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样本条款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您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香港法院有權處理對您的保單有關的任何問題、索償或爭議。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7.1 本契據在各方面受並應受香港法律管限,以及按照香港法律解釋。 27.2 香港法院對由於本契據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契據的存在、效力或終止的爭議)(「爭議」)的解決,具有專屬司法管轄權。 27.3 本契據的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最適當及方便的法院,因此,本契據任何一方均不會就此提出異議。 27.4 倘若擔保人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就其本身或其資產申索在訴訟、執行、扣押(不論是否為協助執行、在判決之前或在其他情況下作出)或其他法律程序方面的豁免權,以及倘若在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內擔保人本身或其資產獲准予享有該豁免權(不論是否已提出申索),則在該司法管轄區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擔保人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不提出申索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該豁免權。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您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香港法院有權處理對您的保單有關的任何問題、索償或爭議。若我們因向您提供任何保障而面臨任何制裁,我們將保留權利不提供保障,且無須根據本計劃賠償任何索償或提供任何保障。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合約必須按照香港法律解釋,本合約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服從香港法庭的專有司法管轄權。 雙方謹於上文所列日期簽署本合約為證。由 ) 姓名及職位 兹同意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8 請注意:本文件 HG0081C 24/05/22 為英文版本 HG0081O 20/12/21‌‌‌ 的中文翻譯版本。一切詮釋皆以英文版本為準。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1.1 本協議按照曼島法受到管制和詮釋。為Hansard 的利益,使用者須順從曼島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21.2 這些條款及細則是以英文起稿。如這些條款及細則被翻譯成任何其他語言,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以上條款及細則,以及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及所有會員之間的關係,均受香港法例所約束。所有會員使用有關計劃時,均受香港法庭條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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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主要内容 协议分保合同是全险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合同,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向人保再分出保费,人保再按约定的比例向本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与摊回赔款。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 說明 單位 單價 金額 起迄年月 其他費用小計(二)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其他约定 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