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保障权益 样本条款

您的保障权益. 2.1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见 7.3)为 0 周岁(见 7.4)至 5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保至终身。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的保障权益. 1.1 保险金额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3 保险期间 1.4 保险责任
您的保障权益. 4.6 诉讼时效 7.1 保单年度 2.1 投保范围 5 现金价值权益 7.2 有效身份证件 2.2 保险期间 5.1 现金价值 7.3 投保年龄 2.3 基本保险金额 5.2 保单贷款 7.4 周岁 2.4 有效保险金额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7.5 保单周年日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6.1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7.6 全残 制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现金价值 2.6 保险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7.8 已交保险费
您的保障权益.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终身。 2.3 被保险人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且该投保人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 7.2)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2.4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您的保障权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2.4 被保险人 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 8.2)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5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本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见下表)与现金价值(见 8.3)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时的年龄 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0-17 周岁(见 8.4)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您的保障权益. 2.1 基本保险金 额 本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额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4 被保险人 符合我们投保年龄(见 8.2)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5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见 8.3)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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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权益类资产 主要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和产品。

  •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 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9 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 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 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 僅供識別 承董事會命王海波

  • 中标供应商的产生 33.1 采购人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33.2 采购人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中标供应商。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建设单位)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ポイント > 相手から開示提供等を受けた秘密情報の管理方法に関す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従前に締結した秘密保持条項との関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