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样本条款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學校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學校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 結算。 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如較約定之履約期限提前竣工或投標文件承諾提前竣工者,契約詳細表按工期計價之相關費用(如環境維護費、交通維持費、人事費等)提前之工期仍納入計價數量,不因提前完工而扣減,以獎勵廠商積極趲趕工進。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一 18 米高橋樑之補強工程,其內容亦有施工架之工作項目,該兩處施工架工程名稱上雖同為施工架,但實際上卻在不同之地點搭設,且 搭設之高度不同,所需之材料與施工之工率亦不盡相同,因此當業主欲採原契約施工架之單價作為新增施工架之單價時,廠商即拒絕同意因而產生爭議。此外,尚有一種情形是在工期較長的工程採購案中,業主提出變更契約的時機距原先投開標日已有相當一段時間時,此時包括各工作項目的材料費用或施工費用都已因物價指數大幅增加而 調高,廠商已無法以當時決標之價格完成採購,在此種情況中,倘業 主如仍以原契約單價作為增加採購數量之單價,常常引起廠商之反彈與拒絕。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由上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行政命令及所頒之採購契約範本可了解目前公共工程之主管機關,已逐步了解對於工程風險之分攤,應由定約之當事人依公平、合理之精神協議定之,而非一味將之推諉於承包商,對於明確因機關過失所造成重大契約變更,除一本原先契約 執行外,對於可能明確造成廠商損害之情況,亦可跳脫原契約之束 縛,另行與廠商協議價款,合理補償廠商實際所受之損失。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12.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_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 1 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 15 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四)本工程訂約總價新臺幣 136 萬元整。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