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 样本条款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见 7.19)、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补偿原则.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保、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前述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补偿原则. 本条款适用于上述(一)至(六)项保险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所给付的补偿金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障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该补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补偿,指按照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所补偿的医疗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 10.20)(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 10.2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22);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2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2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25)的机动车(见 10.26); (8)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10.27)、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见 10.28)或攀爬建筑物、探险(见 10.29)、武术比赛(见 10.30)、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 10.3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接受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0) 疗养、康复治疗(见 10.32)、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2) 因医疗事故(见 10.33)导致的医疗费用; (13)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5) 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6)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 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 (18)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原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单位、其他任何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或者个人)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扣除其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对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累计以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
补偿原则. 国城集团应当承诺大苏计钼矿采矿权在业绩承诺期各期的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国城集团对大苏计钼矿采矿权各期的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若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末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各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城集团需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吴城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期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报告,大苏计钼矿采矿权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国城集团应于前述每个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期间内各期应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100%]×本次交易全部价款总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国城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等于 0,则当期无需补偿,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大苏计钼矿采矿权业绩承诺内当期超额实现的净利润部分可以顺延计入至下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计算指标,但该年度实现净利润不得用于弥补前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国城集团不得以已弥补完成此前年度的业绩承诺为由,而要求上市公司退还过去年度发生或支付的补偿金。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在评估基准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吴城对国城集团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