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应降低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功能,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设计审查.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 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 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 有关约定。
设计审查. (1)甲方有权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且项目公司有义务将相应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应审查机构审查,相关审查费用经甲方和项目公司认可后作为政府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如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合同内容,甲方可要求项目公司修 正,有关修正费用、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设计审查. 38.6.1 发包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