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审议.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将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 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在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提醒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股东投票表决时,公司董事会应检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3、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020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及通知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依法定程序做出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执行第八章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高于 3000 万元(含)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查,在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董事会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本交易事项仍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