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 样本条款

資訊公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資訊公開. 乙方應設置專簿,就殯葬設施之管理維護分別載明收支運用情形,並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資料,存放於本設施之服務中心,提供甲方查閱。
資訊公開. 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資訊公開. 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資訊公開.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産,或與關係人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産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托事業發行之貨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資訊公開. 應按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資訊公開. 1. 本公司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及揭露相關財務及重大訊息。 2. 公司已架設網站,同步揭露公 司各重大訊息。 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各一名,並有專人負責公開資訊之公告及揭露。 未來若辦理法人說明會時,亦同步將相關資訊上傳公開資訊 觀測站,供投資人查閱。
資訊公開. 11.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金管會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1.1.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11.1.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11.1.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1.1.4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1.1.4.1 買賣公債。 11.1.4.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者。 11.1.4.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11.1.4.4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合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11.1.5 前項交易依下列方式計算: 11.1.5.1 每筆交易金額。 11.1.5.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11.1.5.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11.1.5.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11.1.5.5 上述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辦法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資訊公開. ◼ 廠商申訴 機 金 項 ◼ 諮商及爭端解決 關 額 目 及勞務門檻金額(由593萬元降至456萬元);星方服務項目增加綜合工程、電腦維修、污水處理等 26項;我方地方機關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3 市政府。 製作日期104/10/01
資訊公開.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取得或處分以下資產之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