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 样本条款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终止招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并终止招标。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 投标人承诺同意由于招标人公司政策变化引起的随时终止项目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 招标人认为其他应终止招标的情形。
终止招标. 37.1 如出现重大变故,出现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
终止招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终止招标. 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人有权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如有)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非招标人主观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终止招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并终止招标. 27.1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7.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方要求的。 27.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5 招标人认为其他应终止招标的情形。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并终止招标,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投标单位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投标单位应予以赔偿。 5.1 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5.2 投标单位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5.3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5.4 投标单位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单位; 5.5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5.6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7 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5.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9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5.10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11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1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13 招标人认为其他应终止招标的情形; 5.14 投标人承诺并同意因招标人公司政策变化引起的随时终止项目的情形,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