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利润.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营业利润. 4,912.68 -3,526.45 2,500.79 4,580.21 5,111.09 6,088.15 6,444.24
营业利润. 4,194.31 2,794.91 1,919.35
营业利润. 1.76 305.44
营业利润. 4.39 1,13.65
营业利润. 4.26 -0.06 -0.27
营业利润. 4,478.17 -42,550.84 850.18%
营业利润. 一、 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营业利润. 第三款删除,以下列替代: “
营业利润. 1,408,830,336.15 利润总额 1,875,679,1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