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 样本条款

資訊公開. 第 40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乙方應設置專簿,就殯葬設施之管理維護分別載明收支運用情形,並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資料,存放於本設施之服務中心,提供甲方查閱。
資訊公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資訊公開. 第 二十五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本公司因經營營建業務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但若為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資訊公開. (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 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網站等) (一) 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營運相關資訊,可於網站上查得各項資訊。 (二) 本公司為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及時允當揭露,依權責部門負責各項資訊之蒐集及發佈,並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相關申報作業,並加強落實發言人制度。 (一)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 (二) 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一)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二)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 、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司 網站等)? V V (一)各項公開資訊均已揭露於公開資觀測站,並於本公司於網站建置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二)公司設有專人負責,各項資訊之蒐集及揭露,並依規定設制及申報發言人相闗資料。 (一)無重大差異。 (二)無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