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 样本条款

管理委員會. 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會所設立之組織。
管理委員會. 由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推選出管理社區事務之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團體。
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
管理委員會 a) 管理委員會之設立係為全權承擔 CPD 之管理與控制責任,並本合約範圍與目標之遵循。 b) 管理委員會應由各參與者指派一名與第三條所提技術顧問小組主席共同組成之,負責除役計畫管理之成員。每位參與者應通知 NEA,其指派代表參加管理委員會之成員,以及該成員無法參加時之代理成員。技術顧問小組副主席係技術顧問小組參加管理委員會之代理成員。管理委員會應自成員中推派主席一人及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三(3)年。 c) 管理委員會應: i) 決定 CPD 之總體方針; ii) 審核每年由技術顧問小組提出之年度工作計畫,並提供該小組執行工作之總體指導; iii) 審核每年由本條第 i)款管理局(Bureau of the Management Board)與第四條計畫協調者(Project-Coordinator)共同提出之財務報告; iv) 定期檢視除役計畫狀態; v) 考量並決定由技術顧問小組、計畫協調者或任何參與者提出之任何事項; vi) 執行本合約賦予之其他功能。 d) 參與者對於所負責管理部分提議將新的除役計畫納入 CPD 時,管理委員會應參酌其他因素、任何由技術顧問小組就該新計畫是否符合本合約附表 III 所列技術標準所提相關建議,俾決定是否納入該項新計畫。 e) 管理委員會應由其主席洽商 NEA 秘書處後,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計畫協調者與一名 NEA 代表受邀以顧問身分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管理委員會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士以觀察者身分參加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時間、地點與議程應合理通知每位成員以及其他有權參加會議之人員。 f) 於依本合約應選出管理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之前,該等職位與即將卸任主席職位應由依 2003 年 12 月 31 日原始合約擔任聯繫委員會(Liaison Committee)相關職位之成員擔任之。 g) 管理委員會應依共識,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作成決議。如無法達成共識,而須以正式投票決定時,以該會議三分之二投票數通過為之,但本合約明文規定應為無異議決議者,不在此限。無異議決議須有每位投票成員之共識,投票得親自或由代理人為之。除技術顧問小組主席外,每位成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h) 必要時,管理委員會決議得以平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聯絡方式為之,惟此時該決議應以全體成員無異議通過為之。管理委員會主席應確實告知每位成員有關依本條規定所為之決定。
管理委員會. (1) 因本案基地現況為素地,未來進駐企業須共同負責基地 內、建築基地外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爰要求進駐企業與管理機關須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統籌負責。 (2) 進駐企業應於管理機關完成建築基地全部用地交付之次日起 1 個月內與管理機關進行共同協商,推派或成立管理委員會。 (3) 於本基地內、建築基地外之各項公共設施,由管理機關負責於用地交付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召開討論會議並統籌公共設施建置之基本條件,並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興建。 (4) 管理委員會負責營運期基地內、建築基地外之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含修繕、養護、更換…等)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5) 基地指界測設放樣及公共設施之設計、興建及維護管理等相關費用,由進駐企業共同負擔,費用依建築基地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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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技術者) 受注者は、業務の技術上の管理を行う管理技術者を定め、その氏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発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管理技術者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実地調査)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乙がこの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り,取り扱っている個人情報の状況について随時実地に調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