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績效評估 样本条款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營運績效評估. 14.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 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甲方應於乙方將年度財務報表及營運績效說明書(內容應包括績效 評估項目)提送甲方,甲方於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月內召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 理乙方上年度營運績效之評估,乙方並須於甲方召開評估委員會時向評估委員提出簡報,報告履約情形及營運績效,並回答評估委員之詢問。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評 估辦法如附件四所示。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為評估乙方是否得申請優先定約,由甲方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營運績效評估. 1.執行機關除得依投資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案履約管理、監督,亦得依促參法、其他相關法規監督管理民間機構。
營運績效評估. 8.2.1 評估時間:由甲方每年辦理 1 次評估。
營運績效評估. 有關乙方營運之績效評估,由甲方設置委員會辦理之,並按附件 4「屏東縣墾丁公教會館及多功能設施 BOT 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營運績效評估. 8.1 廠商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機關備查。但廠商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營運績效評估. 16.1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營運績效評估. 7.11.1 甲方得隨時派員對於乙方營運本案進行績效評估及提出改善建 議;甲方應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辦理本案營運績效評估。營運績效評估應依本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