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 样本条款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计人.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委托人所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设计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单位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委托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本合同的设计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中标单位。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设计人. 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 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设计人. 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含BIM模型),提供施工配合及BIM技术服务。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