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总资产不超过本理财计划净资产的140%。
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均不超过4:1;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比例不高于 20。
杠杆比例. 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进取级份额,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超过 3 倍时,暂停优先级份额参与。产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进取级份额,产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按照本合同“七、(五)、1、(2)”约定,资金补偿方违约的情况除外),如触及该杠杆倍数上限,进取级委托人应追加资金参与直至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且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杠杆比例. 推广期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杠杆比例不超过 10 倍。
杠杆比例. 5.1 客户可决定在其外汇交易中使用杠杆比例。最大杠杆比例视乎客户组别、涉及时段或本银行使用的其他准则,当中或存有差异。例如,「隔夜」或工作日外的最大杠杆比例与工作日内的一般最大杠杆比例可能存有差异。就此而言,敬请注意,客户需留意,当最大杠杆比例被下调时,有可能导致帐户内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5.2 本银行可自行决定于任何时间,在指定的固定或过度时段内,在毋须给予事先通知下变更指定客户或客户组别的最大杠杆比例和所需保证金,这种情况尤其可能在欠缺流动性或波动性高的极端市场情况中发生。调整最大杠杆比例或所需保证金,有可能导致帐户内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5.3 客户谨此承认其须接受因最大杠杆比例或所需保证金的变更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杠杆比例. 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募集比例不超过 4:1。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但因优先级和次级资金因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初始配比控制在(0.9-1.0):1 (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初始配比不超过 9:1,即 A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超过 9/10,B 类份额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低于 1/10,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存续期内,A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不高于 9:1。开放期内,由于 A 类份额优先于 B 类份额参与,导致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临时高于 9:1,B 类份额应及时补充,使得最终 A 类及 B 类份额开放期结束时,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配比不高于 9:1。
杠杆比例.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