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十一、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市场情况等,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调整生效时间前赎回(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调整不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费用的调整. 本合同所述的项目服务费,指乙方中标时所报的成交价,详见附件 18,但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
(1) 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对可用性付费的调整 项目的实际投资以审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为准。若审定的项目总投资少于暂定的项目总投资的,少于的部分按政府方核算的结果在向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可用性付费中(按月)扣除;由于政府提出的变更使得审定的项目总投资超过暂定的项目总投资的,超过的部分将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作另行补偿,上述扣除或补偿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 × ÷12 式中:
1) A:扣除或补偿的金额(万元/月);
2) P: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与暂定的项目投资的差值(万元);
3) n:剩余的完整运营年数(年);
4) i: 投资利率,以实际中标利率为准。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费用的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 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 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