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条件 样本条款

标准条件. 8.1 保险合同的解除 (a) 投保人可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 (b) 保险人可通过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后第三十日解除。 (c) 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人有权按照比例保留或收取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应当收取的保险费。另外,凡属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还可以收取或从应当返还的保险费中扣除保险合同解除标准手续 费,该费用为保险期间未到期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的 10%。 (d) 如果保险费需要调整,本保险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计算保险费调整所需信息的义 务,也不影响投保人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向保险人支付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日的保险费的义务。 8.2 索赔程序—被保险人 (a) 凡可能产生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任一保险事 故、索赔、令状、传票、诉讼、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和/或审讯(“需通知情形”),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将需通知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标准条件. 第二款“被保险人”在发生“事件”、索赔或“诉讼”时的责任第 1 项的约定,“保险人”被通知的每一“事件”的清单或记录。如果该通知包含“事件”发生的日期及简述,“保险人”将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一并提供。
标准条件. 第二款“被保险人”在发生“事件”、索赔或“诉讼”时的责任第 1 项;
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与本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
标准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监理人予以配合。
标准条件.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标准条件.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违约赔偿
标准条件.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