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样本条款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3、 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权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4、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托管人改正;托管人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 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其它投资品种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另行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 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机构为 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8)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深圳市翼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当本计划进取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决策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的约定,资产管理人依法须遵循的内部制度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前述投资决策建议。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达到合同约定变现条件等,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本计划进取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决策建议; (8)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 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如有),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10) 有权为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名义签订与本计划相关的合同,并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财产权益; (11)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2) 委托母公司对本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计划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 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 当本计划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依法须遵循的内部制度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时,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前述投资建议; 9、 有权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在资产管理计划满 12 个月后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10、 经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聘请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对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相应审核,并可拒绝委托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但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资产委托人指令不合法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6) 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不遵守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7) 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如根据相关交易文件,资产管理人需承担相关费用,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后有权向资产委托人追偿或从委托财产中扣除; (8) 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4)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投资顾问,同时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投资顾问的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 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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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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