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增加: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直到移交接管以前的整个过程中。发包人为主张损失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增加:20.1(1)、20.1(2)
20.1(1) 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的人员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0.1(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2 修改为:通用条款 20.2 全部删除。增加 20.3-20.5
20.3 有关安全费用应包括在承包人磋商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应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0.4 承包人应对工程危险源进行分析,并做好预案。
20.5 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应有专门的安全施工要求,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内容、工序和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设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及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0.2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20.2 款。
20.3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1) 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4 有关安全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 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3.5.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1.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肥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以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过错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专业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 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应满足地方政府规定和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施工要求,符合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费用包括在专业分包人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由于专业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并接受地方政府或工程承包人的处罚。
(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专业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安全施工与检查. 21.1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38.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0.1.1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2) 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承包人须进行整改,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工程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包干使用。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0.2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1)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按照磋商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