作规定》的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后续合作的优先权。
委托人责任. 2.1.1 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交编写该丛书的文字、图片等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 受托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和设计。 2.1.2 委托人变更委托编撰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受托人编撰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受托人所耗工作量向受托人支付返工费。双方未明确其它补充条款外,按照本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2.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已开始该项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协商,支付一定费用。 2.1.4 委托人在项目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按本合 同规定的金额和进度向受托人支付费用。 2.1.5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时,须征得受托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编撰出版周期,且委托人应支付赶工费。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工作合同约定的义务。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PPP)项目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